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技术法规 | 主要内容 |
一、纤维成分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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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澳大利亚联邦(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商务(贸易解释)法案(The Commerce (Trade Descriptions) Act 1905)
商务(进口)条例(The Commerce (Imports) Regulations 1940)
| 衣服或纺织品的商品说明(要用英文表达)。
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超过95%,则可将其标识为“纯羊毛”(“pure wool”或“all wool”),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不低于80%,且纺织产品中含有95%以上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如下的纤维:羊毛、山羊绒(cashmere)、马海毛(mohair)或羊驼(alpaca)、骆驼(camel)、美洲驼(llama)或小羊驼(vicuna)的毛发,则也可以将之称为“纯羊毛”,除此之外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的质量含量低于95%,则不能将其标识为“纯羊毛”。
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低于95%,但不低于5%,则应指明纺织产品中羊毛的质量百分含量,同时根据各个纤维质量含量的高低,对各种纤维进行说明。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的百分含量高于其它纤维,那么应先描述羊毛的百分含量;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的百分含量低于其它纤维,那么应后描述羊毛的百分含量。
如果纺织产品中羊毛含量低于5%,则应根据其它纤维质量百分含量的高低,对各种纤维进行说明,紧跟其后应指出“羊毛含量低于5%(less than 5 per cent wool)”。如果纺织产品中不含羊毛,应说明其中包含的纤维的名称和含量。如果含有不止一种纤维,应根据含量的高低分别说明。
含有填充物和增重物的纺织产品标签中需含有“填充(loaded)”或“增重(weighted)”字样。
如果含有纸张,要求商品说明中指出产品含有纸张。
除了羊毛和纸张外,如果衣服和纺织品中含有低于5%的其它纤维,可认为其不含有这种纤维。
纺织产品的商品说明一般是以主要标签和商标的形式给出。商品说明尽可能永久地标识在纺织品上。如果商品说明不能标识在纺织产品上,则商品说明可标识在纺织品的外包装上。所有商品说明必须用英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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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澳大利亚州(Western Australia)
公平贸易法案1987 (Fair Trading Act 1987)
公平贸易(产品信息标准)条例2005(Fair Trading (Product Information Standard) Regulations 2005)
| 《公平贸易法案1987》的第59条规定,具体产品的实施条例可以通过指定某个标准来对产品的加贴规则进行规定。在《公平贸易(产品信息标准)条例2005》的第二部分“纺织产品的纤维含量标签”中,规定纺织产品的纤维含量标签须符合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2622:1996《纺织产品——纤维成分标签》和AS/NZS 2392:1999纺织品——服装、家用纺织品和装饰品的标签》,其中前者适用于纺织品,后者适用于由一种或多种纺织品加工成的产品。
AS/NZS 2622规定了标示纺织产品纤维成分标签的两种方法,还规定了检验方法和允许的误差。标准规定,只有用100%单一纤维制成的纺织产品,也可以标识“纯(pure)”、“全(all)”或类似的术语。
混合纤维制成的纺织产品,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来标识:
方法A:应按照各个纤维质量高低对各种纤维名称和含量进行说明,如图1所示。
对于一种或多种纤维含量小于5%的纺织产品,可用这样来标识:
· 只列出含量大于5%的纤维,如图2所示;
· 含量小于5%的一种或多种纤维统一用“其他纤维”来标识,如图3所示;
· 如果含量较小的纤维总含量小于5%,那么可以不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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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图2 图3
方法B:应按照各个纤维质量高低对各种纤维名称进行说明,如图4所示。
对于一种或多种纤维含量小于5%的纺织产品,可用这样来标识:
· 对于含量小于5%的纤维用“小于5%”来说明,如图5所示;
· 用“其他纤维”来标识,如图6所示;
· 如果含量较小的纤维总含量小于5%,那么可以不标识,如图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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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图5 图6 图7
罚则:违反法案将处以不高于1万澳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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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塔斯马尼亚州(Tasmania)
货物(商品说明)法案1971(Goods (Trade Descriptions) Act 1971)
货物(商品说明)条例1999(Goods (Trade Descriptions) Regulations 1999)
| 纤维成分标签的规定与西澳大利亚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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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南威尔士州(New South Wales)
公正贸易法案(Fair Trading Act 1987)
公平贸易条例2007(Fair Trading Regulation 2007)
| 纤维成分标签的规定与西澳大利亚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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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南澳大利亚州(South Australia - SA)
贸易标准法案1979(The Trade Standards Acts 1979 from South Australian)
