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 国外技术法规 | 法规主要内容和限量要求 | 涉及的检测标准 和方法名称 | 针对的玩具 产品和材料 | 备注 |
欧盟 | 欧盟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
| 欧盟关于玩具安全的专门法 基本安全要求:儿童按预定方式使用玩具,或考虑到儿童行为而按可预见的方式使用玩具时,不得损害使用者或第三方的安全或健康。玩具投放市场后,考虑到可预见的和正常的使用周期,必须符合本指令规定的安全和健康条件。主要包括玩具的机械与物理性能、燃烧性能、特定元素的迁移、电气安全性能等。指令还规定了玩具合格评定所采取的评定型式、CE标志、合格评定依据、监督措施、各成员国采用要求等。 | 无
| 玩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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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指令(1999/0238/COD及1999/815/EC)
| 1999/815/EC 决议要求: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对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与口接触的玩具及儿童用品(如婴儿奶嘴、出牙器等)中的PVC 塑料中的增塑剂含量进行限制。决议要求以下六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总含量不得超过0.1%:
a) di (2-ethylhexyl) phthalate (DEHP) ,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
b) di-n-octyl phthalate (DNOP),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c) butyl benzyl phthalate (BBP)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
d) dibutyl phthalate (DBP)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e) di-isononyl phthalate (DINP),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f) di-iso-decyl phthalate (DID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
2004 年10 月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1999/0238(COD)邻苯二甲酸盐指令草案规定,修改76/769/EEC 和88/378/EEC 指令的相关条款,增加的条款内容如下:
a) 对于用于3 岁以下儿童而且能够被放入其口中的用品,其塑料部件中DEHP, DBP、BBP、DINP, DIDP 和DNOP 等邻苯二甲酸盐增塑剂的含量不能超过0.1%。
b) 在包含有软PVC 用于3 岁以下儿童而且能够被放入其口中的用品玩具的包装上,需加如下警告语:“警告:可释放邻苯二甲酸酯,危害儿童健康,请勿长期放入口中”。在儿童用品上应该加上:“请勿放入口中”的警告用语。检测对邻苯二甲酸酯的检测还没有国际通用的标准方法,一般检测机构采用参考美国ASTM D3421-75 的方法采用气相色谱法(GC)和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GC-MS)进行检测。
| ASTM D3421-75
| 所有塑料或含有塑料的玩具及其他儿童用品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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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邻苯二甲酸酯的指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5/84/EC指令)
| 2007年1月16日正式实施。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苯基丁酯(BBP)被限制在所有玩具和儿童用品所使用的塑胶材料中使用;而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被限制在可放入口中的玩具和儿童用品所使用的塑料材料中使用。
| ASTM D3421-75
| 所有塑料或含有塑料的玩具及其他儿童用品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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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磁兼容性EMC指令(89/336/EEC)
| 涉及所有产生电磁干扰或受到电磁干扰的设备,基本要求:(1)防护要求。(2)信息要求。(3)标志要求。 电磁兼容包含两方面:电磁干扰(EMI),指在某一规定场合下,装置、设备或系统产生的电磁扰动的量值低于一定的标准要求,不致妨碍其他电器装置、设备或系统的正常工作;电磁耐受(EMS),指装置有一定的固有抗电磁扰动的能力,在不超过标准要求的电磁扰动的环境下能正常工作。 | 无
| 电玩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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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无线及电信终端设备指令 (1999/5/EC)
| 旨在保证无线及电信终端设备在欧盟内自由流通,并且能够有效地利用分配的频谱资源,同时尽可能的避免有害的干扰。 对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 –用户和任何其他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保护,包括低电压指令73/23/EEC的有关安全要求(虽然没有电压限值); –对于指令89/336/EEC的电磁兼容性的保护。 只对无线电设备: –无线电设备应制造成能有效地利用分配的地/空间的无线通信频谱及轨道资源,以避免有害干扰。 属于某几种特定类别的设备应制造成: –通过网络与其他设备互通,而且可以在整个共同体范围内与适当型号的接口相连;和/或 –不会危害网络或网络运行,也不会滥用网络资源;和/或 –具有安全装置来确保个人数据及用户/订户的隐私受到保护;和/或 –支持能够确保防止欺骗的某些特性;和/或 –支持能确保访问紧急服务的某些特性;和/或 –支持能方便残疾用户使用的某些特性 | 无
| 无线电遥控玩具
| 一般电玩具的发光二极管和激光发生器会受到这方面的限制,生产企业要注意这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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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2002/525/EC)
