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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产品使用说明相关问题探讨(二) 产品使用说明的检验属性与结果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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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4-10-24 09: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品质管理 于 2024-10-24 09:20 编辑

    往期阅读(点击标题查阅):纺织产品使用说明相关问题探讨(一)  关于产品使用说明的本质属性

    作者:中纺标  王宝军
    未经作者允许,严禁转载。

    (续前)

    纺织产品使用说明相关问题探讨(二) 产品使用说明的检验属性与结果评判

    02  关于产品使用说明的检验属性与结果判断

    2.1 使用说明的检验属性为形式检验而非符合性检验

    作者认为使用说明的检验为形式检验而非符合性检验,主要考查产品标识项目的完整性及内容表达形式和方法的准确性,也就是主要看标识项目有没有、全不全,标注方法、表达方式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凭借所提供使用说明资料和样品特征可以判断标识内容的准确与否,使用说明检验时一般不作符合性判定。

    符合性检验是以使用说明声称内容的符合性为目的,需对标识明示内容进行相应的查证、检测以验证使用说明标注内容的真实、准确性。如制造商的名称地址是否与注册信息相符,规格、成分含量、质量等级以及产品说明中明示的技术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所标注的图形符号是否符合实际等,这些符合性检验不是常规使用说明检验的使命

    使用说明标识内容齐全、标识方法正确就是符合要求的;应标注的项目没有标注就是不符合要求的;如果应标注的项目标注了,但标注内容或表达方法不够准确,就是不规范。

    如果委托方特别指明需要符合性判断,就不是一般性使用说明检验了,这属于符合性评定的范畴,通常需要另行提出委托检验项目,如产品外观(如规格偏差)、内在质量(如纤维含量偏差、品等符合性、功能性要求等)、维护方法图形符号适用性评价(服装是否能正常承受明示维护方法)等检测或验证。

    2.2 使用说明的缺陷判别



    GB/T 5296.4规定了产品使用说明的标注内容、方式方法的一般要求,使用说明传达信息应内容全面、表达方法得当、意图准确,如果实际使用说明未完全按标准要求或与标准要求不一致,那么就构成缺陷,在GB/T 5296.4附录B中给出了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原则。
    产品使用说明有不符合GB/T 5296.4第5~8章及产品标准特定要求规定的,所列内容中出现1条不符合要求的即作为1项缺陷,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作缺项即为严重缺陷,其它不规范情形均为一般缺陷:
    •      缺少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纤维的成分和含量、维护方法图形符号、执行的产品标准、安全类别中任意一项;
    •      没有耐久性标签(标准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耐久性标签上缺少“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或“维护方法”中的任意1项;
    •   同件产品上不同形式使用说明的同一项目标注内容不一致


    值得关注的是,有些机构在对使用说明的检验时并没有按GB/T 5296.4给出的缺陷判别原则,而是一味上纲上线、无限加码,无论缺项还是不规范,也无论轻重,一律给出使用说明不符合的判定,这是有失公允的,是偏颇的。


    对于使用说明的具体缺陷判别尺度的把握,后面还将专章讨论。2.3 使用说明检验的结果评价与运用GB/T 5296.4附录中给出了实际产品使用说明未完全按标准要求时缺陷的判别,并有一般缺陷和严重缺陷之分,因此从标准角度来说,既然标准中区分了缺陷程度的类别,不同类型的缺陷在结果的运用时应该是区别对待的。然而GB/T 5296.4并没有给出对使用说明检验结果的综合评价规则,各个产品标准中更没有对使用说明评判的内容。


    正如前篇所述(点击阅读:纺织产品使用说明相关问题探讨(一)  关于产品使用说明的本质属性),使用说明并非产品本身范畴,也非产品质量检验项目,通过上述2.2的缺陷判别已经判别出使用说明未按标准要求标注的缺陷及程度,该结果完全可以直接运用于贸易验收、市场监督等。采购方可以根据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产生的影响判断该产品的使用说明是否可以接受,是否需要改进、如何改进,就像对产品的包装、运输方式是否可接受一样,不接受就需要双方协商如何改进,而不是简单地判定产品不合格,这是两码事。即使在市场监督中,按照产品质量法第54条罚则,产品标识不符合第27条规定的只是责令整改(即改进),因此只要对照27条1~3款(纺织产品一般不涉及第4~5款)规定,指出不满足条款要求的具体内容,即可令其整改,判定其产品不合格是没有依据的。


    但由于人们的惯性思维,总是习惯于要有个综合的符合与否的判定,而且需要第三方机构给出最终结果,认为这样才有说服力,因此就出现了综合评价结果怎么出的问题。因GB/T 5296.4及各产品标准都没有使用说明的综合评判内容,因此也就出现了主观臆断起主导作用、五花八门、各显神通的的混乱局面。


    如果一定要对产品实际使用说明状况给出一个综合评价结果,作者认为应按照产品标准、合同协议、利益相关各方商定、有关方制定的检验方案(如抽检方案)等文件对缺陷的限定规定及判定规则进行,实际上目前产品标准及其它技术文件对使用说明的判定规则极少见,因而这成为一个问题。然而,很多人并未意识到使用说明的综合评价无据可依这个事实,而是理所当然地只要出现1项不规范,无论轻重一律判定“使用说明不合格”,这显然是没有根据的。


    产品的使用说明与外观质量的要求有类似之处,都是描述类要求,因此使用说明的综合评价可以参照外观质量的评价方法,严重缺陷不允许,一般缺陷允许一定限度。服装产品标准外观缺陷的判定条目一般在30~40项,检验规则中单纯轻缺陷通常允许在6~8个以内,GB/T 5296.4及产品标准对使用说明的要求一般在11~13项,作者认为,使用说明的一般缺陷允许2~3项是合理的。


    由此建议,如果需要对使用说明作出综合评价,在没有特定规则时,如出现1项严重缺陷即作为使用说明不符合;如只有一般缺陷,则允许2~3项(因各机构掌握尺度不尽相同,允许缺陷数应与宽严程度相协调),超出则为不符合。


    此外,对使用说明的最终评价可使用“符合”、“不符合”,而不应使用“合格”、“不合格”,因为使用说明并非标准考核内容,更不是合格评定依据,使用“合格”、“不合格”作结论不妥;再次强调,使用说明的符合/不符合仅针对使用说明,与产品质量的判定结果无关


    【未完待续】
    作者:中纺标  王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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