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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 附录十七限用物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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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2-18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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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6-12-22 16: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梦游季节 于 2016-12-22 16:17 编辑

    REACH 附录十七限用物质清单.pdf (422.18 KB, 下载次数: 30)

    欧盟法规(EC)No 1907/2006(即 REACH 法规)附件 XVII 修订如下:
    标题替换为如下内容:“对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和物品在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过程中的限制。”
    表格展示了物质,物质组以及混合物的限制条件替换为以下内容:

    2010 年 3 月 31 日修订:(EU)No 276/2010,删除第 33 项及第 39 项。
    2011 年 3 月 03 日修订:(EU)No 207/2011,删除第 44 项及第 53 项。
    2011 年 4 月 15 日修订:(EU)No 366/2011,将丙烯酰胺加入清单第 60 项。
    2011 年 5 月 20 日修订:(EU)No 494/2011,修订第 23 项镉条款。
    2012 年 2 月 9 日修订:(EU)No 109/2012,修订第 28、29、30 项。
    2012 年 5 月 15 日修订:(EU)No 412/2012,将富马酸二甲酯加入清单第 61 项。
    2012 年 9 月 19 日修订:(EU)No 836/2012,将铅及其化合物加入清单第 63 项
    2012 年 9 月 19 日修订:(EU)No 835/2012,对第 23 项镉限制条款进行修订。
    2012 年 9 月 20 日修订:(EU)No 847/2012,对第 18a 项汞限制条款进行修订。
    2012 年 9 月 20 日修订:(EU)No 848/2012,将苯汞化合物加入清单第 62 项。
    2013 年 2 月 14 日修订:(EU)No 126/2013,删除第 42 项短链氯化石蜡,修订第 6 项、16 项、17 项、28~30 项、40 项、47 项、56 项以及附录 4、6、10
    2013 年 12 月 06 日修订:(EU)No 1272/2013,对第 50 项 PAHs 限制条款进行修订。
    2014 年 3 月 25 日修订:(EU)No 301/2014,对第 47 项六价铬限制条款进行修订。
    2014 年 3 月 27 日修订:(EU)No 317/2014,对 ANNEX XVII 的附录 1,2,4,6 进行了修订。
    2014 年 5 月 8 日修订:(EU)No 474/2014,新增第 64 项 1,4-二氯苯限制条款。
    2015 年 3 月 3 日修订:(EU)2015/326,对第 50 项多环芳烃以及 51、52 邻苯限制条款进行修订。
    2015 年 4 月 22 日修订:(EU)2015/628,对第 63 项铅限制条款进行了修订。
    2015 年 9 月 4 日修订:(EU)2015/1494,对第 5 项苯限制条款进行修订。
    2016 年 1 月 13 日修订:(EU)2016/26,新增第 46a 项壬基酚聚氧乙烯醚限制条款。
    2016 年 2 月 16 日修订:(EU)2016/217,修订第 23 项镉条款第 2 段含镉涂料的规定。
    2016 年 6 月 23 日修订:(EU)2016/1005,修订第 6 项石棉纤维条款第 1 段温石棉豁免规定。
    2016 年 6 月 24 日修订:(EU)2016/1017,新增第 65 项无机铵盐限制条款。
    2016 年 12 月 13 日修订:(EU)2016/2235,新增第 66 项双酚 A 限制条款。


      
    限制的物质(组)或混合物(配物品)
      
    限制条件
    1、多氯三联苯(PCTs)
    不能被投放市场,或使用:
      
    -作为物质
      
    -PCTs质量分数高于50mg/kg (0.005%,w/w)的混合物(包括废油)和设备。
    2、氯-1-乙烯(单体氯乙烯)
      
    CAS编号:75-01-4
      
    EC编号:200-831-0
    不可用于任何用途的气雾喷射剂。
      
    含单体氯乙烯的气雾推进剂不能被投放市场。
    3、液体物质及混合物被1999/45/EC规定为危险物质的或在(EC) No 1272/2008附录一中的典型分类物质。
      
    (a) 危险类别 2.1到2.4。2,6和2.7,2.8 类型A和B,2.9, 2.10, 2.12, 2.13种类1和2。2.15 类型A到F;
      
    (b) 危险分类3.1到3.6,3.7 对生殖能力有影响;3.8会产生麻醉影响,3.9和3.10;
      
    (c) 危险类别 4.1·
      
    (d) 危险类别 5.1
    1.不能用于以下用途:
      
    -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装饰灯和烟灰缸。
      
    -戏法和魔术。
      
    由一人或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似目的的物品,甚至装饰性。
      
    2.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3.不可投放市场,如果具有以下性质,而且除非是由于财政的原因,否则不可含有色素或香料:
      
    -存在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R65或H304,且
      
    -可用作装饰灯的燃料,且
      
    -包装于不多于15升容量容器中。
      
    4.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对于第3条所涵盖的在灯中使用的物质或混合物的包装上应具有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触摸不到的地方。”
      
    5.在不损害其他有关规定分类社区实施,包装和危险物质和混合物的标签,供应商应保证,在投放市场,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a)灯油,标记R65或H304,用于供应给公众有明显,清晰和不可磨灭的标记如下:“把装满液体的儿童达到灯;,1十二月2010,只是一个SIP灯油或甚至吸吮灯-芯可以导致危及生命的肺损害;
      
    (b)烧烤较轻的流体,标记R65或H304,用于供应给公众由1十二月2010清楚和不可磨灭的标记如下:“只是一口烧烤打火机可导致威胁生命的肺损害;
      
    (c)灯油和烧烤打火机,标记R65或H304,用于供应给公众的封装在黑色不透明的容器不超过1升的2010年12月1。
      
    6.不迟于1六月2014,委员会应请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准备一份,用以禁止本条例第69条的规定,如果合适,烧烤打火机液和装饰灯的燃料,标记R65或H304,用于供应给公众。
      
    7.自然人或法人将首次在灯油市场和烧烤较轻的流体,标记R65或H304,应当由2011十二月1,此后每年,提供给灯油替代数据和烧烤打火机液标记R65或H304向主管机关有关成员国。各成员国应使这些数据提供给委员会。
    4.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
      
    CAS编号:126-72-7
    1.    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产品。
      
    1.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5. 苯   
      
    CAS编号:71-43-2
      
    EC编号:200-753-785
    1. 不允许玩具或玩具零部件中游离态苯的浓度高于5mg/kg (0.0005%,w/w)。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玩具或玩具零部件不能投放市场。
      
    3. 不能投放市场
      
    -   作为物质
      
    -   当物质或混合物中苯的质量浓度大于或等于0.1%时。
      
    4. 但第3条不适用于以下场合:
      
    (a) 第98/70/EC号指令所涵盖的汽车燃料;
      
    (b) 用于工业生产的物质或混合物,其苯散发量不得超过现行法规规定。
      
    (c)投放市场供消费者使用的苯的体积分数低于 0.1%的天然气。
    6. 石棉纤维:
      
    a.         青石棉 CAS编号:12001-28-4
      
    b.         铁石棉 CAS编号:12172-73-5
      
    c.         直闪石 CAS编号:77536-67-5
      
    d.         阳起石 CAS编号:77536-66-4
      
    e.         透闪石 CAS编号:77536-68-6
      
    f.          温石棉
      
    CAS编号:12001-29-5
      
    CAS编号:132207-32-0
      
    (温石棉有两个CAS编号)
    1. 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此类纤维的物品和混合物。
      
