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4-10-11 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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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2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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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毛制品标签法案的实施条例(Rules & Regulations Under the Wool Products Labiling Act of 1936-16 CFR Part 300)和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的实施条例(Rules &Resgulations Under the 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16 CFR Part 303
对于羊毛制品标签法案的实施条例和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的实施条例,法律要求绝大部分纺织品、羊毛制品用于销售的产品需有标签,运输中需在发票上注明纤维成分,原产地和/或加工商。标签上应该有:纤维名称和质量发分数(除去装饰性纤维);羊毛产品中其他纤维的最大质量分数;加工商的名称或注册号码(RN);原产地。 </P>
范围 (1) 包括几乎所有的纺织纤维产品:服装,手帕,围巾,被褥,窗帘,帏帐,桌布,餐巾,地毯,毛巾,清洁用衣和厨房用布,熨烫用布和垫布,雨伞,棉絮,超过13.94m2(216in. 2)的旗帜,村垫,所有的纤维,纱线和织物(除了包装带的窄条织物),家具的盖布,阿富汗毛毡,睡袋,椅子罩,吊床,梳妆台和其他设备的围布。
(2) 不包括在法案和条例范围的有: a) 带子、裤的吊带、臂带,永久性的领带、吊袜带、清洁用带、尿布垫子、单独的或卷状的标签(不管要求与否)、用于手工艺的线环、书籍用布、画布、织锦布和鞋带; b) 公司加工的自用纺织纤维产品; c) 涂层织物和用于涂层织物的纺织品 d) 二次家用纺织品或可以判别出二手纺织品; e) 一次性非机织物产品; f) 所有窗帘、窗扉、帏帐、桌布或主要是木板,金属棒、塑料带和皮带; g) 由美国机构加工的用于最终消费者的纺织纤维产品,如果是用于民用的目的,在卖以前应该满足该法案; h) 所有的手工洗涤毯子,由美国内贸部印地安手工艺局颁发的“正宗证书”。 没有包括的产品还有; a) 室内装潢产品或床垫的填充料,绷带,手术服,其他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规定的产品; b) 家具、床垫、外面的覆盖物; c) 废物不包括在内; d) 内村、,夹层、填充物或用于结构上的填料,如果他们由于保温,必须标注纤维含量; e) 鞋子、鞋套、靴子、拖鞋等。但是。袜类是需要有标签的,有羊毛做成的拖鞋是需要按照“羊毛制品标签”法案执行的; f) 使衣服变硬的材料、装饰、饰面、村头; g) 头饰(帽子或别的戴在头上的东西),但是,毛纤维制成的帽子须满足羊制品标签法案; h) 毯子的背部或毯子、地毯的村垫; i) 手提包、行李、刷子、灯罩、玩具、女用卫生用品、粘胶带或薄片、化学消毒的服装、细的缝纫线和手工艺线。
(3) 以上的法规与条例中没有特别提出,包括:汽车坐垫,工业用擦布,雨篷,打印机色带等;婴儿用装备—坐垫、小车等;背包,袋子—网带、手提包、洗衣袋、尿布、美容用布、运动服等,救生服,海滩和天井的雨伞,拖把,裹尸布,笔记本的盖布,草坪椅,船用玻璃烤箱的手套,美容用口罩和旅行包,运动用垫子如平底雪橇,教堂用的盖布,施粉或涂药水的垫子,家用盖布(而非家具和熨烫板—鸟笼、熨斗、酒具、搅拌器、卫生用具、纸盒)‘马鞍和骆驼用毯子,运动防护(肘、膝,胸等),防汗额巾,高尔夫、滑雪等运动装备,罩在茶壶上面的保暖罩,腹带,帐篷,合股装饰线,狗或别的宠物的衣服,软的百叶带,褶皱织物,帷帐,墙布,衣罩,墙上装饰布,眼镜盒,假发,各种过滤布,窗户遮阳布及拉绳,用布做的花,针织类篮子,用布填充的衣服,隔热垫。
标签的标注要求
