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说明的特别补充规定
在大多数的纺织服装产品标准中,对产品使用说明的规定为“产品使用说明按GB 5296.4规定执行”或“成品的使用说明按GB 5296. 4和GB 18401及GB 31701的规定执行”。但是,有几类产品特别做出了补充规定。
笔者列举了以下几个实例,供大家参考:
1、 GB/T 14272—2011《羽绒服装》 其中规定“成品的使用说明按 GB 5296. 4及GB 18401规定执行。并应标注填充物名称、含绒量和充绒量。”
2、 FZ/T 81005—2006《绗缝制品》 其中规定“5. 1. 1成品的使用说明按GB 5296. 4和GB 18401的规定执行。5. 1.2 羽绒产品的耐久性标签上应标注充绒量,其他绗缝制品的耐久性标签上应标注填充物质量。”
3、 FZ/T 81006—2007《牛仔服装》 其中规定“成品使用说明按GB 5296. 4和GB 18401的规定执行,且应注明水洗产品或原色产品。”
4、 FZ/T 81014—2008《婴幼儿服装》 其中规定“使用说明按GB 5296. 4和GB 18401的规定执行,在产品标识上注明不可干洗。”
5、 FZ/T 73025-2013《婴幼儿针织服饰》 其中规定“产品使用说明按GB 5296.4和GB 18401规定执行。婴幼儿服饰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和“不可干洗”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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