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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纤维名称指令升级为新法规,5月起即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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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慵懒
    2017-4-11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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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2-2-14 08:4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底,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中颁布了新的纤维名称法规1007/2011/EU,宣布从2012年5月起新的法规将取代纤维名称以及纤维成份的有关指令(2008/121/EC、96/73/EC 以及73/44/EEC)。纤维名称规定的法律地位由指令升级为法规,按照欧盟的规定,各成员国不再需要将其转换成国内法规,而是直接采用实施。
    新法规与原有各指令相比进行了以下重要修改:1、新法规对纺织产品标签要求新增加了一项重要的特色规定:对于来源于动物的任何非纺织材料,标签必须添加辅助说明。这一新要求无需分别鉴定产品材料或特定的物种来源等,而只需在标签上注明“含动物来源的非纺织材料”。2、新法规对“其他纤维”含义进行了修改。新法规规定:“其他纤维”被限定为单组份含量不超过5%,各组分之和不超过15%。此前指令仅要求“其他纤维”含量小于10%,对“其他纤维”的总含量没有限制。另外,还规定未经允许使用的纤维名称,符合“其他纤维”规定要求的应归为其他纤维;含量超过5%的,按法规附录1第48条规定标注其材料。3、新法规要求标注语言为出售地区官方语言。此前指令规定,除非是产品出售地特别要求,否则不必做出说明。4、新法规现要求产品标签必须安全牢固地附着在产品上,此前指令对于标签粘附方式没有明确要求。5、新法规对标签准确度要求进行了明确说明。要求若制造商产地在欧盟地区或者进口商/经销商地点在欧盟地区,则他们有责任确保标签信息的准确性。旧指令曾提及这一条款。欧盟地区之外的制造商/出口商则没义务服从这项规定。
    新的纤维名称法规将于2012年5月8日起正式生效。符合原指令要求,并且于2012年5月8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可于2014年11月9日之前继续进行合法交易,此日期之后相关产品将退出市场交易或须符合最新法规。检验检疫部门建议各出口企业及质量监管部门应及时学习该法规,寻求应对措施,确保纺织服装产品的顺利出口。
    来源: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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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12-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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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2-2-14 09:45:40 | 显示全部楼层
    1007/2011/EU  欧盟纤维名称法规
    下载

    10072011EU.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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