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声音 于 2015-6-15 08:45 编辑
2015年5月27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印发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关于新版认可标识及证书使用转换过渡的通知》(认可委(秘) [2015]55号),公布了新版认可徽标、认可证书样式和认可标识相关转换过渡政策,其有关内容如下:
一、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的实施与过渡 新修订的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经CNAS全体委员会审定通过,于2015年6月1日发布,2015年9月1日实施。自此文件实施之日起,CNAS开始启用新的CNAS认可标识。
二、新版认可证书的颁发和旧版认可证书的过渡 (一)认证机构 1.自2015年9月1日起,初次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CNAS按基本认可制度颁发新版认可证书及其附件。 2.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为认可证书转换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前原颁发的旧版CNAS认可证书继续有效。在认可证书转换过渡期内,CNAS将结合最近一次的评审,以复评形式为认证机构换发新版CNAS认可证书及其附件。 (二)实验室、检验机构及相关机构 1.自2015年9月1日起,CNAS向初次获得认可资格或复评的机构签发新版的认可证书(含附件)。 2.其他已获得认可资格的机构,CNAS将通过定期评审换发新证书或可自愿申请换发认可证书,证书附件根据情况可暂不换发,依然有效。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CNAS认可证书废止。
三、新版认可标识的使用和旧版认可标识的过渡 (一)认证机构 1.自2015年9月1日起,初次获得认可资格的机构应启用新版的认可标识和/或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 2.拟启用新版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的机构,可在CNAS签署的互认范围内直接启用,无需签署使用协议。 3.自2015年6月1日起,已获得认可的机构应尽早启用新版认可标识或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对于已经颁发的带有旧版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在最长不超过一个认证周期内予以更换,并对带有旧版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及获证组织使用旧版认可标识的情况做出相应的转换安排。对于使用已印制带有旧版认可标识的宣传等材料,机构最迟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 4.自2019年1月1日起,带有旧版认可标识的认证证书失效。
(二)实验室、检验机构及相关机构 1.2015年9月1日起初次获得认可资格的机构应启用新版的认可标识或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 2.拟启用新版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的机构,其已与CNAS签署了使用协议,无需重新签署使用协议。 3.自2015年6月1日起,已获得认可的机构应尽早启新版认可标识或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对于使用已印制带有旧版认可标识的宣传等材料,机构最迟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 4.自2019年1月1日起,带有旧版认可标识的检测/校准、检验报告或证书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