| 严格限制电池水银含量及提升旧电池收集与循环再造,减少甚至完全防止电池与蓄电池释出含有害物质的废料,及确保分类收集各种旧电池与蓄电池,以便回收其中某些物料,同时减少废料最终排放。指令涵盖各种电池、蓄电池及装有这类电池的电器。 a) 禁止销售水银含量占重量万分之五的有关产品,钮扣型电池及蓄电池除外; b) 禁止销售水银含量占重量2%以上的钮扣型电池,及装有这类产品的电器; c) 2008年1月1日,全面禁止销售含镉量千分之二以上的钮扣型电池及蓄电池及装有这类电池的有关产品。 | 无
| 自带电池的儿童玩具,带蓄电池的电动童车玩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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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禁用有害偶氮染料指令(2002/61/EC)
| a)在最终产品或产品染色部分含有可释放出浓度高于30ppm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不得用于与人体皮肤或口腔有直接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b)上述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如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投放市场。2005年1月1日之前对由再生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可放宽要求到由再生纤维中残余染料引起的芳香胺释放浓度到70ppm。 c)“偶氮染料列表”中偶氮染料不得投放市场或作为浓度质量高于0.1%的物质或制剂成分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制品。 | 无
| 涉及纺织品、革制品,其中有布制或皮制玩具,包含带有布制或皮制服装的玩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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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禁用蓝色偶氮染料指令(2003/03/EC)
| a) 该指令针对的纺织皮革制品的限制范围与禁用偶氮染料的限制范围一致。 b) 指令要求质量浓度超过0.1%的含有”蓝色染料”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不能投放市场。 c) 所谓“蓝色染料”是一种混合物,根据2003/03/CE指令的说明,属偶氮染料的范畴。 | 无
| 可能与人体皮肤或口腔长期直接接触的纺织皮革制品,包括纺织品制或皮制玩具及带有纺织品或皮制外套的玩具等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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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禁用两种含溴阻燃剂指令(79/663/EC 83/264/EEC 2003/11/EC)
| 禁止使用和销售五溴二苯醚和八溴二苯醚含量超过0.1%的物质或制剂,同时任何产品中若有含量超过0.1%的上述两种物质也不得使用或在市场上销售。 | 无
| 含纺织品的玩具、家具布和各种床上及室内装饰织物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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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2002/95/EC)
| ROHS
从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6种有害物质。
| 无
| 指令管辖以下8类产品中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设备:(1)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2)大型家用器具;(3)小型家用器具;(4)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5)用户设备;(6)照明设备;(7)电气和电子工具;(8)自动售货机。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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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
| WEEE——主要内容:
a) 报废设备的治理方法: ① 从产品设计开始就考虑环保要求; ② 分类收集:报废设备/产品与普通市政垃圾分开收集; ③ 处理:按特殊处理程序处理和报废设备/产品; ④ 回收:由生产者或第三方在单独或集中的基础建立回收系统并制定了各类产品的回收率。
b) 回收处理费用:指令规定回收费用由生产者承担。
c) 有关信息体系:成员国应建立体系提供足够信息使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同期的相关方明白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d) 惩罚与强制措施及实施条款。
| 无
| 指令管辖以下10类产品中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的设备:(1)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2)大型家用器具;(3)小型家用器具;(4)信息技术和远程通讯设备;(5)用户设备;(6)照明设备;(7)电气和电子工具;(8)医用设备;(9)监视和控制装置;(10)自动售货机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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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有害物质和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理事会指令(76/769/EEC)
| 称“限制指令”,是一条重要的有关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指令,其列入控制使用名单的化学物质共计132种,大多为无机或有机化学物质。该指令发布后,一般都限定一定的时间给各个欧盟成员国将指令的内容变成各自国家本国的法令或法规。 | 无
| 所有产品,包括玩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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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
