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镍总含量要求/2004/96/EC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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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6 14: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镍通常存在于电镀、不锈钢及其它合金中,镍可能经由长期的皮肤接触而释出,可能造成严重的过敏及皮肤炎症状。

原欧盟94/27/EC指令:
1.规定和人体皮肤长期直接接触的产品中镍的释放量不得超过0.5μg/cm2/week,这些产品包括:耳环,项链,手镯和手链,脚镯,指环,表链,表带和表上的收紧装置,以及服装中的纽扣、紧固件、铆钉、拉链及其它金属标志。(两年正常使用)
2.耳朵或身体其它部位被刺穿后,在上皮形成的过程中,穿进耳朵的耳饰,或穿过人身体的其它部位皮膜的饰钉,不论最终去除与否均要求这类饰物和人体皮肤组织不排斥,且其中的镍的质量含量不得超过0.05%,否则禁止使用。
其中EN1810(镍含量检测方法)EN1811/EN12472(镍释放检测方法)为该标准的协助标准。

2004/96/EC指令:
修订上述指令94/27/EC的第2条款将镍总含量0.05%的要求修改为:其中的镍的释放不得超过0.2μg/cm2/week
镍的总含量:
1.目前欧盟针对饰品产品取消了规定镍的总含量,目前是以镍的释放量来代替的
2.对于镍的总含量并没有那个国家明文规定,日本JGPSSI日本环保产品优先购入调查共通化协议会的绿色采购指南中规定 镍的含量为1000PPM,此在文件中主要针对于电子电气产品;

来源:STC 李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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