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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产品使用说明相关问题探讨(三) 产品使用说明检验中有关尺度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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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9-12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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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10-24 09: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品质管理 于 2024-10-24 09:49 编辑

    纺织产品使用说明相关问题探讨

    作者:中纺标  王宝军
    未经作者允许,严禁转载
    (标准与检测公众号ID:textesta)

    往期阅读(点击标题查阅)

    纺织产品使用说明相关问题探讨(一)  关于产品使用说明的本质属性

    纺织产品使用说明相关问题探讨(二) 产品使用说明的检验属性与结果评判



    (续前)


    3使用说明检验中有关尺度的把握

    GB/T 5296.4属于技术规范性标准,不是检验标准,前面1.3提到的产品标准中相关的使用说明/标志章节也只涉及要求,也没有检验条款,严格来说纺织产品的使用说明就没有检验标准/规范/规程,因此造成检验中理解和具体检验操作上的差异不足为奇。因此经常性地交流统一尤为重要。前面探讨了对使用说明的本质属性(点击阅读纺织产品使用说明相关问题探讨(一)  关于产品使用说明的本质属性)、检验属性及评价原则(点击阅读纺织产品使用说明相关问题探讨(二) 产品使用说明的检验属性与结果评判),本节将对使用说明检验中缺陷判别的把握尺度及部分现象进行探讨,确保判别准确、公正,既不放松也不加严

    这里首先对使用说明检验的属性问题作个补充。国家认监委曾在2017年国认实〔2017〕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若检验检测机构仅对产品标识标签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不对产品的实物与标识标签内容真实性进行检验检测,应在限制范围予以说明,取得含限制范围标识标签项目资质认定的机构,在对外出具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时,应在委托合同及检验检测报告上注明标识标签检验检测结果“不包括内容真实性的核实”或类似描述。真实性核实涉及查证权限及法律地位等问题,因而一般认可都仅针对完整性、规范性,因此使用说明的检测一般是不含真实性核实的,而符合性的检验则属另外的检验项目。



    3.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标明承担法律责任的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或进口产品的原产地及国内代理商/经销商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主要是为便于消费者投诉和有关部门监督并明确责任方。授权经销产品应标明实际制造商(被授权方)名称地址,OEM/ODM产品应标明制造商(委托方)名称地址,实际代工(贴牌)企业标与不标均可。
    企业自身持有商标、产品自行加工或委托他人加工、自行销售或委托他人代销,都不改变其“制造商”的责任;企业持有商标但授权他人经销,该企业就不是制造商了,其名称在使用说明中体现不体现均可,而被授权使用商标或被授权经销的企业,无论自行加工或委托他人加工、自行销售或委托他人代销,也都不改变其真正“制造商”的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2款“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中的“生产厂”就是GB/T 5296.4中所述的“制造商”,有人把这里的“生产厂”狭义地认为是产品的实际生产(代加工)厂,要求企业除标注制造商信息外还要标注代工厂名称地址,这是误解。

    这里需要说明,只要使用说明中标注了上述相关信息,就认为使用说明是符合要求的,至于有时委托方要求检验机构核实其注册信息是否真实、企业是否还真实存在等,正如前述这超出了使用说明一般检验的范畴。

    如果使用说明中未标注上述信息,或只有“新兴家纺”、“宝贝屋”、“裤王企划”等字样的(非企业简称),视为未标注制造者名称(缺项),即形成严重缺陷如果标注了但不够规范则为一般缺陷,如有制造商名称但地址简化了(如只标注了市县)、只标注了生产(代加工)企业名称地址等。如果要求标注的制造商名称或地址与实际分毫不差,否则就按不符合,甚至公司简称都不允许,就是吹毛求疵了。

    此外,有些地方对非进口产品也要求标注产地、还有的要求标注被委托的实际加工(贴牌)工厂信息、产品的条形码等,这些都不是产品质量法和GB/T 5296.4要求的内容,与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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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9-12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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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4 09:3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品质管理 于 2024-10-24 09:35 编辑

    3.2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准确明了,能表明产品真实属性,宜采用国家/行业标准通用的名称国家/行业标准没有术语及定义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可以使用宽泛、大类名称,如上衣、外套、女装、床品4件套等。

    如果标注名称与实际产品显著失实,则形成严重缺陷,如羽绒服标T恤衫、内衣标棉服、袜子标衬衣等;标注奇特、不明确用语,不知所云,也因没有具体名称而构成严重缺陷,如高山流水 、玫瑰与野花、卧室精品、被王、硬壳、靓仔、绿水风帆服饰、婴童世界等。

