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成分标识与实际不符,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商品商家被判赔偿3倍价款 金山网讯 消费者购买了服装,经检测发现成分标识与实际不符,于是向监管部门投诉,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镇江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消费纠纷。 2016年4月,肖木(化名)在镇江某商城陆续购买7条男士品牌休闲裤和15件女式品牌衬衫。男士休闲裤每条58元,合格证的成分标识为棉88%,氨纶12%;女式衬衣每件79元,合格证成分标识棉65%,聚酯纤维35%。 肖木以穿着不适为由,委托国家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阴)检测,检测结果为男休闲裤棉87.7%,聚酯纤维12.3%;女式衬衫聚酯纤维62.2%,棉37.8%,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商品,肖木为此支出检测费225元。 随后,肖木向镇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2016年8月,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商城销售了质量不合格的服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对该商城处3377元的罚款。 2016年底,原告肖木诉至开发区法院,诉请退回购物款1591元,并要求被告某商城支付3倍赔偿款4773元且承担检测费225元及诉讼费。某商城认为,肖木是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不属于消费者,因此不同意3倍赔偿。另外,该商城认为,公司已被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相关商品也已下架和退场,不应再承担赔偿。 2017年3月,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销售不合格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所购买商品的价款的3倍。肖木所购买服装经检测机构检测的成分与其标识不符,且被工商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某商城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令商城退还肖木价款1591元并赔偿3倍价款4773元,同时肖木归还所购服装。该商城支付肖木检测费22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史元昭 任偲佳 张驰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