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物质 | 国家 | 成员国相关法律法规 | 限定指标及主要内容/(mg/kg) |
五氯苯酚(PCP)及其他含氯酚含量 | 德国 | 化学品法(Chemikalien Verbotsverordnung )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质量含量超过0.01%的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化合物的物质;用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化合物的物质处理过的织物中,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化合物的含量不得超过5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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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 官方公报(97/0141/F) |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限量 0.5 mg/kg 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限量 5 mg/kg |
荷兰 | 有关五氯苯酚的商品法案条例(Act on PCP,18.02.94) | 五氯苯酚含量不得超过5 mg/kg |
奥地利 | 有关五氯苯酚的法规(Verbot on PCP BGBL.Nr .58/1991)
| 最终产品中五氯苯酚和五氯苯酚盐类及其化合物的含量不得超过5 mg/kg |
瑞士 | 物质法令(stoffverordnung anhang 3.1 PCP und TeCP) | PCP和TeCP的限定值为:10 mg/kg,且适用于所有的产品与材料。 |
英国 | 环境保护条例(有害物质的控制)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_ The Controls on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Preparations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07 No.1596 | 对五氯苯酚的监控基本同欧盟指令 |
瑞典 | 国家化学品监察范围内的化学品和生物有机体条例 | 对五氯苯酚的监控基本同欧盟指令 |
阻燃整理剂 | 德国 | 《德国食品、烟草制品、化妆品和其他日用消费品法》(LFBG-2005) | 对于纺织品,禁止使用多溴联苯(PBB)、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TRIS)、三-(氮丙啶基-膦化氧(TEPA)。对于所有物品,五溴二苯醚 (PentaBDE)和八溴二苯醚(OctaBDE)的最大限量为总质量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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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 | 化学品和生物有机体条例(Chemical Products and Biotechnical Organnisms Regulation 1998:941) | 与人体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如衣服、内衣裤和床上用品中,禁止使用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TRIS),多溴联苯(PBB)和三-(氮丙啶基-膦化氧(TEPA)。禁止使用和销售五溴二苯醚(PBDE)或八溴二苯醚(OctaBDE)含量超过0.1%的物质或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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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 | 法国 | 官方公报 (97/0141/F) | 36个月以下婴幼儿用品:20 mg/kg;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200 mg/kg; 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400 mg/kg |
英国 | 甲醛检测方法标准 | 织物中的游离甲醛:700 mg/kg; 释放甲醛:1000 mg/kg。 |
芬兰 | 纺织品中甲醛限量法令(Degree on Maximum Amout of Formaldehyde in Certain Textiles)(210/1998) | 2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30 mg/kg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100 mg/kg 不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300 mg/kg |
挪威 | 纺织品中化学物质的法规(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e Regulation of certain Chemicals in Textiles) | 2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30 mg/kg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100 mg/kg; 不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300 mg/kg |
德国 | 1993年10月20日发布危险品法附录3第9款 LMBG B 82.02-1 Untersuchungen von Bedarfsgegenständen; Bestimmung der Formaldehydabgabe aus textilen Bedarfsgegenständen |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中游离甲醛释放量大于1500 mg/kg时,必须用德文和英文注明:“含有甲醛。建议在第一次穿着前洗涤,以免对皮肤有害”。 |
奥地利 | BGBl,Nr194/1990 | 甲醛含量超过1500 mg/kg时,需要标注 |
荷兰 | 商品法(commodity act)
| 禁止含过量甲醛(120 mg/kg)的商品进出口。但必须在按照洗涤指示经过第一次洗涤后,甲醛含量低于120 mg/kg;产品上或其包装上必须标示“需于使用前洗涤”。 |
芳香胺(偶氮)染料 | 德国 | Ordinance on Bans and Restrictions on the Placing on the Market of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Preparations, and Products pursuant to the Chemicals Act of 13.06.2003, last amended 8.03.2007 | 对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定值为30 mg/kg |
荷兰 | 偶氮染料法令(Warenwetregeling Azo-kleurstoffen) | 对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定值为30 mg/kg |
法国 | 官方公报(97/0141/F) | 对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定值为30 mg/kg |
奥地利 | 偶氮染料法令Azoverordnung(Azo OrdinanceBGBl ⅡNr.241/1998) | 对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定值为30 mg/kg |
瑞士 | 日用品法规(GebrV) | 对致癌芳香胺的最大极限值为30 mg/kg |
有机锡化合物 | 瑞典 | 国家化学品监察范围内的化学品和生物有机体条例 | 对有关有机锡的监控同欧盟指令 |
德国 | 德国化学品限定法规 危险物质法规 | 禁止任何含有有机锡化合物防污产品的销售和使用;禁止有机锡化合物浸入到重型工业纺织品(包括纱线)以及用于消费产品的整理;三丁基锡化合物在重型工业纺织品和消费产品中的最大含量不得超过1 mg/kg (以锡的含量计) |
重金属 | 丹麦 | 镍 | 有关含镍产品的进口和销售限制法令(环境和能源部2000年1月14日第24号) | 对镍的监控同欧盟指令 |
镉 | 有关镉产品的销售、进口和生产的限制法规(1992年12月23日第1199号) | 当镉用在服装或服装配件表面涂层修饰时,其含量不得超过75 mg/kg |
汞 | 有关汞和含汞产品的销售和出口限制的法令(环境和能源部1998年9月第692号) | 销售或出口产品中汞含量不得超过50 mg/kg |
瑞士 | 镉 | 物质法令附录4.11(Substance Ordinance Appendix 4.11) | 最终产品中镉的总量不得超过100 mg/kg |
铬 | 商品法案 (Ordinance on Commodities Goods,Art.2,24) | 禁用六价铬,限定值尚未公布。 |
荷兰 | 镉 | 镉法令1999 | 对镉的监控基本同欧盟指令 |
德国 | 铬 | LMBG | 六价铬的检出限量不得超过 3 mg/kg |
镉 | 危险品法规 禁用化学品法规 | 对镉的监控同欧盟指令。镉不能用于普通聚合物的着色,在涂料中(作颜料)使用时,镉的含量不能超过总重量的0.01%;镉不能用作PVC稳定剂以及用于金属的表面处理 |
镍 | 商品条例Bedarfsgegenständeverordnung, BedGgstV, 10.04.1992. (Last changed 8.08.2007) | 对镍的监控基本同欧盟指令 |
英国 | 镍 | 危险物质及制剂 (镍)(安全性)条例(CONSUMER PROTECTION_ The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Preparations (Nickel) (Safety) Regulations 2005 No.2001) | 对镍的监控基本同欧盟指令 |
镉 | 环境保护条例(有害物质的控制)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_ The Controls on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Preparations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07 No.1596 | 对镉的监控基本同欧盟指令 |
瑞典 | 镍 | 国家化学品监察范围内的化学品和生物有机体条例 | 对镍的监控基本同欧盟指令 |
镉 | 国家化学品监察范围内的化学品和生物有机体条例 | 禁止镉用作颜料,所用塑料中的稳定剂以及表面处理(电镀),对有些货物和商品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