(1) 纤维含量 a) 应包含一个纤维含量的标签,并用规定的纤维名称来标注,以含量的多少降序排列。如粘胶65%/涤纶35%。如果是单一纤维,可以用“全部”(all)代替100%。纤维含量的标注,仅限于纱线、织物、服装和由纤维组成的家用品。别的如由塑料、玻璃、金属或皮革等制成的拉链、纽扣等不包括在内。纤维含量小于5%只要标写“其他纤维”(other fiber or other fibers)即可。
但以下情况列外: ① 毛或再用毛必须列注其名称和百分比,尽管它的比例小于5%。即毛和再用毛无论比例是多少,总是须标出的。
② 当纤维具有某种特殊功能时,应该标注其名称和比例,如96%醋脂纤维4%弹性纤维。
b) 装饰物(Ornamentation):指“在纱线与织物上形成一个可辨别的图案的纤维或纱线”。纤维含量小于5%时可不做耗量标记。如“60%Cotton/40%Rayon/Exclusive of Ornamentation”。当然,你也可以列出装饰纤维相对主要纤维的百分比,如“70% Nylon/30% Acetate,Exclusive of 4% Metallic Ornamentation”或“100% Rayon,Exclusive of 3% Silk Ornamentation”。还有“Body:100% Vescose,Ornamentation:100% Silk”。
c) 村里和夹层(Linings and interlinings):一般要求单独列出,如“Shell:100% Nylon,Lining:100%Polyester”或“Covering:100% Rayon,Filling:100% Cotton”或“Shell:100%Pliyester,Interlinling:100% Polyester”。
d) 不同部位的纤维含量(Sectional disclosure of fiber content):列出各部位的含量,如:“ed:100% Nylon,Bule:100% Polyester,Green:80% Cotton,20% Nylon,Ornamentation:100% Silk”。
e) 起绒织物(Pile fabrics):可以绒于底布分别表示,也可以作为整体表示。如“100% Nylon Pile,100% Cotton Back或Back is 60% of fabric and pile 40%”。 f) 双组份或多组分纤维(Biconstituent or multiconstituent fibers):须确定是否为双组份或多组分纤维,定性和定量分析,如“100% Biconstituent Fiber(65% Nylon,35% Polyserter)”。
g) 特种动物毛,棉纤维等的标注。
h) 纤维的商标(Fiber trademarks):当使用纤维的商品名时,另外要增加纤维的学名,如“80% Cotton,20% Lycra Spandex”。如果用学名,又有纤维的商品名,可以先列学名,后列商品名,如“80%Cotton,20% Spandex,Made in the USA,Lycra Spandex,Lycra for Fit”。
i) 纤维含量的允差纺织制品(Textile products):3%(单一纤维没有允差);羊毛制品(Wool products):该法案没有提及允差,但FTC从实用的角度,允许别的纤维相对于毛纤维由3%允差。
(2) 原产地(Country of origin)完全在国外生产的进口产品,须表明进口国名;美国制造“Made in U.S.A.”(纤维加工均在美国);美国制造及说明(美国加工、材料进口)[如进口织物,美国制造“Made in U.S.A of imported fabric”];部分在美国制造,部分在其他国家制造,两个方面均须注明[如进口面料美国整理,“Imported cloth, finished in U.S.A”]。产品使用进口材料在美国加工:标签应表明使用进口材料。如“Maed in U.S.A. of fabrec made in China”。国家名应该用英文标注。 注: 美国海关对于原产地要求于纺织纤维和毛产品法案不同。如FTC条例只有进入消费者时才有标签的要求。而海关要求未整理的产品也要原产地。加工商和进口商必须满足FTC和海关的要求。
(3)加工商、进口商和零售商的确认(Identification of Manufacturer,Impoter, or oter Dealer)对进口产品,须由国外加工商的名称,进口商的名称,进口商的名字或RN(Registered Identification Number),或批发商的RN,最终零售商的RN。
(4)记录的保存加工商必须保存显示标签内容的技术记录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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