| 该指令是欧盟制订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指导性文件,原则规定了除特别法管辖以外的所有产品应满足的安全要求,设定了欧盟标准的制定程序和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原则,并要求成员国建立专门的市场监督部门。 一旦生产商或分销商发现产品可能会对使用者构成危险,必须立即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警示,回收有关产品;生产商或分销商若不肯回收产品或忽视产品构成的危险,将会受到处罚;被召回或被撤出市场的产品不得再转销非欧盟的任何第三国。 | 无
| 除特别法管辖以外的所有产品,涉及玩具、体育用品、打火机、纺织服装、家具等大多数日用品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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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回收标志
| 除玩具安全标示CE外,对影响环保的产品包装材料,尤其塑料材料从严管理,如在包装盒上印制「回收标志」,内盒及外箱上必须印「纸类回收标志」,内盒及外箱上不能用U型钉装订,必须采用胶糊。封口胶带要用无蜡制品,或无胶质类之牛皮纸或胶带,并要求供货商与欧洲公司签订「废弃物收费回收契约」以便确认废弃包装之流向等
| 无
| 玩具包装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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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镍释放指令(94/27/EC)
| 要求在含镍产品中镍的释放量不得超过0.5μg/cm2 /周。1997年7月20日,欧盟根据94/27/EC的要求发布了三个协调标准,EN1810,EN1811和EN12472,明确了镍的标准释放定量分析方法。 94/27/EC指令的实施是在欧洲标准委员会采纳证明与此指令一致的所有的测试方法的标准发布6个月后生产商和进口商不再允许供应镍释放不合格的产品。18个月后,不允许销售给最终消费者。
| 无
| 儿童产品,包括玩具或儿童衣物上的金属铆钉、按钮、紧固物、拉链及金属牌及标示物等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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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含量指令(91/338/EEC,1999/51/EC)
| a)含量大于0.01%(ppm)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来对聚氯乙烯PVC、环氧树脂等16种物质和其生产的最终产品染色。 b)涂料中镉染色剂的含量也不可超过总质量的0.01%。但如果涂料中锌的含量也高,则镉的浓度在尽可能低的前提下,可以放宽要求到0.1%。 c) 含量大于0.01%(ppm)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做稳定剂稳定由氯乙烯的共聚物或聚合体生产的包装材料,涂层、填充的层装纺织织物,衣物或衣服点缀品(包括手套)等10余种最终产品。 d) 由于安全需要而染色的产品不在以上要求之列。 | 无
| 塑料玩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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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氯苯酚指令(91/173/EEC,1999/51/EC)
| 指令要求市场上销售的物质或制剂中含五氯苯酚以及它的盐和酯的浓度不能超过0.1%(1000ppm)。对于某些纺织品和皮革制品,欧盟国家如德国、荷兰、奥地利等有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定,允许浓度不大于0.0005%(5ppm)。
1999/51/EC指令为有关镉、五氯苯酚、有机锡的实施指令,1999/51/EC中要求有关修订条款的实施日期不迟于2000年9月1日。
| 无
| 涉及五氯苯酚的玩具产品主要是木质玩具及含有纺织品、皮革的玩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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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锡(TBT)化合物指令(89/677/EEC,1999/51/EC)
| 生效日期为2000-09-01
法案要求在76/769/EEC的附件一中增加以下条款:
21.有机金属锡混合物
(1) 不能够在市场上销售用作自由交联防污涂料中的生物杀灭剂及其制剂成分。
除三丁基锡(TBT)以外, 二丁基锡(DBT),单丁基锡(MBT)以及三苯基锡(TPhT)也有做为防腐剂而被其它国家的法令所禁止。
| 无
| 在玩具制造中主要用作纺织品/木材/皮革/塑料等材料的抗菌防腐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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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
| 该法令要求汞及其化合物不得用于下列用途中: a) 阻止微生物、植物以及动物对下列设备或物质的污损。①船体外壳; ②用于鱼业或贝类、甲壳类水生物捞捕作业中的笼、浮舟、网和其他任何装置和设备;③任何完全浸水或部分浸水的装置或设备。 b) 保存木材。 c) 植入到工业用的结实或耐受力强的纺织品或纱线中。 d) 工业水处理。 法案实施,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在18个月内使适用于该指令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和管理规章生效。
| 无
| 木制玩具、纺织品玩具(防腐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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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国家有关甲醛方面控制的法规
| 甲醛的危害问题得到了国内外环境保护和工业界的广泛关注,欧盟目前对甲醛还没有推出一个统一的限定法规。但在一些欧盟的主要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等都有一些法规限定纺织品中的使用。 | 无
| 木制玩具、含纺织品的玩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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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联邦法律第16部分(CPSC 16CFR)