贸易标准化条例2000(The Trade Standards Regulations 2000 from south Australian)
| 纤维成分标签的规定与澳大利亚联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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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护理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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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澳大利亚州(Western Australia)
公平贸易法案1987 (Fair Trading Act 1987)
公平贸易(产品信息标准)条例2005(Fair Trading (Product Information Standard) Regulations 2005)
| 纺织产品的护理标签必须满足AS/NZS 1957:1998(纺织品——护理标签)中的要求。为更好理解AS/NZS 1957:1998(纺织品——护理标签)标准的内容,制造商和进口商还可查看标准AS/NZS 2621: 1998(纺织品——选择正确护理标签说明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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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南威尔士州(New South Wales)
公正贸易法案(Fair Trading Act 1987)
公平贸易条例2007(Fair Trading Regulation 2007)
| 纺织品的护理标签须符合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1957:1998(纺织品——护理标签)。同样,为符合本条例的要求,AS/NZS 1957标准条款须做相应的修改,具体修改条款可参见《公平贸易条例2007》第95条。
此外,为更好理解AS/NZS 1957标准的内容,制造商和进口商还可查看标准AS/NZS 2621: 1998(纺织品——选择正确护理标签说明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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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易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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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澳大利亚州(Western Australia)
公平贸易法案1987 (Fair Trading Act 1987)
公平贸易(产品安全标准)条例2001(Fair Trading (Product Safety Standard) Regulations 2001)
| 《公平贸易法案1987》的第59条规定,具体产品的实施条例可以通过指定某个标准来对产品的加贴规则进行规定。在《公平贸易(产品安全标准)条例2001》的第11部分(part 11)及其实施方案9(schedule 9)“已降低易燃危险的儿童睡衣及部份普通服装的标准”中,规定儿童睡衣及部份普通服装须符合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1249:1999《已降低易燃危险的儿童睡衣及部份普通服装的标准》,此安全标准旨在确保所有规定的服装在设计或选材的过程中必须已经降低了服装的易燃性。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条例中指定的是标准版本是AS/NZS 1249:1999,但此份标准目前已经作废,现行版本是AS/NZS 1249: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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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塔斯马尼亚州(Tasmania)
可燃性衣服法案1973(Flammable Clothing Act 1973)
可燃性衣服条例 2002(Flammable Clothing Regulations 2002)
| 《易燃性服装条例2002》适用于澳大利亚标准AS 1182《婴儿和儿童服装的尺寸号码——内衣和外衣》定义的尺寸在00-14之间的儿童晚装,易燃性也须符合标准AS/NZS 1249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易燃性服装条例2002》中引用的标准并未指定年代号,因此,应使用最新的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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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南威尔士州(New South Wales)
公正贸易法案(Fair Trading Act 1987)
公平贸易条例2007(Fair Trading Regulation 2007)
| 《公平贸易条例2007》规定,纺织品的易燃性须符合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 1249:1999或AS/NZS 1249:2003《已降低易燃危险的儿童睡衣及部份普通服装的标准》。按照规定,2008年2月29日及其之前的产品,满足任一标准的要求即可;从2008年3月1日开始,只能符合AS/NZS 1249:2003的要求。
在条例的第38条中,还列出了AS/NZS 1249:1999和AS/NZS 1249:2003的标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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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西澳大利亚州(Western Australia)
健康(衣服材料)条例1985(Health (Cloth Materials) Regulations 1985)
| 将穿过或用过的衣服进行交易、出售、出租、重新制作或修补之前必须经过洗涤和除菌。且在出售、出租或提供给出售或出租之前必须给出下列说明:
(1)衣服已经过洗涤和除菌
(2)洗涤或除菌的个人或公司的名字和地址
(3)洗涤或除菌的日期
说明必须包含已经经洗涤过的字样,这些字母要能够容易辨别,高度不低于50mm,长度不低于25mm。
二手货物经销商出售或出租使用过的家具(包括:用过的床上用品、家具、地毯、窗帘、软的地板覆盖物、垫子等类似的物品)时,这些家具必须已被洗涤和除菌过,并且没有遭虫害。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私人或其代理商的销售或出租行为。
使用过的填充材料必须经过洗涤和除菌过程才可以用来重新制作、重新填充或修复床垫、枕垫、床上用品、填充和包装材料、地毯垫或室内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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