    根据本版本之生效条款,对于2016年7月13日仍在使用的电解设备,如其含有温石棉的隔膜的使用已经被成员国豁免,则2025年7月1日前,第1段不适用于该类隔膜或专门用于维护该类隔膜的温石棉在这些电解设备中的使用。该类用途需按照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10/75/EU的许可条件执行。
      
    受益于该豁免条款的所有下游用户,应在每个日历年的1月31日前向安装了相关电解设备的成员国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内容应说明根据豁免用于隔膜的温石棉的数量。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递送报告副本。
      
    同时,为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成员国要求下游用户监测空气中的温石棉,监测结果也应在报告中体现。
      
    2.允许第1条所提及的在2005年1月前,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物品的继续使用,直到其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但成员国出于保护健康原因可在上述物品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之前,禁用上述物品的使用。
      
    成员国可以允许在采取了具体措施能够给予人的健康高水平保护的情况下,第1条所提及在2005年1月前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含石棉纤维的物品的继续投放市场。成员国应该在2011年6月1日之前将这些措施告知委员会。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为公众所得。
      
    3.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该保证如按此前废除的规定所允许出售和使用的这些纤维及含有这些纤维的物品带有符合本法规附件7规定的标签。
    7. 三吖啶基氧化磷化氢
      
    CAS编号:5455-55-1
    1. 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产品。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8. 多溴联苯;多溴化联苯(PBB)
      
    CAS编号:59536-65-1
    1. 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产品。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9. (a) 肥皂树粉及其含皂草苷的衍生物
      
    CAS编号:68990-67-0
      
    EC编号:273-620-4
      
    (b) Helleborus viridis 和 Helleborus niger根茎粉
      
    (c) Veratrum album 和 Veratrum nigrum根茎粉
      
    (d) 对二氨基联苯和/或其衍生物
      
    CAS编号:92-87-5
      
    EC编号:202-199-1
      
    (e) 邻-硝基苯甲醛
      
    CAS编号:552-89-6
      
    EC编号:209-025-3
      
    (f) 木材粉
    1. 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3. 但是,第1条和第2条不适用于含有不多于1.5毫升液体的臭气弹。
    10. (a) 硫化铵  
      
    CAS编号:12135-76-1
      
    EC编号:235-223-4
      
    (b) 硫氢化铵   
      
    CAS编号:12124-99-1
      
    EC编号:235-184-3
      
    (c) 多硫化铵   
      
    CAS编号:9080-17-5
      
    EC编号:232-989-1
    1. 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3. 但是,第1条和第2条不适用于含有不多于1.5毫升液体的臭气弹。
    11. 溴乙酸的挥发酯类:
      
    (a) 溴乙酸甲酯   
      
    CAS编号:96-32-2
      
    EC编号:202-499-2
      
    (b) 溴乙酸乙酯   
      
    CAS编号:105-36-2
      
    EC编号:203-290-9
      
    (c) 溴乙酸丙酯   
      
    CAS编号:35223-80-4
      
    (d) 溴乙酸丁酯  
      
    CAS编号:18991-98-5
      
    EC编号:242-729-9
    1. 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中,例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 不符合第一条要求的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混合物和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3. 但是,第1条和第2条不适用于含有不多于1.5毫升液体的臭气弹。
    12.  2-奈胺
      
    CAS编号:91-59-8
      
    EC编号:202-080-4      
      
    13. 对二氨基联苯及其盐类
      
    CAS编号:92-87-5
      
    EC编号:202-199-1      
      
    14. 4-硝基联苯     
      
    CAS编号:92-93-3
      
    EC编号:202-204-7
      
    15. 4-氨基联苯;苯基苯胺及其盐类
      
    CAS编号:92-67-1
      
    EC编号:202-177-1     
    当物质或混合物中以重量计的质量浓度大于0.1%时不得投放市场。
    16. 碳酸铅
      
    (a)铅的碳酸盐
      
    CAS编号:598-63-0
      
    EC编号:209-943-4
      
    (b)三铅-二碳酸根-氢氧化铅(2PbCO3-Pb(OH)2)
      
    CAS编号:1319-46-6
      
    EC编号:215-290-6
    不得用作油漆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并投放市场。
      
    但是,成员国应该根据ILO公约13有关颜料中铅白与铅的硫酸盐的有关规定允许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
    17. 铅的硫酸盐
      
    (a) PbSO4(1:1)
      
    CAS编号:7446-14-2
      
    EC编号:231-198-9
      
    (b) PbxSO4
      
    CAS编号:15739-80-7
      
    EC编号:239-831-0
    不得用作油漆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并投放市场。
      
    但是,成员国应该根据ILO公约13有关颜料中铅白与铅的硫酸盐的有关规定允许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
    18. 汞化合物
    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而用于以下用途:
      
    (a) 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     污着:
      
    -     船壳
      
    -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b) 木材防腐
      
    (c) 用于耐磨损的工业纺织品和用于制造该纺织品的纱线的化学防护剂
      
    (d) 不考虑其用途,用于处理工业用水。
      
    1. 不得投放市场:
      
    (a) 热温度计
      
    (b) 销售给公众的其它测量仪器(例如压力计, 气压计, 血压计, 除了热温度计以外的其它温度计)。
      
    2. 第一条限制条件不适用于2009年4月3日前已经在欧美内使用的测量仪器。但是成员国可以限制或禁止这类仪器投放市场。
      
    3. 第一条b款限制条件不适用于以下用途:
      
    (a) 截止2007年10月3日超过50年的测量仪器。
      
    (b) 在2009年10月3日前的气压计(除了在a点内的) 。
      
    5. 以下含汞的供工业和专业使用的测量工具,在2014年4月10日后不得投放市场:
      
    (a) 气压计;
      
    (b) 湿度计;
      
    (c) 压力计;
      
    (d) 血压计;
      
    (e) 应用于体积描记器的应变仪;
      
    (f) 表面张力计;
      
    (g) 温度计和其他非电子温度测量设备。
      
    限制也适用于(a)~(g)的测量仪器,该测量仪器以未灌入汞的形式投放市场(但是将会被灌入汞)。
      
    6. 第5点的限制不适用于:
      
    (a) 用于以下用途的血压计:
      
       (i) 持续至2012年10月10日的病理学研究;
      
       (ii)  作为参考标准对于无汞血压计的临床验证研究。
      
    (b) 至2017年10月10日,专门用于需依据标准使用水银温度计的测试;
      
    (c) 用于校准铂电阻温度计的汞三相点电池。
      
    7. 以下含汞的供工业和专业使用的测量工具,不得在2014年4月10日后投放市场:
      
    (a) 汞比重计;
      
    (b) 用于测定软化点的汞计量设备。
      
    8. 第5~7点不适用于:
      
    (a) 截至2007年10月3日,已超过50年的测量仪器;
      
    (b) 以展示文化和历史为目的的公开展示会中展示的测量仪表。
    19. 砷化合物
    1. 不可作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目的是用于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染:
      
    -    船壳
      
    -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2. 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目的是用于处理工业用水,不管什么作用。
      
    3. 不得用于木材防腐。而且,用其处理过的木材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4. 第3条中废止的部分规定
      
    (a)关于用于木材防腐的物质或混合物:这些物质仅可用于真空或压力浸渗木材的工业设备,且条件是浸渗液是铜,铬,砷(简记为CCA)的C型无机化合物溶液。经此种处理后的木材在防腐剂固着未完成前不可出售。
      
    (b) 关于(a)中用CCA溶液处理过的工业设备中的木材:在其结构的整体性未经破坏不会威胁人和牲畜的安全而且在其使用期限中与公众的皮肤接触的可能性很小的条件下,可供专业人员或工业使用
      
