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论坛里的报批稿,培训用资料跟它略有区别。
7 纤维含量允差 7.1 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完全由一种纤维组成时,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纤维含量允差为0。标明含微量其他纤维的产品见7.5。 注:由于山羊绒纤维的形态变异,山羊绒会出现“疑似羊毛”的现象。山羊绒含量达95%及以上、疑似羊毛≦5%的产品可表示为“100%山羊绒”、“纯山羊绒”或“全山羊绒”;山羊绒混纺产品中疑似羊毛不超过山羊绒标称值的5%;羊毛产品中可含有羊绒。 7.2 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为是装饰线或特性纤维(例如,弹性纤维、金属导电纤维等),且其总含量≦5%(纯毛粗纺产品≦7%)时,可使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并说明“××纤维除外”(见示例27和示例28),标明的纤维含量允差为0。 7.3 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含有2种及以上的纤维时,除了本标准许可不标注的纤维外,在标签上标明的每种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5%(例如含量:40%棉/40%涤纶/20%锦纶/,允许含量:35%~45%棉/35%~45%涤纶/15%~25%锦纶),填充物的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10%。 7.4 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10%时,纤维含量允许偏差3%;当某种纤维含量≦3%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当标签上的某种填充物的纤维含量≦20%时,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5%;当某种填充物纤维含量≦5%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 7.5 当产品中某种纤维含量或2种及以上纤维含量≦0.5%时,可不计入总量。如果需要,可标为“含微量××”,或“含微量其他纤维”(见示例29和示例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