    有企业反映,有的机构要求产品名称与执行标准产品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否则判定为使用说明不合格,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例如茄克衫采用FZ/T81008、FZ/T81007均可,如果使用夹克衫这个名称,仍执行FZ/T81008或FZ/T81007也是可以的;再如,采用GB/T2662,名称标注时尚棉服、防寒服、中空超细轻便外套、远红外保暖服等都应该是允许的。

    3.3 产品号型或规格


    不同的纺织产品有不同的号型或规格的表示方法,应根据具体纺织产品的特征,按有关标准的要求标注纺织产品的号型或规格;服装类产品宜按GB/T 1335或GB/T 6411表示服装号型的方式标明产品的适穿范围,针织类服装也可标明产品长度或产品围度等。
    号型规格虽然看似简单,但企业反映的问题比较多,“不准上架”、被“不合格”的情况比比皆是,以下是几个具体问题。

    从号型设计来说,一般机织服装按GB/T1335,针织服装按GB/T6411,但GB/T5296.4中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如产品标准中也未作规定的可选其中之一,尤其针织服装执行GB/T1335也很普遍。要求机织服装必须按GB/T1335,针织服装必须按GB/T6411,否则就判不符合就偏颇了。

    从号型表示方式来说,只要按 “号/型/体型”或“号/型”的形式且按5·4、5·2、或5·5系列标示即符合要求。服装是为人服务的,服装尺寸应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这是根本;如果企业认为GB/T1335或GB/T6411等号型表中列举的示例不完全适应实际需要,例如号所对应的型不足或型对应的号不足、号或型的范围不足、号或型档差不足等,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设计适用的号/型或者在标准列举数值基础上进行外延或内插是完全正常的,要求人们的高矮胖瘦都按照标准列举的尺寸去生长是天真可笑的,让体型“不标准”的人只能穿得邋遢或紧绷的服装那是一种悲哀,企业根据实际多设计些适合各类人群穿着的服装规格是完全正当的!因此见到标示的具体号型数值在标准列表中没有列举就扣上“不合格”的帽子或“被下架”是极为偏激的。在一些新修订的产品标准中,在“产品号型规格”章节,除按惯列出了号型设计遵循的标准,还增加了“超出标准范围的号型标注按标准规定的原则依次递增递减(或扩展)”、“按标准规定的原则自行设计”等表述,这是一种进步。

    未严格按标准推荐表示方式标注的,比如180/92(未标体型),可视为不规范(一般缺陷)。
    如列出多种号型规格或有号型规格选项但没有勾选者,视为未标注;标“均码”、“全码”也应作为未标注。
    对于宽松式服装标注适穿范围是允许的,如175/88-100160-175/85-10595-105等,在FZ/T 73018FZ/T 73029等标准中也有类似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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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9-12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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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4 09:36:01 | 显示全部楼层
    3.4 纤维成分及含量


    GB/T 5296.4中的“5.4 纤维成分及含量”主要指纤维成分及含量的标注方法,即纤维含量标识,对应的是GB/T 29862中第4-6章的要求,使用说明检验主要检验其标注方法是否规范、符合条款要求;而纤维含量偏差属于纤维含量标识内容的符合性(真实性、准确性),对应的是产品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多数按GB/T29862中第7章的要求),属于内在质量检验项目,不属于使用说明的检验判别内容。实际中这些方面的问题比较多,此外关于纤维名称标注与判别方面更是问题百出,作者将另文讨论

    对于纤维成分及含量标识的具体要求,在GB/T 29862中都有详细规定,但执行中确实存在不少细节问题,这里暂不展开讨论,仅针对GB/T 29862第8章纤维含量标识的判定问题谈一点看法。

    GB/T 29862对纤维成分含量的标识要求实际分为2部分内容,第4-6章为纤维成分含量标注方法的要求,第7章为纤维含量偏差的要求。在第8章纤维含量标识的判定中列举了7种不符合的情形,其中没有提供纤维含量标签(包括产品某些主要部件的纤维含量没有标注)、没有提供纤维含量耐久性标签、没有采用纤维的规范名称、没有标明产品中应标识的各纤维的具体含量等情形的,作为纤维成分含量标识即使用说明不符

    对于标注的纤维名称与产品中所含的纤维不符及实际纤维含量与标注纤维含量偏差超出规定允差范围这2条,这是在内在质量项目“纤维含量偏差”检测中才能发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则应判定“纤维含量允差(或偏差)”不符合,而不作为纤维含量标识不符也不能同时判定纤维含量标识(使用说明)和纤维含量偏差都不符合,这样是不符合逻辑的