    -     公共建筑和农业建筑,写字楼,工业用房中使用的建筑木材
      
    -     桥梁及架桥工程
      
    -     在淡水及咸水地区作为建筑木材,例如桥梁和码头。
      
    -     作为噪声屏障
      
    -     作为防止雪崩的器械
      
    -     作为高速公路安全围栏和路障
      
    -     作为圆形去树皮针叶树牲畜栏柱
      
    -     保持土壤的构造物
      
    -     作为电力传输和电讯用电线杆
      
    -     作为地下铁的枕木
      
    (c)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所有上市销售的经过处理的木材应单独标注:“仅供专业人员及工业设备使用,含砷”。而且,所有成捆销售的木材也应标注:处理时需戴手套,切割或其他手工制作时需戴防尘面具和护目镜。木材产生的废物应作为危害物质由经批准的相关部门处理。
      
    (d) (a)中提到的经处理的木材不可用于以下用途:
      
    -     用于无论何种用途的居家或家庭建筑
      
    -     可能会与皮肤频繁接触的任何用途
      
    -     用于装船运中的水
      
    -     除(b)中牲畜栏柱和建筑以外的农业用途
      
    -     任何可能与供人类或牲畜食用的食品或其半成品接触的用途
      
    5. 用砷化合物处理过的木材在2007年9月30日前已经使用或者投放市场,根据第四条可以保持不动和继续使用直到其使用期限到期。
      
    6. 用CCA的C型溶液处理过的木材在2007年9月30日前已经使用或者投放市场,根据第4条:
      
    - 与第4条(b), (c), (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使用或重复使用,
      
    - 与第4条(b), (c), (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投放市场。
      
    7. 成员国可以允许2007年9月30日前已经在使用的使用CCA其它类型溶液处理的木材在以下条件下继续使用:
      
    - 与第4条(b), (c), (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使用或重复使用,
      
    - 与第4条(b), (c), (d)点相关的用途可以投放市场。
    20. 有机锡化合物
    1. 当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用于自由组合涂料的生物杀虫剂中时不可在市场上出售。
      
    2. 不得上市或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而用于生物杀虫剂以防止微生物,植物或动物对下列物品的污着:
      
    (a) 无论长度,航行于海,海岸,河口以及内陆水道和湖泊的船舶;
      
    (b) 笼子,浮标,网及其他任何用于饲养鱼类和贝类水产养殖场的设施;
      
    (c) 任何部分或全部浸没在水中的器具或设备。
      
    3. 不可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用于处理工业用水。
      
    4、三取代有基锡化合物
      
    (a)从2010年7月1日起,不得在物品中使用三取代有基锡化合物,如三丁基锡(TBT)、三苯基锡(TPT),物品及其部件以锡当量计质量分数不得超过0.1%;
      
    (b)不符合4(a)要求的物品,在2010年7月1日后不得投放市场,在此日期前已经在共同体被使用的物品除外。
      
    5、二丁基锡(DBT)化合物
      
    (a) 从2012年1月1日起,二丁基锡(DBT)不得用于面向公众销售的混合物、物品及部件,当混合物、物品或其部件中以锡当量计质量分数超过0.1%时。
      
    (b) 不符合5(a)要求的物品和混合物在2012年1月1日后不得投放市场,除非物品在此日期前已经在共同体被使用。
      
    (c)通过减量使用方法,5(a)和(b)要求的以下面向公众的物品和混合物的适用期限可延至2015年1月1日:
      
    ---单室温和双室温硫化室的密封剂和黏合剂;
      
    ---油漆和涂层应用于物品时含有DBT作催化剂;
      
    ---柔性PVC型材,不管是其自身还是与硬PVC挤压在一起;
      
    ---户外用PVC覆盖层,含有DBT作稳定剂;
      
    ---户外雨水落水管、下水管及下水装置、屋顶和屋侧面的覆盖材料;
      
    (d) 通过减量使用方法,5(a)和(b)不适用于1935/2004/EC的食品接触材料。
      
    6、二辛基锡(DOT)化合物
      
    (a) 从2012年1月1日起,面向公众销售或使用的下列物品不得使用DOT,在物品或其部件中,以锡当量计的质量分数不得超过0.1%:
      
    ---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
      
    ---手套;
      
    ---与皮肤接触的鞋类或其部件;
      
    ---围巾和头巾(帽子);
      
    ---儿童护理用品;
      
    ---女性卫生用品;
      
    ---尿布;
      
    ---双室温硫化模具
      
    (b)2012年1月1日后,不符合6(a)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除非这些物品在此日期前已经在共同体被使用。
    21. 二-μ-氧-正丁基锡羟基硼烷;二丁基锡氢硼烷C8H19BO3Sn(DBB)
      
    CAS编号:75113-37-0
      
    EC编号:401-040-5
    当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中该物质的浓度大于或等于0.1%时不得在市场上出售。但是,当其仅用于转化到物品中时,其中该物质的浓度不大于或等于0.1%,此时此规定对这一化合物(DBB)或其混合物无效。
    22. 五氯代苯酚及其酯类
      
    CAS编号:87-86-5
      
    EC编号:201-778-6
    不能投放市场,以下用途:
      
    -   作为物质,
      
    -   当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的成分时,其质量浓度大于或等于0.1%时。
    23. 镉
      
    CAS编号:7440-43-9
      
    EC编号:231-152-8
      
    及其化合物
    为了报关手续目的,方括号中的代码和章节是指关税的代码和章节以及由欧盟理事会建立的(EEC) No. 2658/87 (* OJL 256, 7.9.1987 p. 42.)海关关税统计学术语。
      
    1. 不得用于对由下列物质和混合物生产的物品着色:
      
    (a) 聚氯乙烯(PVC) [390410] [390421] [390421]
      
    -  聚亚胺酯(PUR) [390950]
      
    - 低密度聚乙烯(LDPE),当其用于制造色母料时除外[390110]
      
    -  醋酸纤维素(CA) [391211]
      
    -  乙酸丁酸纤维素(CAB) [391211]
      
    -  环氧树脂 [390730]
      
    -  三聚氰胺 (MF) 树脂 [390920]
      
    - 尿素甲醛(UF) 树脂 [390910]
      
    -  不饱和聚酯(UP) [390791]
      
    -  聚乙烯对苯二酸酯(PET) [390760]
      
    -  聚丁烯对苯二酸酯(PBT)
      
    -  透明/普通聚苯乙烯[390311]
      
    -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AMMA)
      
    -  交联聚乙烯(VPE)
      
    -  高压聚苯乙烯
      
    -  聚丙烯(PP) [390210]
      
    (b) 如果在塑料材料中镉的质量溶度(表现为镉金属)≥ 0.01%,上述列出的塑料材料制成的混合物及物品将不能投入市场。
      
    2.不得使用或投放市场镉含量(以质量计)等于或超过0.01%的油漆[3208][3209]。
      
    若代码为[3208][3209]的油漆中含有超过10%(以质量计)的锌,则油漆中的镉含量不得等于或超过0.1%(以质量计)。
      
    镉含量等于或超过油漆的0.1%(以质量计)的带涂层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 不可用作试剂来稳定以下由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制造的混合物或物品:
      
    -  包装材料(袋子,容器,瓶子,盖子)[39232910] [392041] [392042]
      
    -  办公及学校用品
      
    -  家具和汽车车身的填充物或类似用途[392630]
      
    -  服装和服饰的配件(包括手套)[392620]
      
    -  地板及墙面的包覆材料[391810]
      
