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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野渡孤舟 于 2015-5-31 09:02 编辑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修订了《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20XX)。目前已完成文件草案稿,现于网上公示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1.§5.1.2.4条,对资料审查发现的问题,实验室给予回复的时间由2个月改为1个月,整改合格的期限由3个月改为2个月。
2.§5.1.5.1词句调整,并增加“注”。
3.§5.1.5.5、5.1.5.6、5.2.1.2、5.2.1.6、5.3、5.4、9.1.2.3、10.1.1e)条,词句调整,使之叙述更准确。
4.§5.1.5.5条,初评实验室现场评审后整改时间由3个月改为2个月。
5.§5.1.6,评定委员会改为评定专门委员会。
6.§5.1.6.1增加“必要时要求实验室提供补充证据”。
7.§5.1.6.5 a)和c)、5.1.7.2、5.2.1.1、5.2.1.2 a)、5.3.1.2条增加“注”。
8.删除5.2.1.2e)、5.3d)、9.1.2.1c)。
9. §5.3.1.3增加“变更情况”。
10.§9.1.1c)删除“重大”。
11.§10.1.1增加“由于自身原因主动申请”。B)条将“无故不接受”改为“不能按期接受”。
12.增加10.1.1f)、10.3.1d)、e),完善10.1.1e)、10.3.1g)叙述。
13.修改10.3.2b)和d),根据上述修改内容进行补充和调整。
相关单位和人员如有任何修改建议或意见,请于2015年6月15日前反馈至CNAS。
来源:中国认可微信
关于修定CNAS-RL01:20xx《实验室认可规则》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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