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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合规的情况下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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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7-4-11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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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7-4-25 08: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品质管理 于 2017-4-25 09:55 编辑

    联合国GHS允许各地区的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相关条例来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信息,并要求这些保护条例不会对工人及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造成潜在危害。在某些国家及地区,如果企业想在SDS和标签上隐藏商业信息,需要提前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报备。在这篇文章里,您可以找到大多数启用GHS的国家对保密商业机密信息的要求。
    以下为UN GHS的紫皮书中所规定的通用原则,各国及地区在制定自己的GHS时需要基于该通用原则:
    l  商业机密信息(CBI)只限定于物质的名称和其浓度;
    l  SDS和标签上必须明确指出因商业机密信息而隐藏的地方;
    l  如果主管机构要求,CBI需要向主管机构公开

    EU
    1. 当危险成分含量超过临界值(cut-off value,通常为0.1%或1%,视成分危害性而定)则该成分必须在SDS上标明。
    2. 一般非危险成分不强制要求公开。但是如果非危险物质为群体工作场所接触限制的物质(Union workplace exposure limits)或PBT物质,超过浓度限定的SVHC物质等,则必须在SDS上公开其信息。
    3.在SDS上需要公开的物质信息包括:物质名称,化学物质识别号(如CAS号和EC号),浓度或浓度范围。如果物质选用的是浓度范围,在进行危害分类时应根据最高浓度推断。
    4. 如果企业担心SDS和标签上公布出产品的所有成分存在风险,可以向ECHA提出申请,用可替换的危险化学品名称来代替真实成分,以此来保持商业机密性。ECHA会对该申请收取部分费用。

    USA
    符合以下条件的物质必须将物质信息公布于SDS和标签:
    1.含量超过1%的对健康有危害的成分和含量超过0.1%的致癌成分,其化学名和常用名需在SDS和标签上写明
    2.含量小于1%的对健康有危害的成分和含量小于0.1%的致癌成分,若有证据证明混合物(产品)会释放出这些物质且释放量超过OSHA的允许接触限制(permissible exposure limit)或ACGIH的Threshould Limit Value 或对工作人员造成危害,则需在SDS上写明其化学名和常用名。
    3.若物质被判定为在该混合物(产品)中呈现出物理危害,则其化学名和常用名需要在SDS和标签上写明。
    若商业机密声明的理由充分证据确凿,那么化学名,化学物质识别号和准确的浓度都可以作为CBI而不显示于SDS和标签。并且不需要为隐藏商业机密而向OSHA提出事前审批。所有作为CBI而不在SDS上显示的信息,都需在对应的地方注明“商业机密”,其危害性依然应公开。

    Canada
    根据Canada WHIMS 2015,所有对健康有危害的物质的化学名,别名(synonyms),CAS号,准确浓度(或真实的浓度范围)需要体现在SDS上。特别宽泛的浓度范围是不被允许的。
    若企业不想公开CBI,如危害成分的CAS号等商业机密,需向Health Canada提交自我声明来申请豁免。当Health Canada收到完整的豁免申请,他们会发放一个HMIRA 注册编码。这个编码必须显示在SDS和标签上。

    China
    根据GB15258-2009和GB/T17519-2013,对物质或混合物分类有影响的成分及其浓度(浓度范围)必须标明于SDS和标签。可以使用类名。对于商业机密的成分,真实物质名称和CAS号可以不公布,但是物质存在的危害必须全部公开。

    Japan
    根据JIS7253, 如果成分超过限制浓度或者对产品的危害分类会带来影响,则需在SDS上标明物质名称,浓度或浓度范围。
    如果物质名称为商业机密,则可以类名代替。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物质必须公开其信息:
    1)呼吸道过敏或皮肤过敏物质>0.1% w/w
    2)致癌.类别2物质>0.1% w/w
    3)生殖毒性.类别1或类别2物质>0.1% w/w
    4)器官毒性.类别2物质>1% w/w

    Korea
    物质名称,CAS号和物质的具体含量都可以宣称为商业保密信息,并且不在SDS上显示。当使用浓度范围这项数值来体现物质浓度时,浓度范围的上下限之间应小于5%。如果物质含量小于5%时,必须写出最低浓度大于等于1%,(致癌和致细胞突变的最低浓度为0.1%,呼吸道过敏的最低浓度为0.2%,生殖毒性的最低浓度为0.3%)。

    Taiwan
    若物质对产品危害分类有影响,其名称和浓度则必须公开。
    如果企业不想在SDS上公开危害成分的名称,浓度或供应商信息,需要向台湾OSHA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物质不得在SDS和标签上隐藏相关信息:
    1)急性毒性.类别1,2,3
    2)皮肤腐蚀&刺激.类别1
    3)严重眼刺激/眼损伤.类别1
    4)呼吸道或皮肤过敏
    5)致癌,致突变,生殖毒性
    6)器官毒性-反复接触/一次接触.类别1

    Australia
    对化学品分类有影响的危害成分或者具有职业接触限制的物质需在SDS上公开其化学品识别号。
    如果物质名称属于商业机密,只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使用危害物质的类名代替本名(危害类别非常稳定时或无已确定的职业接触限制时)。
    如果物质的精确浓度为商业机密,可以写作以下浓度范围或更窄的浓度范围:<10%, 10%-30%, 30%-60%, > 60%。

    Malaysia
    如果危险化学品或成分或材料属于商业机密,供应商可以在SDS上省略相关信息。如果物质的名字已省略,必须用危险物质的类名代替。
    如果成分的精确浓度为CBI,则可以用以下浓度范围或更窄的浓度范围代替:< 1%, 1%-3%, 3%-5%, 5%-10%, 10%-30%, 30%-60%, > 60%。
    来源:瑞旭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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