    -  经浸渍,涂覆,包裹,或压合处理过的纺织品[590310]   
    -  人造革[4202]
      
    -  管件及其接头[391723]
      
    -  双开式弹簧门
      
    -  公路运输车辆(内部,外部,车身下部)
      
    -  用于建筑和工业用钢板的涂层   
      
    -  电线绝缘
      
    在任何情况下,不管其用途和最终目的,由上述由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制造,经含镉物质稳定化处理的混合物,物品或物品的零部件,当其中镉的质量含量高于0.01%时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4. 但是,第3条不适用于因安全原因使用镉基稳定剂的混合物和物品。
      
    5. 在本法规中,镉镀层指金属镉以任何形式沉积或包覆于金属表面。
      
    镉镀金属物品或物品的零部件不可用于以下领域/用途:
      
    (a) 用于以下用途的设备和机器:
      
    -  食品生产:[8210] [841720] [841981] [842111] [842122] [8422] [8435]  [8437] [8438] [847611]
      
    -  农业:[841931] [842481] [8432] [8433] [8434] [8436]
      
    -  冷藏和冷冻[8418]
      
    -  印刷和书籍装订[8440] [8442] [8443]
      
    (b) 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  家用物品[7321] [842112] [8450] [8509] [8516]
      
    -  家具[8465] [8466] [9401] [9402] [9403] [9404]
      
    -  卫生用具[7324]
      
    -  中央空调及中央供暖设备[7322][8403][8404][8415]
      
    在任何情况下,不管其用途和最终目的,
      
    镀镉物品或物品的组成部分,当用于(a)和(b)中论及的领域/用途时,(b)中论及的领域/用途的物品不可在市场上出售。
      
    6. 当用于以下(a)和(b)中论及的领域/用途,以及以下(b)中列出的领域生产的物品时,第5条所论及的规定也适用于对镀镉物品或此物品的零部件:
      
    (a) 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  纸和纸板[841932] [8439] [8441]
      
    -  纺织品和服装[8444] [8445] [8447] [8448] [8449] [8451] [8452]
      
    (b) 用于生产以下物品的设备和机器:
      
    -   工业加工设备和机器[8425] [8426] [8427] [8428] [8429] [8430]  [8431]
      
    -   公路与农用车辆 [第87章]
      
    -   全部车辆[第86章]
      
    -   船舶[第89章]
      
    7. 但是,第5,6条的限制不适用于:
      
    -   用于航空的,航天的,矿产开采的,近海的和核能部门的,其用途要求高安全标准和公路与农用车辆,全部车辆和船舶中的安全设施时的物品或物品零部件;
      
    出于安装设备可靠性的考虑,用于任何部门的电气插头。
      
    由于知识进步和技术发展,相关替代物比镉及其混合物危害更少。委员会将与成员国磋商,依据
      
    法规第133(3)条程序定期评估。
      
    8.钎焊填料中,镉的质量溶度不得等于或大于 0.01%
      
    当钎焊填料中镉浓度溶度(表现为镉金属)等于或大于0.01%,不得投入市场。
      
    本段中钎焊指在450℃以上使用合金的连接技术。
      
    9.作为例外,第8段不适用于国防、航天用途以及出于安全原因而使用的钎焊填料.
      
    10.镉浓度等于或大于金属重量的0.01%的以下物品,不得投入市场:
      
    (i)金属珠子及其它金属部件;
      
    (ii)首饰、仿制首饰以及发饰的金属部件,包括:
      
    —手镯、项链、戒指,
      
    —穿刺首饰,
      
    —腕表、腕带,
      
    —胸针、袖扣.
      
    11.第10段不适用于2011年12月10日之前投入市场的物品,及到2012年1月10日为止,超过50年的首饰。
    24. 单甲基四氯二苯基甲烷
      
    商品名:Ugilec 141
      
    CAS编号:76253-60-6
    1. 不能将此物质及其混合物的投放市场或使用
      
    含有此物质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2. 作为例外,第1条不适用于:
      
    (a) 到1994年6月18日已经在使用的设备和机器,直到这些设备和机器被弃置;
      
    (b) 在1994年6月18日前在一成员国内已经使用的设备和机器处于保养的情况下。
      
    然而,各成员国可基于保护健康和环境,在其境内在这些设备和机器被弃置前禁止使用。
    25. 单甲基二氯二苯基甲烷
      
    商品名:Ugilec 121,Ugilec 21
    不能将此物质及其混合物的投放市场或使用
      
    含有此物质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26. 单甲基二溴二苯基甲烷;溴苯甲基甲苯,异构体混合物;
      
    商品名:DBBT
      
    CAS编号:99688-47-8
    不能将此物质及其混合物的投放市场或使用
      
    含有此物质的物品不能投放市场。
    27. 镍
      
    CAS编号:7440-02-0
      
    EC编号:231-111-4
    1  不得用于:
      
    a)       耳洞或人体其他穿刺部位使用的配饰,无论这种物品最终是否被除去。除非镍的释放速率小于0.2μg/cm2/周。
      
    b)       与皮肤有直接或长期接触的物品,如
      
    ——耳环
      
    ——项链,手镯,项圈。脚环,戒指。
      
    ——手表壳,表带,带扣
      
    ——铆扣,搭扣,铆钉,拉链和金属标牌等用在服装上的物品;
      
    ——如果这些与皮肤有直接或长期接触的物品中镍的释放速率超过0.5μg/cm2/周。
      
    c)       对于具有非镍镀层的1b)中列出的物品,除非这些镀层足以保证在至少2年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从这些物品与皮肤有直接或长期接触的部位镍的释放速率不超过0.5g/cm2/周,不在此限。
      
    2.  前项中的物品,除非其符合规定中的条件,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3.  欧盟标准委员会(CEN)所采用的标准可作为证明物品是否符合第1,2项要求的测试方法。
    28. 在欧盟第1272/2008/EC号法规的附录VI的第三部分中出现的那些分类为1A类或1B类(Table 3.1)或1类或2类(Table 3.2)致癌物质,并列表如下:
      
    - 1A类(Table 3.1)或1类(Table 3.2)致癌物质列表于附件1中
      
    - 1B类(Table 3.1)或2类(Table 3.2)致癌物质列表于附件2中
    在不违背本附件其他部分的情况下,下述情况适用于条目28-30:
      
    1. 不得投放市场,以下情况:
      
    - 物质
      
    - 其它物质的成分
      
    - 混合物
      
    用于以单个浓度大于或等于下列各项的向公众销售的物质和混合物:
      
    - 既根据法规1272/2008/EC附件VI中第三部分中具体规定的相应浓度;
      
    - 根据指令1999/45/EC所具体规定的相应浓度。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前,此类物质和混合物的包装必须具有清晰可见和不易擦除的标记如下:
      
    “仅限于专业人士使用”
      
    2. 以部分废除方式,第1条不适用于:
      
    (a) 如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1/82/EC和指令2001/83/EC所定义的医药和兽药;
      
    (b) 如理事会指令76/768/EEC所定义的化妆品;
      
    (c) 下面的燃料和油类产品:
      
    -  指令98/70/EC所涵盖的发动机燃料:
      
    -  拟用作移动或固定燃烧装置燃油的矿物油
      
    -  装在密闭系统中出售的燃料(如液化气钢瓶);
      
    d)指令1999/45/EC中涵盖的美术颜料。
    29. 在欧盟第1272/2008/EC号法规的附录VI的第三部分中出现的那些分类为1A类或1B类(Table 3.1)或1类或2类(Table 3.2)致畸(诱导有机体突变物质)物质,并列表如下:
      
    - 1A类(Table 3.1)或1类(Table 3.2)致畸物质列表于附件3中
      
    - 1B类(Table 3.1)或2类(Table 3.2)致畸物质列表于附件4中
    30. 在欧盟第1272/2008/EC号法规的附录VI的第三部分中出现的那些分类为1A类或1B类(Table 3.1)或1类或2类(Table 3.2)生殖毒性物质,并列表如下:
      
    - 1A类对性功能及生殖能力有副作用(Table 3.1)或1类标记R60(可能伤害生殖能力)或R61(可能伤害胎儿)(Table 3.2)生殖毒性物质列表于附件5中
      
    - 1A类对性功能及生殖能力有副作用(Table 3.1)或1类标记R60(可能伤害生殖能力)或R61(可能伤害胎儿)(Table 3.2)生殖毒性物质列表于附件5中 
    31.  
      