    有企业反映,在抽查中有的把产品某些主要部位的纤维含量没有标注、没有采用纤维的规范名称、没有标明产品中应标识的各纤维的具体含量、同件产品的不同形式标签上纤维含量不一致等本属于纤维含量标识(使用说明)的问题都在内在质量中判定“纤维含量”不合格,这是不准确的,当然同样不能同时判定纤维含量标识(使用说明)和纤维含量偏差都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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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9-12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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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4 09: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品质管理 于 2024-10-24 09:38 编辑

    3.5  维护方法
    维护方法图形符号应按GB/T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及要求标注,不能自行设计符号或使用国外符号;选择的图形符号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标注图形符号也可同时附有文字注解,应采用标准中对应的解释用语,但文字注释与图形符号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也不能仅有文字注释没有图形符号;如果产品需要用某些特殊维护方法,而标准中的图形符号不足以完全表达清楚,或不加说明可能会造成使用者或服装损伤时,也不应随意自行设计图形符号,可以使用文字、简练的补充说明。

    使用足够和适当的符号即可,有的要求必须有5个甚至6个符号才行,否则就按不符合,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当然如果某个图形符号未标,意味着对该项维护没有限制要求,例如未标注水洗、熨烫符号,消费者任意洗涤、熨烫时,如果服装出现损伤,制造商应承担责任,因此应尽可能标注完整。


    使用说明中如果1个图形符号也没有(包括只有文字说明)、图形符号之间或文字说明与图形符号相冲突矛盾的,作为严重缺陷;对于特殊结构产品,也不宜所有图形符号均为打叉×,这是对产品、对使用者不负责任的做法,除非产品是纸糊的或者一次性的,这种服装有实际使用价值吗?作者认为对这种情况给出一般缺陷也是合理的;如果产品确实比较特殊,所有图形符号均为打叉×则必须附有文字性补充维护说明,如“可用软布轻擦“、“悬挂于阴凉通风处晾干”、“只可专业维护”等,否则按不规范;未完全按照GB/T 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进行标注(标注不规范)、自行设计符号、使用国外符号、符号顺序不规范等情况,宜按一般缺陷。
    此外,也有委托方要求检验机构确认产品所标注维护图形符号的恰当性,这属于符合性检验,不是使用说明检验的内容;如果委托方确实需要,可另行委托检验项目(如维护符号验证、维护符号选择确认),参照GB/T24280及GB/T8685附录A等标准进行检测验证。

    3.6  执行的产品标准

    明示标准应为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技术规范等可技术评价类标准,企业标准应该是在标准信息平台中备案公开的,团体标准等也应能查询、获取;如只明示基础性、方法或其它非评价标准,视为未标注。如标注的产品标准与实际产品相差甚远,作为重缺陷,如衬衣标注袜子标准、羽绒服标注T恤衫标准等。

    如标注的产品标准与实际产品虽不太贴切,但并不影响评价的,不应作缺陷判定。由于我国产品标准基本属于推荐性标准,同一标准适用于不同类产品或同一产品有多个标准可选的情况非常普遍,企业根据情况选用也是正常的。如针织牛仔服标注牛仔服标准,休闲衬衣标注单夹服装标准、夹克服标注冲锋衣标准等,当然实际的产品质量检测中也应按明示标准执行,达不到要求的即为质量不符合。


    有企业反映,在抽查中明示标准被判使用说明不合格,而质量检测时执行的是检测机构认为合适的标准,这种做法完全是不恰当的,检验机构不能代替制造商确定质量承诺,既使需要更换执行标准,也应由制造商确认而不是检验机构臆断。
    此外,一些非原则性的不规范可作为一般缺陷,如明示标准年代号有误、明示标准版本已废止、标准编号印刷有误等,质量检测中按现行有效版本执行即可。

    3.7 安全类别

    应根据GB 18401或GB 31701规定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婴幼儿类必须注明“婴幼儿用品”,只标“直接接触皮肤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类”作为未标注安全类别。

    值得注意的是,除婴童产品外,一般产品标注安全类别时可以不注明GB18401,只标注“A类”、“B类”等即可,如果写了标准号但又不规范,则不应按不符合(也可作一般缺陷),如GB/T 18401 C类、GB 18401-2012 A类等。


    如标注的安全类别明显不符合实际(指低标),则按不符合,如:婴幼儿产品标GB 31701 B类,浴巾标注C类,内衣裤标C类;产品用途不明确或可选的,标了较低的类别不应作缺陷判定,如裤子标C类、羊毛衫标C类;婴童服装以年龄为准,如100cm“儿童服装”标GB31701 B类应是允许的,105cm婴童服装标注GB 31701A类“婴幼儿用品”也是没问题的。


