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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提案擴大RoHS對電子電器物品管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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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4 20: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國加州眾議院於2006年5月31日表決通過A.B.2202修正案,擴大加州含鉛、鎘、汞、六價鉻等
重金屬之電子物品管制範圍(詳情請參閱本公司第28期新聞)。該法案雖獲得許多環保團體的支持,
卻在參議院撥款委員會 (Senate of Appropriations Committee)胎死腹中。加州眾議院議員Saldana
於2006年12月4日重新提出與A.B.2202相當類似的AB 48法案,修正現行加州RoHS法案之管制範圍,
由「特定電子物品」(covered electronic devices)擴大到與歐盟RoHS指令一致。本法案預計於2007
年1月3日至2007年4月7日之會期展開相關法制作業程序。

    2003年通過之「電子廢棄物回收法」中規定,違反歐盟RoHS指令中四項重金屬含量而在歐盟禁止
銷售的特定電子產品亦無法在加州販賣,特定電子產品的定義僅包含超過4英吋(以對角線量測)之螢
幕及顯示器之電子產品。AB 48法案則將管制範圍擴大至包含:(a) 使用電流或電磁之設備,或產生
、轉換、量測電流或電磁之設備;(b) 2002/96/EC(WEEE指令) Article 2所定義的設備;(c) 交流電
壓低於1000伏特、直流電壓低於1500伏特的設備;(d) RoHS指令Article 2.1所定義的設備。


    AB 48法案排除以電線安裝於電力系統或機械系統,且無法輕易分離之固定安裝電子設備(易攜之
插電電子設備不在上述定義範圍)。此外,AB 48法案亦豁免(a) RoHS指令未提及之電子設備或零件;
(b) 為符合消費者健康、安全要求而含有特定物質之電子設備;(c) 回收再生之電子產品;(d) 用以
延長產品使用壽命之維修零件。該法案同時規定若一開始為RoHS指令的排外項目但隨後將禁止銷售的
電子產品,不應在法令生效之初即禁止販售,應待歐盟禁令正式實施24個月後才禁止在加州銷售。
  
来源:STC 李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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