    (a) 杂酚油;清洗用油
      
    CAS 编号:8001-58-9
      
    EC 编号:232-287-5
      
    (b) 杂酚油;清洗用油
      
    CAS 编号:61789-28-4
      
    EC 编号:263-047-8
      
    (c) 干馏油(煤焦油),萘油;萘油
      
    CAS 编号:84650-04-4
      
    EC 编号:283-484-8
      
    (d) 杂酚油,苊的馏分;清洗用油
      
    CAS 编号:90640-84-9
      
    EC 编号:292-605-3
      
    (e) 蒸馏物(煤焦油),上层馏分;重蒽油
      
    CAS 编号:65996-91-0
      
    EC 编号:266-026-1
      
    (f) 蒽油
      
    CAS 编号:90640-80-5
      
    EC 编号:292-602-7
      
    (g) 焦油酸,煤,原油;粗苯酚
      
    CAS 编号:65996-85-2
      
    EC 编号:266-019-3
      
    (h) 杂酚油,木材
      
    CAS 编号:8021-39-4
      
    EC 编号:232-419-1
      
    (i) 碱性的低温焦油;煤提取物中的碱性低温焦油
      
    CAS 编号:122384-78-5
      
    EC 编号:310-191-5
    1. 不允许作为物质或在用于木材加工的混合物投放市场。而且,不允许这样加工的木材投放市场。
      
    2. 然而,以部分废除的方式:
      
    (a) 关于这些物质和混合物:只有当它们包含的成分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被用于在工业设施中的木材加工,或由欧共体关于保护工人的法律所涵盖的专业人士就地再处理:
      
    (i)  苯并芘的质量浓度低于50mg/kg (0.005%),且
      
    (ii) 可被水萃取的酚的质量浓度低于3%。
      
    在工业设施中或由专业人士进行木材加工所用的这类物质和混合物:
      
    - 只有当包装容积不低于20L时才可以投放市场。
      
    - 不能销售给消费者。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其包装上应具有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仅用于工业设施或专业加工。”
      
    (b) 关于在工业设施中或由专业人士按照(a)加工的第一次投放市场或就地再处理的木材:仅允许用于专业及工业用途,如铁路运输,电力输送及电信行业,构筑栅栏,农业用途(如支撑树木的木桩)以及港口和航运。
      
    (c) 第1条关于投放市场的禁令不适用于2002年12月31日以前用列于31(a)中的物质处理的木材和投放到二手市场再利用的木材。
      
    3.  2(b)和2(c)条提到的经处理的木材不能用于:
      
    - 建筑物内,不论用于何种用途
      
    - 玩具
      
    - 游乐场
      
    - 公园,花园以及其他与皮肤有频繁接触风险的户外娱乐休闲设施
      
    - 庭院类家具,如野餐桌
      
    - 包括如下内容在内的任何用于制造,使用及再处理的物品:
      
    - 种植用容器
      
    -可能与原料、中间体及预定为人和/或动物消费用的成品接触的包装
      
    - 其他有可能污染上面提到的物品的材料
    32  三氯乙烷
      
    CAS 编号:67-66-3
      
    EC 编号:200-663-8
      
    33 四氯化碳
      
    CAS 编号:56-23-5
      
    EC 编号:00-262-8
      
    34. 1,1,2-三氯乙烷
      
    CAS 编号:79-00-5
      
    EC 编号:201-166-9
      
    35.   1,2,2-四氯乙烷
      
    CAS 编号:79-34-5
      
    EC 编号:201-197-8
      
    36.   1,1,1,2-四氯乙烷
      
    CAS 编号:630-20-6  
      
    37.   氯代戊烷
      
    CAS 编号:76-01-7
      
    EC 编号:200-925-1
      
    38.   1,1-二氯乙烯
      
    CAS 编号:75-35-4      
      
    EC 编号:200-864-0
      
    39. 1,1,1-三氯乙烷
      
    CAS 编号:71-55-6
      
    EC 编号:200-756-3
    在不与本附录其它部分相抵触的情况下,下面的条目适用于32-39条。
      
    1. 不得投放市场,以下用途:
      
    - 作为物质
      
    - 作为其他物质或混合物的成分且重量百分比浓度大于或等于0.1%
      
    这些物质或混合物意图销售给公众或/和用于诸如表面清洗或纺织品清洗这样的广泛用途。
      
    2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含有这些物质的质保在投放市场之前,其包装上应具有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仅用于工业设施”。
      
    以部分废除的方式,本法规不适用于;
      
    (a) 指令2001/82/EC和指令2001/83/EC所定义的医药和兽药;
      
    (b) 指令76/768/EEC所定义的化妆品
    40.  符合理事会指令67/548/EEC易燃性准则的物质,被划分为可燃,易燃和极易燃三类,无论其是否出现在法规No. 1272/2008/EC (CLP法规)附件VI的第三部分中。
    1 其本身或其混合物不得用于气雾发生器投放市场,用于公众娱乐及装潢目的,例如:
      
    - 主要用于装潢的金属闪光片
      
    - 人造雪和人造霜
      
    - 狂欢时用的气垫   
      
    - 喷射彩条
      
    - 仿真排泄物
      
    - 聚会时用的号角
      
    - 装饰彩屑及泡塑
      
    - 人造蛛网
      
    - 臭气弹
      
    2. 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上述气雾发生器的包装必须显示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仅供专业人士使用”。
      
    3. 以部分废除的方式,第1和第2条不适用于指令75/324/EEC (OJ L 147, 9.6.1975, p. 40.) 第8(1a)条所提到的气雾发生器。
      
    4. 第1和第2条所提到的气雾发生器,除非符合既定的要求,否则不能投放市场。
    41.  六氯乙烷
      
    CAS 编号:67-72-1
      
    EC 编号:200-6664
    不得作为意图用于有色金属材料的加工处理的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
    42. 短链氯化石蜡
      
    EC 编号:287-476-5
    不允许该物质或以质量浓度等于或高于1%的混合物组分的形式投放市场,用于下列目的:
      
    -           金属加工液
      
    -           皮革处理液

      
    43  偶氮染料和偶氮
    1. 由一个或多个偶氮基团还原裂解产生的偶氮染料,它会释放出一个或几个本法规附录8中所列出的芳香胺,根据附录10列出的检测方法,其在成品或已染色部分中达到可检出浓度,大于30mg/kg(即:0.003%,w/w),则不允许用于可能会与人类皮肤或口腔有直接或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及皮革物品,例如:
      
    - 服装,床上用品,毛巾,假毛发,头套,帽子,尿布及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 鞋靴,手套,手表表带,手提包,钱夹,公文包,椅套,可挂在颈部的挂包,
      
