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面临挑战:推动改革涉“深水区” 1.做好政府标准改革是前提 新中国建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纺织标准化事业快速发展。截止2016年底,全行业归口标准达到2134项。其中,国标706项,行标1428项;强制性标准47项,推荐性标准2083项,指导性技术文件4项;基础通用标准310项,方法标准638项,产品标准1160项,管理标准26项;纺织产品标准1570项,纺织装备标准564项。已经形成了一个国标与行标相结合,强制与推荐性相配套,标准门类齐全、全产业链覆盖、数量规模庞大的政府标准体系。由于企业标准长期实行政府备案管理,企业标准在我国质量监管中遭遇到“非国民”待遇,以及企业标准即是“低水平”的全民认知现状,使企业标准长期处于政府标准的附属境地。加上团体标准刚刚提出,其制定工作刚刚起步,其执行实施与法律地位还有待明确,社会认同极度缺乏,与处于强势的政府标准体系相比,市场标准体系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与我国高度市场化的纺织产业相比,标准化工作中政府与市场角色错位,政府标准越位、缺位现象十分严重。
纺织新型标准体系的建立,必须紧紧围绕使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当前首要的工作是要做好政府标准自身的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为培育发展市场标准腾挪空间。一是要明确政府标准的公益性定位,推动政府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归位,更好地发挥强标守底线、推标保基本的作用,明确“哪些事项政府必须为”。二是要划清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的界限,制定政府标准的“负面清单”,明确“哪些事项政府不应为”,给市场标准发展留下空间。三是按政府标准的定位和“负面清单”,严格限制“增量”,优化 “存量”,为现行政府标准体系“减肥瘦身”。尤其是对于一般性产品标准和市场能够自主解决的标准事项,政府不应该介入。如果政府标准没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市场标准的发展将没有空间,新型标准体系的建设也将成为一句空话。只有对政府标准进行了规制约束,才不会发生“官民争地”、“官民争利”事件,市场标准也才真正拥有了发展空间。
2.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是根本
市场标准源于市场需求,市场需要是市场标准发展的内生动力。通过政府标准改革可以给市场标准发展留下空间,但市场标准要发展,根本还在于要挖掘市场主体对市场标准的刚性需求,激发市场主体自主制定标准的内在动力,并提升市场主体的标准化工作能力和水平。一是要给市场标准应有的法律地位。在现行标准体系中,企业标准是四级标准体制中的一个层级,但地方政府通过备案方式为其背书,企业标准“地位不高、水平最低”的形象被社会所认知,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倍受歧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是新型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通过法律形式赋予其与政府标准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要明确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与政府标准之间的边界与关系。在边界清晰的情况下,各自相安无事,不会发生交叉重复矛盾问题。在市场标准 “填补(政府标准)空白”的情况下,也不会发生重复或冲突。不明确市场与政府标准的界限,则必定产生同一标准对象,既有政府标准,又有市场标准的“共存”现象,则市场就面临应该执行哪类标准、市场标准是否应该高于政府推荐性标准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带着市场主体营商行为,必须给出明显答案。二是要让企业享受到制定和执行市场标准带来的实惠,或创造出让企业享受到因执行市场标准而带来的便利和福利。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除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在公开程序上具有一定的便利性之外,企业标准在执行实施和市场监管中并未见到多少“实惠”,政府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扶持政策仍然空白。在市场标准的培育发展方面,还缺少政府投放的“药引子”,社会团体和企业还没有真正“心动”,也未真正“行动”。三是要培育增强市场主体的标准化工作能力。建立市场标准体系,不是“圈一块地”放任市场标准野蛮生长就万事大吉了,而是要做长期而耐心的培育发展工作。让市场主体既要“乐于做”,又要“善于做”。尤其是要避免为标准而标准的短视行为,而要善于利用标准服务于企业产品品质和品牌提升。社会团体要在广泛了解行业和企业需求的基础上,真正从市场需求出发制定团体标准。要花力气培育社会和市场主体的标准化工作能力,为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保证。
3.系统谋划综合施策是关键 新型标准体系的构建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工程,必须处理好标准体系内部以及与外部的一系列关系进行系统谋划综合施策,这是新型标准体系建设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从标准体系内部来讲,一是要处理好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的关系。只有明确了政府标准的定位,划清了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的边界,新型标准体系构建才有了“风向标”。二是新型标准体系与标准管理体制的关系。目前新型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已提出,但受到标准管理体制未同步深化改革的拖累,新型标准体系的构建仍然是“负重前行”。标准管理体制必须简政放权,与新型标准体系同步配套深改。三是国内与国际的关系。我国标准体系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而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外发达经济体在市场标准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诸多探索,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在全球化背景下,标准已成为世界“通用语言”,我国建设新型标准体系应该吸收世界先进标准理念和有益做法,加强与国际标准体系接轨。
从标准体系与外部关系来讲,一是要处理好技术标准与法律法规的关系。《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为标准化工作提供了顶层规范,标准为法律法规顶层规范的实现提供了技术支撑。当前对强制性标准的整合精简、团体标准的萌发、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等改革措施,无疑会对原有法律框架下的标准体系运行架构产生重大影响甚至重构,标准体系重构与一些相对滞后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必然产生矛盾或问题。政府必须以问题为导向,对这些由于改革所产生的一些问题要快速应对,及时消除影响。同时要加快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增强法律法规与改革的配套性。二是标准与质量监督、检测认证等的关系。标准是检测认证、计量和质量监督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在新型标准体系构建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要明确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在国家质量监督、检测认证等工作中的地位,以便充分发挥市场标准在我国质量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市场标准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三是标准与产业发展的关系。标准是产业发展的技术基础支撑,因此标准要适应产业的发展。随着产业发展模式、市场经济和质量监管等管理工作的创新,标准要更加注重对产业发展起到引领、助推作用。随着标准化工作改革深化发展,政府在标准领域简政放权,着力构建新型标准体系,必将带来标准多元供给、多层共生发展新局面,必将为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三品”战略实施,推动产业转型调整升级提供更加强大的标准支撑。
此文载于《纺织科学研究》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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