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家都在关注的衣恋公司因服装吊牌中“生产厂名、厂址”的标注问题在重庆遭遇“职业打假人”起诉事件,历时年余、几经波折,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终于尘埃落定。
聚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标识上必须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其立法本意在于区别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当存在委托加工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受托方不负责对外销售的,产品标识上可以仅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
下面,我们来还原一下事件过程。
2013年10月16日,消费者余某在重庆市太平洋百货购买了衣恋公司的男式休闲长裤一条,该商品在吊牌上载明“经销商: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5888号,制造地:平湖市”。后余某在与商家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所购商品未标注生产厂名和厂址、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为由提起诉讼,并要求退货及赔偿。
2014年2月27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余某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6月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改判,认为被告所销售的涉案商品仅标注了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未标注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据悉,在随后时间里,余某等人为扩大“战果”,购买了更多的品牌服装产品,造成了一定的行业影响。
至此,该事件及判决结果经相关披露后,引起了广泛关注,并颇具争议。期间,相关行业协会、标准化委员会、第三方质检机构及企业界同业均表现了对此事件的积极回应。其中,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在相关复函中明确表示:《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 5296.4-2012)第5.1.1条款“纺织品和服装应该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是指纺织品和服装应该标明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委托加工时,纺织品和服装应该标明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委托方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经被告方申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重审。审理认为:《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标识上必须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其立法本意在于区别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随着社会分工和协作的发展,一些产品需要社会多方分工合作方能完成,在法律上表现为委托加工合作关系,在此情况下,何为生产者,如何标注产品标识中的生产厂,《产品质量法》并未做具体规定。但参照之前质检总局发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已废止)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可以看出,在存在委托加工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属于生产者,受托人不负责对外销售的,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也可以仅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故此,认为涉案产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该案件具有广泛的行业指导意义,重庆高院的终审判决,合情、合理、合法,厘清了争议,弘扬了社会正气,捍卫了法律尊严。
此次案件的最终结果,对市面上一些非正常“消费者”起到了一定的打击力度。作为企业来讲,我们需要做的是要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前提,是要保证咱们的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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