    - 布或皮革制玩具及以布或皮革作服装的玩具
      
    - 面向最终消费者的纱线和其他纤维物品
      
    2. 此外,第1条中所提到的纺织品和皮革物品,除非它们符合其中所提的要求,否则不允许投放市场。
      
    3. 包含在本法规附录9‘偶氮染料列表’中的偶氮染料,不允许投放市场或以质量浓度超过0.1%的物质或混合物组分的形式用于纺织品和皮革的染色。
    44. 五溴联苯醚
    1. 不允许该物质或以质量浓度等于或高于0.1%的混合物组分的形式投放市场
      
    2. 物品或阻燃部件含该物质质量浓度大于0.1%不允许投放市场
    45. 八溴联苯醚代衍生物C12H2Br8O
    1. 以下形式不得投放市场,
      
    - 物质
      
    - 质量浓度高于0.1%混合物
      
    2. 如果该物质在物品或阻燃部分中质量浓度高于0.1%,则该物品就不能投放市场
      
    3. 部分废除的方式,第2条不适用于以下:
      
    - 2004年8月15日前已经在使用的物品
      
    - 欧盟指令2002/95/EC规管范围内的电子电器设备。
    46. (a) 壬基酚  C6H4(OH)C9H19
      
    CAS 编号:25154-52-3
      
    EC 编号: 246-672-0
      
    (b)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
      
    (C2H4O) nC15H24O
      
      
      
      
      
      
      
      
    46a.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C2H4O)nC15H24O
    不允许该物质或以质量浓度等于或高于0.1%的混合物组分的形式投放市场,用于下列目的:
      
    (1) 工业和公共机构清洁,以下情况除外:
      
    - 受控密闭干洗系统,其洗涤液可再生或焚化,
      
    - 专业处理洗涤系统,其洗涤液可再生或焚化;
      
    (2) 家用清洗;
      
    (3) 纺织品和皮革加工,以下情况除外:
      
    - 不排入废水的加工,
      
    - 专业加工系统,其加工用水在有机废水处理前,经预处理完全除去有机成分(羊皮脱脂);
      
    (4) 乳化剂,农用乳头浸沾消毒液;
      
    (5) 金属物品,以下情况除外:
      
    -受控密闭系统,其洗涤液可再生或焚化;
      
    (6) 纸浆和纸张的制造;
      
    (7) 化妆品;
      
    (8) 其他个人护理用品,以下除外:
      
    - 杀精子剂
      
    (9) 杀虫剂和生物农药中的复合赋形剂。但是,国家授权的含有乙氧基化壬基酚的杀虫剂或生物杀灭产品例如2003年7月17日之前授权的复合赋形剂,不受此限制条件的要求直达其失效。
      
      
    1. 2021年2月3日之后,在其正常的生命周期中,可以水洗的纺织品,如产品或产品的任意部分含有等于或超过0.01%(以重量计)的NPE,则不得投放市场。
      2. 第1段不适用于二手纺织品以及通过回收纺织品制造的,且制造过程中未使用NPE的新纺织品的投放。
      3. 第1段和第2段中所指“纺织品”,包括由至少80%(以重量计)的纺织纤维组成的任意未完工产品、半成品以及成品,以及产品某部分是由至少80%(以重量计)的纺织纤维组成的其他产品,包括服装、配饰、室内装饰织物、纤维、纱、面料和针织品等。
    47. 六价铬化合物
    1、以水泥总干重计,含有质量分数>0.0002%的溶出性六价铬时,水泥和含有水泥的混合物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2、如使用还原剂,在不违背欧共体对有关危险物质/混合物的分类、标记和包装的规定的情况下,供应商应在包装上显示清晰可见且难以擦掉的信息:包装日期、保持还原剂活性以及保持六价铬含量低于第1条所描述的限量的适宜条件和期限。
      
    3、第1、2不适用于在受控闭合及自动化生产,与皮肤无接触可能的流程中的水泥和混合物。
      
    4、由欧洲委员会通过规范标准(CEN)用于测试的水溶性铬(VI)含量的水泥和水泥的混合物作为1款证明符合性测试方法。
      
    5.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皮革制品中若其中的铬(VI)在皮革(干)中百分含量≥3 mg/kg(0.0003%),则不得投放市场。
      
    6. 含有皮革部件的直接与皮肤接触的制品,若其中的铬(VI)在皮革(干)中百分含量≥3 mg/kg(0.0003%),则不得投放市场。
      
    7. 第 5 条和第 6 条不适用于于 2015 年 5 月 1 日前已到达最终用户手中的二手产品。
    48. 甲苯
      
    CAS 编号:108-88-3
      
    EC 编号:203-625-9
    不允许该物质或质量分数等于或高于0.1%的胶黏剂和喷涂油漆投放市场,直接销售给一般公众。
    49. 三氯苯 CAS编号:: 120-82-1
      
    EC 编号:204-428-0
    不允许该物质或以质量分数等于或高于0.1%(w/w)的混合物投放市场,以下情况除外:
      
    - 合成用的中间体;或
      
    - 在闭合化学用作氯化反应处理溶剂;或
      
    - 用于生产1,3,5-三硝基基-2,4,6-三氨基苯(1,3,5-trinitro-2,4,6-triaminobenzene;TATB)
    50. 多环芳烃(PAH)
      
    1.苯并芘 (BaP) CAS 编号:50-32-8
      
    2. 苯并芘 (BeP) CAS 编号:192-97-2
      
    3. 苯并蒽(BaA) CAS 编号:56-55-3
      
    4. 屈 (CHR) CAS 编号:218-01-9
      
    5. 苯并荧蒽 (BbFA) CAS 编号:205-99-2
      
    6.苯并荧蒽 (BjFA) CAS 编号:205-82-3
      
    7. 苯并荧蒽 (BkFA) CAS 编号:207-08-99
      
    8. 二苯并蒽 (DBAhA) CAS编号:53-70-3
    1. 2010年1月1日开始,如果填充油含有下述成分,不允许投放市场和生产轮胎或轮胎零件时使用:
      
    -超过1mg/kg的BaP 或
      
    -总量超过10mg/kg之所有列表的PAHs
      
    根据IP346:1998(未使用润滑底油和石油沥青中PCA含量测定法——二甲亚砜折射提取法)萃取方法所得PCA质量分数小于3%时,倘若满足BaP限量要求,且被列入PAH目录,与PCA萃取的测量值的相关性,被生厂商或进口商每六个月或每次操作更改时进行控制,上述含量限制不在适用。
      
    2. 再者,2010年1月1日以后制造的再生胎及胎面所含填充油如超过第1条限值者,将不得投放市场。
      
    根据ISO 21461(硫化橡胶——硫化橡胶中芳香烃油成分鉴定标准),如果硫化橡胶混合物中Bay质子百分比低于0.35%,上述限量不在适用。
      
    3. 由于损毁而翻新的轮胎,如果填充油含量没有超过第1条中规定的限量,则第2条不再适用。
      
    4. 本法规中指的“轮胎”是指以下条件涵盖的车辆轮胎:
      
    - 欧盟2007年9月5日颁布的2007/46/EC指令框架认可的机动车辆及其拖车。
      
    - 欧盟2003年5月26日颁布的2003/37/EC指令承认的农业和林业用拖拉机及其拖车,可互换拖的机械以及他们的系统,部件和单独的技术单元,和
      
    - 欧盟2002年3月18日颁布的2002/24/EC指令相关认可的2轮或3轮机动车辆和取代92/61/EEC指令。
      
      
      
