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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有关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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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10-11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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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4-3-8 00: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总局令第 61号,以下简称《抽检办法》),并将于2014 年3月15日与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新《消法》)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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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抽检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9 @5 b' F6 x2 W
    作为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 作的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保护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主要行政部门之一。《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2008〕88号)明确规定国家工商总局“承担监 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职责。多年来,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 督管理,组织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及时有 效发现并处理不合格商品,按照程序发布消费 警示和消费提示,会同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及 相关行业组织开展源头治理和指导行业规范, 有效地规范了商品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
    3 d; d6 ]1 z( C' b! z" Y. s- l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的决定》。新《消法》明确要求,有 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或者不定期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 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为了更好地落 实新《消法》,国家工商总局总结了开展商品 质量抽检工作经验,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研究制定并公布了《抽检办法》,进一步 严格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5 o( }9 c% X! g" M: p- O8 d

    " i$ d" E" E3 f- e  2.《抽检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 i  g5 Y& Q( K- J, }  《抽检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 包括:
    ; L! @5 D+ x1 n; |  一是落实新《消法》具体规定,规范抽检 工作。《抽检办法》是在总结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 上研究起草的,按照新《消法》的要求将原来 的监测工作制度明确调整为抽查检验工作制度 ,并按照新《消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 结果、对发现和认定的缺陷商品应当立即责令 经营者采取相关措施和对依法处罚的有关违法 行为应当计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的要求, 对抽检工作结果发布和利用处理工作作了严格 规范。
    7 ]2 H' T; \& j! H+ j  二是完善了抽检工作程序。强调了省级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抽检工作的统筹管理,明确 了抽检工作流程和严格抽检工作程序,包括抽 检工作计划的制定、具体抽检实施方案的确定 、抽样、检验、结果通知、异议复检、结果确定等。* d5 w5 e* ]1 y$ n4 T
      三是明确了法律责任。《抽检办法》结合 规章权限,依法对抽检发现的违法行为设定了 行政处罚。3 g  ^' s- P' L* h5 ]

    0 T% q/ m% J. E" W+ ?7 ?  V  3.什么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 R3 A# i! S( p+ t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是指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 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 动。抽检工作既包括了以检验机构作为技术支 撑的抽样检验,也包括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 据检验结果进行的质量判定、信息公布以及对 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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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组织开展抽检工作?8 G- K# C/ y- ~" R, K( _! n& }) E
      考虑到商品市场流通的跨区域性,为减少重复抽检,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为加强对抽检 工作的统筹管理和强化抽检结果的利用,《抽检办法》将抽检权限主要设定在国家工商总局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省级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 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 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 ?5 O6 n; d, p; T" u7 q6 g  《抽检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制定抽检工作计划,严格按照抽检工作计划 开展抽检工作,不得随意抽检。省级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 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
    ) I) }# I$ B1 k( a2 C8 h- l% x( S  但针对抽检中发现有问题的商品等,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跟踪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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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M( T+ P$ `! P6 M3 X, @0 G, Q  5.如何确定抽检的商品品种?/ `6 {& p; Q0 w* _: a1 X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商品质量状况 ,确定抽检重点。抽检的商品品种应当包括消 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 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可能危及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影响国计民 生的重要商品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  `. X' x6 H7 `: l+ v

    1 T2 k3 J: n% J( `  6.经营者可以拒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开展的抽检吗?
    8 I. a* q7 e, o  @8 l1 m% ^  不能。《抽检办法》规定,经营者对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工作应当予以配 合,不得拒绝。对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开展的抽检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 十六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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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N9 D# \8 Z- a$ S& U+ x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抽检工作可以向 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吗?( p6 Z7 w% {% t& A! Q9 G2 p
      不能。《抽检办法》明确规定,抽检不得 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 ,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对检验不进行破坏 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 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地方性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样品抽取费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 t! P# J( i1 Q- s" p! \6 l5 r& K7 f+ S$ B& K8 m  I) R8 V
      8.《抽检办法》对承检机构和复检机构有 什么要求?
    3 c7 V; [9 o0 e! X7 k; h: F  《抽检办法》明确规定,抽检的检验工作 和复检工作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 进行。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书开展 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 齐全、结论明确,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 告、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抽检办法》规定 ,对于承检机构、复检机构伪造检验报告或者 出具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泄露抽检信 息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x) l  l6 F4 d
    9 {0 Z, H9 n! ]+ h, k
      9.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 P! s5 F0 V' ~2 z3 B* g  经营者可以申请复检。为了保障经营者的 合法权益,《抽检办法》规定,经营者对检验 结果为不合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将根据复检申请及时确定复检机构 并通知复检申请人,同时规定了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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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m- s  l4 o9 K% {" T- E* d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抽检结果吗?
    ) c5 Y4 N, `1 E. ~- H5 R7 K2 z' K  新《消法》明确要求抽检结果要及时向社 会公布,因此《抽检办法》规定了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N% S& F$ ]$ Q3 r$ t" w
    * p0 ]1 J9 u3 v# r/ U1 G
      11.对经抽检发现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如 何处理?. g5 [/ X! K9 @% I$ ]6 p
      《抽检办法》规定,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 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 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 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 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 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 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 品名单后,辖区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名 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已经采 取措施消除危险,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继续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x/ Q  r  q8 {9 m& d! Q: l% v

    5 a; [" C0 }; T; }-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供)转载& m6 ^% H  D/ H( `# P+ z# H) ^2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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