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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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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9 08: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探讨
    文/陈立旦
    摘要:
        为了准确理解和执行新标准,本文对GB 5296.4的新旧标准进行比较分析,归纳了主要区别。
    关键词: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标准;区别;理解
      
    1 引言
      新标准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已于2012年12月31日发布,并将于2014年5月1日实施。凡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都必须遵循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必须执行本标准,原GB 5296.4—1998标准将自动作废。但在发布之日与实施之日这一年半的过渡时间内,各生产企业、销售单位、检测机构都应充分理解本标准,寻求合理的操作方案,提前做好应对新标准的变化。
      本文对新旧标准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对更新和删除的内容进行探讨,对重要内容进行解读。
      
    2 新旧标准比较
    2.1 增加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
        新标准GB 5296.4—2012的适用范围与现行标准GB5296.4—1998相同,都是指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这其中也包括外销转内销和进口产品。而定制产品、出口产品等不在中国销售的就不在此适用范围内。新标准在此基础上,新增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并且在附录A中作了详细说明。附录A作为一个规范性的附录,其效力等同于标准的正文,所有的技术内容都是强制性的,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GB 5296.4—2012附录A中规定,以下四类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1)纺织产品仅作为产品的部分或附件;
       2)没有必要标明纤维含量或维护方法的产品;3)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纺织相关产品;4)不属于消费品范围的纺织品。
        附录A中还举例了16种典型产品不属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这些例子能够帮助生产销售企业明确是否需要按照GB 5296.4去执行,维护其合法利益。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不同
      首先,新标准中的引用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其次,所引用的标准都是无年代号的,即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新标准中新增了3个引用标准:GB/T6411《针织内衣规格尺寸系列》、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和QB/T 2262《皮革工业术语》,保留了新旧标准中普遍适用的引用标准,同时,删除的部分引用标准在术语和定义中加以阐述。

    2.3 对各类产品的号型和规格进行细化
        GB 5296.4—2012在标准的5.3条中对号型和规格提出了更为细化的要求。标准规定服装类产品宜按GB/T 1335或GB/T 6411表示服装号型的方式标明产品的适穿范围,针织类服装也可标明产品的长度或产品围度等。标准还举例了常用产品其号型或规格应如何表示。如纱线和织物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床上用品、围巾、毛巾、窗帘等制品应标明产品的主要规格;袜子应标明袜号或适穿范围;连裤袜、帽类产品、手套等其他纺织品应根据产品特征表明适穿范围或其号型规格。而这些内容在旧标准
    中都只用一句话简略阐述,即纺织品的号型或规格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这些细化的要求能够让使用说明涵盖的信息更加准确,为企业把好质量关,也为消费者带来便利。但纺织品服装产品品种繁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应结合产品标准的标注要求,使标注的号型或规格准确到位。

    2.4 使用说明内容的变化
        新标准修订以后,使用说明的内容由原先的10项变更为8项。分别为:①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②产品名称;③产品号型或规格;④纤维成分及含量;⑤维护方法;⑥执行的产品标准;⑦安全类别;⑧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对于第8项内容,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需要选择性地标注。也就是说GB 5296.4—2012使用说明中必须包含的内容仅为7项。
      与现行的GB 5296.4—1998相比,新标准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三项内容。对于取消的这三项内容,不少企业和检测机构对此抱有疑惑。认为产品质量等级无需标注,是否存在以次充好的现象?检验合格证明被取消,是否可以将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对于以上这种想法完全是错误的概念。取消了三项内容,只表明这三项内容不再被要求标注在使用说明上,但与这三项内容相关的产品质量,也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能更好地与国际市场接轨,取消标注这三项内容也有其必要性。
        在新标准实施以后,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需要选择性地标注或不标注。但如果涉及产品的质量问题,企业应严格管控质量关。作为检测机构,可以提醒企业选择性地标注,以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质量监督部门对于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的产品进行抽查时,可以根据产品标准的最低等级进行评判。对于已标注产品质量等级的产品,应按标注的相应等级进行评判。
      对于在使用说明中是否标注检验合格证明,抽样时也应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禁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对于产品的使用期限,多数纺织品和服装都无需标注。但对于一些不具备永久功能性的产品,企业应标注其使用期限,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质量纠纷,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对于新增的安全技术类别,已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重视。GB 5296.4—2012规定,应根据GB 18401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根据现行的GB 18401—2010的要求,安全类别分为A类、B类、C类。如果是婴幼儿产品,还应在其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

      2.5 耐久性标签的标注形式及注意事项新标准规定,耐久性标签应包含以下三项内容:①号型或规格;②纤维成分及含量;③维护方法。其余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进行标注。耐久性标签应在产品的使用寿命内永久性地附在产品上,且位置适宜。不能因为洗涤几次后,就无法显示耐久性标签的内容。对于团体定制且非个人维护的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2.6 增加了附录B“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
        新标准中新增的这项附录B,使检测机构对使用说明缺陷进行评判时,做到有据可依,而现行的GB 5296.4—1998标准中未包含此项内容。附录B中规定:产品使用说明不符合GB 5296.4—2012中第5章~第8章规定的,每一条所列内容中出现不符合要求的即作为一个缺陷,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作为严重缺陷。
        1) 缺少使用说明中强制性标注的7项内容中任意一项,每缺一项作为一个严重缺陷;
        2) 没有耐久性标签的;
        3) 耐久性标签上缺少“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
        4) 同件产品上不同形式使用说明的同一项目标注内容不一致。
      对于此项内容,有不少人试想:是否使用说明中出现严重缺陷时,就可以判定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呢?对此,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附录B作为一项资料性的附录,是一种推荐性的参考,所引用的内容并不是强制性的。检测机构可以提醒生产销售企业对此进行适当调整,给标准使用者用以警示,并不能直接判定产品是否合格。
      在日常工作中,检测机构是不能单凭此标准来评判产品的合格与否,只能凭此判定产品标识符合与否。应当与产品标准相结合,从而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当然出现严重缺陷时,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禁止销售此类产品。
      同时,新标准针对术语规定(制造者名称地址、产品名称、维护方法)、基本原则、使用说明形式和位置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改变。取消了旧标准中的附录A,附录B。
      这些删除的内容已在新标准中的第5.4条、5.5条中明确规定。产品应按FZ/T 01053的规定标明其纤维成分及含量,应按GB/T 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达维护方法等。以上这些都是新标准中变更的内容,与旧标准相比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也有助于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积极应对国际市场的需求。
      
    3 结语

        纺织品服装是与广大消费者密切关系的大众商品。正确规范地使用说明既能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也能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通过新旧标准的对比,不难发现,新标准减少了强制性标注内容,明确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增加了安全技术类别,缺陷评判的资料性附录,并细化了各类标注的内容。新标准的制定更加符合国际市场的发展,在强制性标准中引用资料性附录,更具有可操作性。
      (作者单位: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来源中国纤检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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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7-8-16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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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1-23 23: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分享,看看这类文章能对解决标准实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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