      
    5.若在正常和可预见的情况下使用,产品的橡胶或塑料部件与人体皮肤或口腔长期直接接触,且其含有列表中的PAHs 的量超过了
      
    1mg/kg(占该部件的质量百分比为0.0001%),则产品不得投放市场供公众使用,产品包括:
      
    ① 运动设备,如自行车,高尔夫球杆,球拍;
      
    ② 家用器具,手推车,助行架;
      
    ③ 家用工具;
      
    ④ 衣物,鞋类,手套和运动服;
      
    ⑤ 皮带,手腕带,面具,头带。
      
    6.玩具,包括活动用玩具,以及儿童护理产品,在正常和可预见的情况下使用,其橡胶或塑料部件与人体皮肤或口腔长期直接接触,
      
    且其含有列表的PAHs 的量超过了0.5mg/kg(占该部件的质量百分比为0.00005%),则产品不得投放市场。
      
    7.第5,6 点的限制要求不适用于在2015 年12 月27 日前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
      
    8.2017 年12 月27 日之前,委员会将依据科技信息(包括产品中的PAHs 的迁移)和替代PAHs 的可能性,会对第5 点的限量
      
    进行审核,可能的话将进行修订。
    51. 下列邻苯二甲酸盐(phthalate)(或其它涵盖此物质的CAS-和EC-No.)
      
    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 (DEHP)
      
    CAS 编号:117-81-7;
      
    EC 编号:204-211-0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CAS 编号:84-74-2;
      
    EC 编号:201-557-4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 (BBP)
      
    CAS编号:85-68-7;
      
    EC编号:201-622-7
    1. 不可作为玩具或儿童护理品的物质或混合物的成分,假如其浓度大于或等于塑化物质之0.1% (重量百分比)者。
      
    2. 玩具或儿童护理品所含邻苯二甲酸盐(phthalate)浓度高于塑化物质之0.1% (重量百分比)者不应置于市场。  
      
    3. 欧盟委员会应于2010年1月16日前,依据新的物质和替代品的科学资讯评估相关规定,并据以进行修正。
      
    4. 在此目的的基础上,“儿童护理品”指任何为了帮助儿童睡眠、娱乐、喂食和授乳的产品。
    52. 下列邻苯二甲酸盐(phthalate)(或其它涵盖此物质
      
    CAS-和EC-No.)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DINP)
      
    CAS编号:: 28553-12-0; 68515-48-0
      
    EC编号::249-079-5;271-090-9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 (DIDP)
      
    CAS编号:: 26761-40-0; 68515-49-1
      
    EC编号::247-977-1; 271-091-4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CAS编号:: 117-84-0;
      
    EC编号::204-214-7
    1. 不可作为玩具或儿童护理品的物质或混合物的成分,假如其浓度大于或等于塑化物质之0.1% (重量百分比)者。
      
    2. 玩具或儿童护理品所含邻苯二甲酸盐(phthalate)浓度高于塑化物质之0.1% (重量百分比)者不应置于市场。  
      
    3. 欧盟委员会应于2010年1月16日前,依据新的物质和替代品的科学资讯评估相关规定,并据以进行修正。
      
    4. 在此目的的基础上,“儿童护理品”指任何为了帮助儿童睡眠、娱乐、喂食和授乳的产品。
    53. 2-(2-甲氧)乙醇,甲基二己二醇醚
    生效18个月后不允许投放市场,假如其质量浓度大于等于0.1%
    54.二乙二醇单甲醚(DEGME)
      
    CAS 编号:111-77-3
      
    EC 编号:203-906-6
    假如该物质作为供应给广大公众的油漆,脱漆剂,清洗剂,自我抛光乳剂或者地板密封剂的组成成分并且浓度等于或大于0.1%时(重量百分比),2010年6月27日以后不得投放市场。
    55. 二乙二醇单甲醚(DEGBE)
      
    CAS 编号:112-34-5
      
    EC 编号:203-961-6
    1. 假如该物质作为供应给广大公众的气体喷雾器中的油漆,脱漆剂的组成成分并且浓度等于或大于3%时(重量百分比),2010年6月27日以后不得首次投放市场。
      
    2. 2010年12月27日之后,含有DEGBE并且不符合第一条的气体喷雾器里的油漆和脱漆剂不得投放市场以销售给公众。
      
    3. 2010年12月27日之后,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对于含有DEGBE并且浓度大于或等于3%的油漆包含喷涂油漆,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其包装必须显示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不能用于油漆喷涂设备中”。
    56. 二苯甲烷二异氰酸酯(MDI)
      
    CAS 编号:26447-40-5
      
    EC 编号:247-714-0
    1. 作为销售给公众的混合物的组成成分,如果MDI浓度大于或等于0.1%,2010年12月27日以后不得投放市场,除非供应商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其包装:
      
    (a) 包含符合89/686/EEC指令要求的保护性手套。
      
    (b) 在不与欧盟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法规违背情况下,必须有清晰可见且难以擦掉的标记:
      
    “  - 对于二异氰酸酯敏感的人使用这个产品时,可能会有过敏反应。
      
    - 患有哮喘,湿疹或者皮肤问题的人应该避免与本品接触,包括皮肤接触。
      
    - 本品不能在通风条件差的时候使用,除非使用含有合适气体过滤器(例如符合EN 14387标准的A1型)的保护面具。”
      
    2. 部分豁免,第1(a)条不适用于热溶胶。
    57. 环己烷
      
    CAS 编号:110-87-7
      
    EC编号:203-806-2
    1. 作为包装尺寸大于350g的氯丁橡胶基压敏胶的组成成分,其浓度不得大于等于0.1%,否则在2010年6月27日后不得首次投放市场销售给公众。
      
    2. 含有环己烷的氯丁橡胶基胶黏剂,假如不符合第一条要求,在2010年12月27日之后不得投放市场供给公众。
      
    3. 2010年12月27日之后,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对于投放市场上销售给公众的含有环己烷并且浓度大于或等于0.1%的氯丁胶,供应商应该确保在投放市场之前,其包装必须显示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在通风条件差的时候,本品不得使用。
      
    本品不得用于地毯铺设。”
    58. 硝酸铵 (AN)
      
    CAS 编号:6484-52-2
      
    EC 编号:229-347-8
    1. 作为用于固体肥料(单一或复合)的物质或者混合物的成分(浓度以氮计超过28%)在2010年6月27日后不得首次投放市场,除非这种肥料符合2003/2003/EC号法规的附件III设定的关于高含氮硝酸铵肥料的技术规定。
      
    2. 2010年6月27日之后,除了供给以下特定的人,作为物质或者硝酸铵态氮含量大于等于16%的混合物不等投放市场:
      
    (a) 下游用户和分销商,包括根据93/15/EEC指令获得证书或授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b) 农场主用于农业活动,不管是全职的还是兼职的,而且与土地面积无关。
      
    为了明白这一小段:
      
    (i) “农场主”意思是指一个或一群自然人或法人,不管根据当地法律,法律地位是授予一群人和其中成员,根据条约第229条,这些人定居于欧盟境内并从事农业活动,
      
    (ii)“农业活动”是指生产,喂养和种植农业产品包括收割,挤奶,饲养为耕种目的饲养动物,或者根据欧盟第1782/2003/EC号法规保持农田处于良好的农业和环境状态;
      
    (c) 从事专业活动例如园艺,温室里植物种植,公园,花园或者运动场,森林维护或者其它类似的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
      
    3. 但是,对于第2条的限制,在2014年7月1日之前,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社会经济原因,对于投放本国市场的物质和混合物,其中硝酸铵态的氮含量限值最后可以上升到20%。他们应该通知欧盟委员会和其它相关成员国。
    59.二氯甲烷
      
    CAS:75-09-2
      
    EC:200-838-9
    a)在2010年12月6日后,首次投放市场面向公众或专业人士销售         
      
    (b)在2011年12月6日后,投放市场面向公众或专业人士销售            
      
    (c)在2012年6月6日后,为专业人士使用:(其余略)
    60.丙烯酰胺
      
    CAS:79-06-1
      
    EC:366/2011
    在2012年11月5日之后,不可作为物质投放欧盟市场,或者在混合物中,质量百分浓度不得超过0.1%,用于注浆
    61. 富马酸二甲酯(DMF)
      
    CAS: 624-49-7
      
    EC: 210-849-0
    a)应用到物品及物品其他部件DMF的含量不得超过0.1mg/kg。         
      
    b) 在市场中,物品及物品中其他部件DMF含量超过0.1mg/kg不得销售。
    62.
      
