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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GB 5296.4-xxxx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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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08-7-25 20: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GB 5296.4-xxxx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Instructions for use of products of consumer interest
    Part 4:  Textiles and apparel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GB 5296《消费品使用说明》分为如下7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第3部分:化妆品通用标签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第5部分:玩具
    第6部分:家具
    第7部分:体育器材
    本部分为GB 5296的第4部分。
    本部分是对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的修订,与GB 5296.4-199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1.        规范性引用标准调整为不注日期引用;
    2.        增加了术语“消费品”;修改了术语“纺织品”和“使用说明”的定义;
    3.        5.1中明确了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并增加了港澳台地区产品的规定;
    4.        对各类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的表示进行了细化;
    5.        产品使用期限改为功能有效性;
    6.        修改了产品质量等级标注的规定;
    7.        取消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8.        增加了产品的安全类别;
    9.        6.2增加了“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的规定;
    10.        调整了使用说明位置的条文,分为一般要求和耐久性标签2条;
    11.        取消附录A和附录B。
    本部分自发布之日起代替并废止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本部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服装研究所、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梦兰集团有限公司、艾莱依集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本部分所取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GB 5296.4-1987、GB 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1        范围
    GB 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529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335 (所有部分)        服装号型
    GB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GB/T 8685        纺织品  维护符号标签规范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FZ/T 0105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3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5296的本部分。
    3.1
        消费品  products of consumer interest
    为满足社会成员生活需要而销售的产品。
    [引自GB 5296.1-xxxx的定义3.2]
    3.2
        纺织品  textiles
    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成品。
    [引自GB 18401-xxxx的定义3.1]
    3.3
        服装  apparel
    穿于人体起保护和装饰作用的制品。
    3.4
    使用说明  instruction for use
    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特性的信息。它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它可以用文件、词语、标志、符号、图表、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息,采取单独或组合的方法表示。它们可以用于产品上[包括:设备操作器(键、钮)上的说明、设备操作中的电子显示说明]、包装上,也可作为随同文件或资料(如,活页资料、手册、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交付。
    [引自GB 5296.1-xxxx的定义3.3]
    3.5  
    耐久性标签 permanent label
    永久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4  基本原则
    4.1  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必备部分。(见GB5296.1)
    4.2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4.3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4  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5  使用说明的内容
    5.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5.1.1  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名称),以及代理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1.2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产的产品应标明产品的原产地,以及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或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
    5.2  产品名称
    5.2.1  产品应标注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5.2.2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5.2.3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名称。
    5.3  产品号型和规格
    5.3.1  纱线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线密度、长度等。
    5.3.2  织物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平方米克重、密度或幅宽等。
    5.3.3  床上用品、围巾、地毯、窗帘等制品应标明产品的主要尺寸,例如,长×宽等。
    5.3.4  服装类产品应按GB/T 1335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或按5.3.5或5.3.6标明服装的号型。
    5.3.5  针织类服装,可标明适穿的身高和产品的围度等。
    5.3.6  紧身式服装,可标明其产品所适穿身高和围度的范围。
    5.3.7  领带应标注全长×大头宽。
    5.3.8  袜子应标注袜号,连裤袜应标注所适穿的身高和围度的范围。
    5.3.9  帽类产品应标明帽口的围度尺寸或范围。
    5.3.10  其它纺织品应按相关标准的要求或根据产品的特征标注其号型或规格。
    5.4  采用的原材料
    5.4.1  产品应标注产品采用的原材料。
    5.4.2  纺织产品应按FZ/T 01053的规定,但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5%时,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3%。
    5.4.3  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
    5.5  洗涤方法
    产品应按GB/T 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洗涤方法,可增加相对应的说明性文字。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
    5.6  产品标准编号
    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5.7  产品质量等级
    对执行标准中规定有多个等级的产品,宜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
    5.8  安全类别
        如果必要,宜根据GB18401标明产品符合的安全类别。
    5.9  使用注意事项
    因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坏的产品,宜标注使用注意事项。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宜简要说明贮藏方法。
    5.10  功能有效性
    对于功能性产品,可标明功能的有效期或耐洗涤次数等。
    6  使用说明的形式
    6.1  使用说明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提供:
    a) 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
    b)        缝合、粘贴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
    c)        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d)        粘贴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
    e)        随同产品提供的资料。
    6.2  耐久性标签(见3.5)应包括产品的号型和规格(5.3)、采用的原材料(5.4)和洗涤方法(5.5)三项内容。采用的原材料和洗涤方法宜组合标注在一张标签上。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
    6.3  如果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例如,布匹、绒线和缝纫线、袜子等产品,则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6.4  如果产品被包装、陈列或卷折,消费者不易发现产品耐久性标签上的信息,则还应采取其它形式标注该信息。
    6.5  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7 使用说明的位置
    7.1 一般要求
    7.1.1  使用说明应附着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或适当部位。
    7.1.2  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
    7.1.3  耐久性标签应永久性地附在产品上,且位置要适宜。
    7.1.4  非耐久性标签可采用悬挂、粘贴、印刷等方式附着在产品或包装的适当位置。
    7.2  耐久性标签
    7.2.1  服装产品的原材料作洗涤方法耐久性标签,上装一般可缝在左摆缝中下部,下装可缝在腰头里子下沿或左边裙侧缝、裤侧缝上。
    7.2.2  床上用品、围巾、地毯、窗帘等制品的耐久性标签可缝在产品的边角处。
    7.2.3  领带的耐久性标签可缝在背面任一端头的接缝处。
    7.2.4  特殊工艺产品上耐久性标签的安放位置,可根据需要设置。
    8 基本要求
    8.1  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
    8.2  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8.3  耐久性标签应由适宜材料制作,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易读。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2-3-14 13: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截止到现在都还是1998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2-7 12:51
  • 签到天数: 2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2-3-16 18: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能发word版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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