    安全类别标注有不一致的或标注不全的,计为不规范,并以类别高者计,如:GB18401 C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品,按B类执行;GB31701 B类 婴幼儿用品,按婴幼儿用品执行;号型135/70 标注:安全类别 B类,按GB31701 B类执行;105cm婴童服装标注:婴儿服,按GB 31701 婴幼儿用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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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4-9-12 10:20
  • 签到天数: 38 天

    [LV.5]常住居民I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4 09:4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品质管理 于 2024-10-24 09:48 编辑


    3.8) 耐久性标签

    产品应该附有耐久标签(GB/T 5296.4列举的特殊情形除外),且必须包括3项内容:产品号型和规格、原料成分和含量、维护方法图形符号,这3项内容不一定都在同一耐久标签内。

    值得注意的是,耐久标签中已有的信息,其它形式的标签中就不是必要的了(消费者不发现产品耐久性标签上的信息除外),如果因此判定其不符合是不准确的。

    3.9) 使用说明的一致性

    同一件产品的吊牌、包装盒/袋、耐久性标签、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提供的资料等涉及相同项目的内容应当一致,否则判不一致(不符合)。


    “不一致”是指同一项目不同形式标注内容不一致,即相互矛盾、冲突
    如:
    ①  吊牌:165/72B   ,      
    领标:165/88A




    同一项目标注的内容虽有不同,但不构成相互矛盾、冲突,不作不一致,以较全的计,视情况个别可作不规范
    如:
    ① 吊牌:规格 52 ,耐久标签:规格 180/96B
    (有一处符合规范,二者不矛盾。此外,48、52、M、L、XL等虽表示方法不够规范,但作为传统的表示方法也为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只要不矛盾即可)

    ②   吊牌:   

    面层:100涤纶,                     
    里层:100粘纤        
    耐久标签:70涤纶 30粘纤      
    (显然一种是分层标的数值,一种是合并标的数值,算不上矛盾


    ③  包装盒 : 面料:100%聚酯纤维                     
                       里料:100%粘胶      
    耐久标签:面料:100%涤纶                     
                   里料:100%粘纤               
    填充物:60%七孔涤纶                           
                40% 聚烯烃纤维
    (有一处标注较全,另一处有漏标,但二者不冲突,以较全的计;另外聚酯纤维/涤纶、粘胶/粘纤 不构成实质性区别,以规范的计)



         (有一处较全,二者不冲突)

    3.10) 文字规范性

    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外文、少数民族文字。如果使用说明为外文且标注内容符合标准要求,则相应项目应为符合,文字规范性为不符合(缺少中文)。

    成分含量同时用中文或者其他文种标注了纤维成分含量,则以中文为准,其它文种不再进行与中文的一致性判定(GB/T 29862);除成分含量外,其它内容如同时有中文、外文,则中外文内容应一致,如不一致,判标识不一致(GB/T 5296.4中没有以中文为准的表述)。

    3.11) 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

    如果产品使用或贮存不当容易伤及穿者或造成产品本身损坏,则应标明使用贮存注意事项。该项不是必要项目,不进行缺陷判定,当然如因未标明使用贮存注意事项,而在使用或贮存中出现了人身或产品伤害,制造商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必要的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应当标注。

    3.12) 使用说明的其他要求

    GB/T 5296.4第7、8章为一般要求或指导性内容,多为可选项或可灵活掌握内容(如,以可、宜、适当等叙述的内容),一般不进行缺陷判定。此外,在GB/T5296.4中未涉及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的标注,该项不作判定;因产品质量法中有相应要求,提醒企业还是要标明。



    结论与对策建议

    产品使用说明最主要的作用是向消费者如实传递正确、安全地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特性的信息,防止欺骗和误导,保护消费者利益。使用说明并非产品本身,也不属于产品质量的范畴,而是制造者对其产品质量的宣示和承诺,使用说明的强制性标准GB 5296.4也于2017年转化为推荐性标准GB/T 5296.4,这本身就说明了问题,一味死抠的做法不可取。因此应该正确认识使用说明的本质、准确理解和把握产品使用说明的缺陷、合理运用使用说明的判别结果。


    由于使用说明的要求内容简洁,又没有专门的检验方法,因此造成理解和掌握上的差异不足为奇,这更需要各机构及企业间应加强沟通交流,达成共识和统一。文中提出的观点与建议是作者多年实践的思考,供同行参考,也欢迎交流研讨。



    【全文完】
    作者:中纺标  王宝军

    未经作者允许,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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