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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商务条例对纤维成分标签的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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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08-12-6 20: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澳大利亚商务法案Act 1905商务(进口)条例中规定,纤维成分标签应有如下要求:
        1、纺织产品的商品说明一般以主要标签和商标的形式给出,必须用英文标识
        2、羊毛含量超过95%,可标识“纯羊毛”,否则不能标识“纯羊毛”
        3、羊毛含量不低于80%,且纺织品中含有95%以上的两种或以上的如下纤维:羊毛、山羊绒、马海毛等,也称之为“纯羊毛”、羊毛含量5%~95%,则标明羊毛的质量分数,同时根据各个纤维含量的高低,对各种纤维进行说明
        4、羊毛含量低于5%,指出“羊毛含量低于5%”
        5、如果不含有羊毛,标注所含纤维的名称和含量。所含不是单一纤维,根据含量高低分别说明
        6、如果含有填充物和增重的纺织品标签需含有“填充”或“增重”字样
        7、除羊毛外,如果纺织品中含有低于5%的其他纤维,可认为其不含这种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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