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品质管理 于 2017-3-29 10:09 编辑
检测微平台小编先带您一起看下近日发布的国家标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 告 2017年第7号 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
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结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标准不再强制执行,标准代号由GB改为GB/T,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2017年3月23日
检测微平台小编为您整理了纺织服装相关的标准如下表。其中包括大家最为关心的GB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自公布之日起,该标准将不再强制执行,正式变更为GB/T 5296.4-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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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纺织产品的标识应该怎样标注?
GB/T 5296.4-2012作为基础标准,纺织品标识可以参照其标识要求,但必须同时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和标识的要求: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产品的标识内容,即: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除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们也要执行相应纺织品和服装产品标准中对使用说明的相关条款要求。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检测微平台将与您共同关注后续报道。
参考|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网络 来源| 检测微平台 ID:testbbs 欢迎全文转载 请注明以上出处,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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