| 1997年1月生效
针对在美国销售的所有消费品安全要求的一项综合性技术法规,其第16部分是针对儿童用品的机械、物理性能、易燃性能、化学性能以及安全标识等方面的要求。
| ASTM F963-03
| 儿童用品(包括玩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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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部分:关于含铅油漆和某些含有铅油漆消费品的禁令条款。
供消费者使用的油漆和类似的涂层材料含铅或铅化合物(以金属铅计)不得超过总的不挥发油漆重量或干漆层重量的0.06%,否则则为危险品,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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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 2、1500部分:对危险物质和危险品管理及执行的法规。
2.1 1500.44 鉴别极易燃或易燃固体物质的方法
2.2 1500.48部分: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它物品的锐利尖端测试技术要求
2.3 1500.49部分: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它物品的锐利边缘测试技术要求
2.4 1500.51部分: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物品正常使用和滥用模拟试验方法
2.5 1500.52部分:供年龄18个月以上、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物品正常使用和滥用模拟试验方法
2.6 1500.53部分:供年龄36个月以上、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它物品正常使用和滥用模拟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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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01部分: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其它物品是否因小部件而使儿童发生窒息、吸入、咽入危险的鉴别方法
测试要求是当正常使用和滥用试验(不包括咬啮试验)而从试验样品上脱落的部件和小零件应分别放入小斜筒。如果这种部件或小零件可在不施加外部压力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向放入小斜筒内,则该物品不符合本试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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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10部分:服装织物的易燃性标准
易燃性等级与划分准则:
1) 毛绒纺织物判为一般易燃性等级划分:规定的火焰在纺织品表面蔓延时间大于7秒;
2) 非毛绒纺织物判为一般易燃性等级划分:规定的火焰在纺织品表面蔓延时间大于3.5秒。
玩具上所使用的纺织材料的易燃性能只允许为一般易燃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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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塑剂DEHP(DOP)
| 奶嘴,摇铃和咬圈不能有目的地含有二(2—乙基己基)邻苯二甲酸酯(也叫做邻苯二甲酸二异辛酯)。为了避免痕量DEHP(DOP)影响分析结果,应当按照D3421进行测试时,在测试结果中可接受的含量最高可达到固体物质总量的百分之三。
| ASTM F963-03
| 奶嘴,摇铃和咬圈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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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危险艺术材料标签法LHAMA
| 1999年生效,规定凡是在美国市场销售的艺术材料都须按照该法案进行慢性毒性评估,包括蜡笔、铅笔、墨水、颜料、等常见文具用品。法令规定从事评估的毒理学家须经美国毒理学家协会(ABT)认可。艺术材料的生产商或再包装销售商应向ABT毒理专家提供艺术材料的成分配方,来分析其是否会产生慢性的对健康不利的成份
| ASTM D4236
| 玩具艺术类材料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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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漆和类似的表面涂层材料
| 用于玩具的油漆和其它类似的表面涂层材料必须符合根据消费者产品安全条例(CPSA)颁发的关于铅含量的规定16CFR 1303。
本规定禁止使用铅含量(计算成金属Pb)超过油漆总的非挥发性重量或干油漆膜重量的0.06%(600ppm)的油漆或类似的表面涂层。此外,表面涂层材料中可溶性的锑、砷、钡、镉、铬、铅、汞和硒的重量与其固态(包括颜料和膜固态材料和干燥材料)重量的比也做了相应规定。
填充材料的松散填充料不能有来自昆虫、鸟、啮齿动物或其他动物寄生虫侵扰的不良材料,也不能有在良好操作规范中可能生产的污物,例如碎片和金属屑。确定不良材料的测试方法见“法定分析化学家协会的法定分析方法”的第16章。
| 无
| 玩具和儿童用品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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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装用品之毒性要求TPCH,俗称CONEG包装测试
| 该法规限定包装中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四种重金属的总和,具体限量如下: 法规通过的两年内,Pb、Cd、Hg、Cr6+总和不超过600ppm; 法规通过的三年内,Pb、Cd、Hg、Cr6+总和不超过250ppm; 法规通过的四年内,Pb、Cd、Hg、Cr6+总和不超过100ppm; 现在对该法规的执行是按照100ppm的限量执行。
| 无
| 包装材料(包括玩具产品包装)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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