    (a) 醋酸苯汞
      
    EC 号:200-532-5
      
    CAS号:62-38-4
      
    (b) 丙酸苯汞
      
    EC 号:203-094-3
      
    CAS号:103 -27-5
      
    (c) 2-乙基己酸苯汞
      
    EC 号:236-326-7
      
    CAS号:13302-00-6
      
    (d) 辛酸苯汞
      
    EC 号:-
      
    CAS号:13864-38-5
      
    (e) 新癸酸根苯汞
      
    EC 号:247-783-7
      
    CAS号:26545-49-3
    1.若汞在混合物中的含量 ≥ 0.01%(质量百分比),则在2017年10月10日后禁止制造、投放市场或者使用这些物质或者混合物。
      
    2.若汞在物品或任何部件中的含量 ≥ 0.01%(质量百分比),则在2017年10月10日后这些含有一类或多类物质的物品或任何部件不得投放市场。
    63 铅
      
       CAS  No 7439-92-1
      
       EN  No 231-100-4
      
       及其化合物
    1.若珠宝产品的任何单个部件的铅含量大于或等于0.05%(重量百分比),则不得投放市场或者在市场使用。
      
    2.针对第1点:
      
    (i)“珠宝产品”包括了珠宝和仿制珠宝以及头饰,包括:
      
    (a)手镯、项链和戒指;
      
    (b)贵重珠宝;
      
    (c)腕表和腕带;
      
    (d)胸针和袖口。
      
    (ii)“任何单个部件”应包括珠宝的组成的材料,以及珠宝产品的任何单个部分。
      
    3.若投放市场或在珠宝制造中使用,则第1点也适用于单个部分。
      
    4.作为豁免,第1点不适用于:
      
    (a)理事会指令69/493/EEC的附件I(1、2、3和4类)定义的水晶玻璃;
      
    (b)钟表的内部消费者不可触及的部件;
      
    (c)非合成或再重造的贵重和半宝石(CN 码7103,条例(EEC)No 2658/87),除非其用铅或铅化合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处理;
      
    (d)搪瓷,定义为至少在500℃的温度下矿物融化、玻璃化或烧结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
      
    5.作为豁免,第1点不适用于第一次投放时间早于2013年10月9日的珠宝产品和在1961年12月10日前制造的珠宝产品。
      
    6.在2017年10月9日前,考虑到新的科技信息,第1点提及的可用的替代和产品中铅的迁移,委员会应重新评估其准入,若合适,则应据此进行修订。
      
    2017年10月9日之前,委员会应该就1-5段内容结合最新的科学信息对其替代品以及第1段中的限值进行重新评估,如果有必要,根据相关信息修订本条款。
      
    7.在正常合理可预计的条件下,能被放入儿童口中的产品以及可接触部件中的铅含量(以铅计)大于等于0.05%的,不得在投放市场或在供应给公众的产品中使用。
      
    该限量不适用于:产品以及其任何可接触部件的铅释放量低于0.05 μg/cm2 / hour(或0.05 μg/g/h)的,不管是否带涂层;另外要求带涂层的物品,至少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两年内其铅的释放量不得超过以上限量。
      
    物品及其可接触部件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判别依据为:产品某一维度的尺寸小于5cm,或者其某一可分离部件或突出部位的尺寸小于5cm。
      
    8.作为条款7的豁免,以下产品不受管控
      
    (a)第1段中已经管控的珠宝类产品;
      
    (b)理事会指令 69/493/EEC 的附件I(1, 2, 3 和 4类)中定义的水晶玻璃;
      
    (c)非合成或再生的贵重宝石和装饰性宝石(CN 码7103,归于条例(EEC)No 2658/87中),除非其用铅或铅化合物或者经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处理;
      
    (d)珐琅,被定义为至少在500℃的温度下矿物融化、玻璃化或烧结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
      
    (e)包括挂锁在内的钥匙和锁;
      
    (f)乐器;
      
    (g)物品或者物品的某部分由黄铜组成,其黄铜部件的铅浓度(以铅计)不得超过0.5%(质量分数);
      
    (h)书写工具的尖端;
      
    (i)宗教产品;
      
    (j)便携式锌-碳化学电池以及纽扣电池;
      
    (k)以下范围内的物品:
      
    (i)Directive 94/62/EC 欧盟包装指令
      
    (ii)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
      
    (iii)Directive 2009/48/EC欧盟玩具安全指令
      
    (iv)Directive 2011/65/EU 欧盟RoHS 2.0
      
    9. 在2019年7月1日前,委员会应根据最新科技信息,对第7段和第8段(e), (f), (i) 和 (j)条款的替代物的适用性、以及第7段中提到的铅迁移量,以及涂层的完整性要求进行重估,若合适,则应据此进行修订。
      
    10.首次投放市场日期在2016年6月1日之前的,不受第7段管控。
    64.1,4-二氯苯
      
       CAS  No 106-46-7
    不应被投放到市场上或被使用为一种物质或作为混合物中的组成成分置于市场上使用或被用于空气清晰剂或除臭剂于厕所、家庭、办公室或其他室内公共场所,当其浓度大于或等于1%(w/w)。
    65.无机铵盐
    1.2018年7月14日之后,该物质不得投放市场或用于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或纤维素保温物品,除非在第4段中指定的测试条件下,这些混合物和物品释放的氨气的体积含量小于3ppm(2.12mg/m3)。
      
    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供应商,应该告知收货方或者消费者该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最大容许负载率(用厚度和密度表示)。
      
    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下游用户,应确保不超过供应商提供的最大容许负载率。
      
    2.作为豁免,第1段不适用于仅供生产纤维素保温物品的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投放市场及生产纤维素保温物品的该类混合物的使用。
      
    3.如成员国于2016年7月14日已经采取了委员会根据Article 129(2)(a)授权的全国性临时措施,第1段和第2段的规定应从2016年7月14日起实施。
      
    4.第1段第1款中所指的排放限量应该按照技术规范CEN/TS 16516验证符合性,调整如下:
      
    (a)测试周期应该是最少14天而不是28天;
      
    (b)在测试过程中氨气的排放量应该每天至少测量一次;
      
    (c)测试期间,无论采取任何测试方法,氨气的排放量均不得达到或超过限量;
      
    (d)相对湿度应该为90%而不是50%;
      
    (e)应使用合适的方法测试氨气排放量;
      
    (f)在选取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和物品测试样品时记录负载率(用厚度和密度表示)。
    66.双酚 A
      
    CAS:80-05-7
      
    EC:201-245-8
    2020年 1 月 2 日之后,热敏纸中双酚 A 含量如等于或超过 0.02%,则不得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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