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caohui 于 2013-12-28 09:48 编辑
GTT大讲堂第17讲—GB 18401-2010的标注要求
1. 2012年8月1日以后,是否可以不写年号2010,只写GB 18401(部分商场要求写2010,写了GB18401-2010(B类)是否还有必要标明:“安全类别:B类”(部分商场要求同时标注)? 答:GB 18401-2010标准中明确要求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或C类),并没有要求标注标准的编号“GB 18401-2010”或者“GB 18401”。 如果属于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可直接标注“安全技术类别:B类”。
2. 吊牌可否可以只标注为:安全类别:“直接接触皮肤产品”? 答:不可以 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注明“婴幼儿用品”,建议也同时标注“安全技术类别:A类”; 其他纺织产品的标识中安全技术类别必须标明A类、B类还是C类; 标识中不能只标“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此方面属于产品类型,可以不标); 产品类型与安全技术类别,并非一一对应的,不能混淆,即:婴幼儿纺织产品≠A类,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B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C类; 产品类型与安全技术类别存在一定的关系,即婴幼儿类产品必须达到A类安全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达到A类、B类指标均可,但不能低于B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达到了A、B、C类指标均可,但不能低于C类。
来源:广州纤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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