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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18401有关产品类别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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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21 10: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GB 18401-2010中,除婴幼儿产品必须标注外,标准没有要求标注产品的类别(如直接接触皮肤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类),那么下述情况如何判断产品的pH合格与否?
5 v5 P8 k+ u* ?, M6 E一件裤子,没有标注是直接接触皮肤的还是非直接接触皮肤的,要求按照FZ/T 81007和18401 B 类测试和判定,pH值测试为7.8,那么是合格还是不合格?FZ/T 81007中规定,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pH为4.0-7.5,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的产品pH为4.0-9.0。18401 B类规定的是4.0-8.5.
$ I, J4 l" K1 G& e7 t
4 E) b. `; S  x" J引伸出两个问题:
7 J! U0 n7 t: s8 z# |! b(1)吊牌上到底是否需要标注产品类别,是直接接触皮肤还是非直接接触皮肤,当然那种很显然就能判断的可以不标注,例如衬衫。
7 A3 A" j- R$ U& q8 Z(2)如果已经确定是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当产品标准与18401中规定的pH值冲突的时候,如何进行合格与否的判断?(现在有很多个产品标准存在这种情况,是遗留的老问题,但是必须面对)。
5 W* J' k8 p' C5 Y针对第二个问题,有两种回答:第一是按照产品标准和18401分别判断,第二种是从严判断。8 q* E' I  t6 l9 R2 @; I
我想看看大家的意见。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前天 16:00
  • 签到天数: 144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1-6-21 11: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严判断:当产品标准低于18401时,按18401强制性标准执行,如果产品标准高于18401标准,要按产品标准执行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7-4-11 08:35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6-21 12: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01—2010 纺织品 中的 7.3, Q% b3 K5 Y$ O* a- D; {5 q. a. p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 `5 W+ d0 `7 r1 G& a; M( ^, W7.3.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检验并判定。  I* v/ }* d4 b1 Z1 G
    应该从严判定。2 V7 o% r5 h- p/ ~+ Q! ]

    / q. i3 n% ~  t) m4 i但是 如果 根据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02—2010 服装 中的 7.2
    % S, n* k) {+ V9 B% u) s1 i5 X- \8 z' G7 ^- S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 |0 w: ~0 P- w. k0 y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检验并判定。
    9 K4 r2 E9 Y( b+ ~; ]1 O& e# q注:1、本规范中被抽检的产品等级标注高于合格品等级的,按合格品(FZ/T 73025  婴幼儿针织服饰按一等品)规定指标判定合格或不合格。) `; Y& ]& A+ k* l3 z9 O
    2、如推荐性产品标准中相关指标高于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按强制性标准规定指标判定。
    , r& i! t3 y) {3、被抽检的产品基本安全要求类别低标的(如A类产品标B或C类),应按产品的实际适合类别判定合格或不合格,但须谨慎判定。被抽检的产品基本安全要求类别高标的(如B类产品标A类、C类产品标B类),应按产品的标注类别判定合格或不合格。
    ) d/ x% v; ?# p6 E
    ) |4 t* m4 ^6 c$ o) ^应该判定为合格。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21 13: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GB 18401-2010的宣贯还不透彻,仍停留在2003版上,吊牌必须标注“安全技术类别”,首先您的吊牌就不符合要求,下面的就不必讨论了,有安全技术类别还不能判定吗?至于冲突问题,楼上也说明清楚了,但如果对自我要求来说,最好是按严。
    $ ~  ]: y2 m7 }/ N4 A9 b看贴http://bbs.cnfzjc.com/showtopic-10088.aspx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21 22: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koko001,要把GB 18401-2010好好学一下,然后按标准执行,什么问题都解决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2-7 10:31
  • 签到天数: 2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1-6-21 23: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yalqun123 的帖子

    楼上估计还没有仔细看完主题吧,楼主提的讨论话题,是标准执行过程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啊。(强制标准与产品标准的矛盾问题)  }& ]3 S" I0 v/ C2 {- z

    0 F# e% {# H% V& i- W9 J2 v建议后面各位回帖交流,尽量耐心看完再做回答,以增加交流的准确和深度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2-7 10:31
  • 签到天数: 2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1-6-21 23: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几个小概念说明,可能与主题无关(只为助于入门者理解,高人可以绕道):
    7 T% R& B! Y# K4 D% |7 g2 g& @
    * l, `7 V5 Z3 ^; o, c( b. v) L, V6 n( U- n安全技术要求类别:A、B、C! r3 [" q( H7 D: x, |, ~3 m& ~- c
    产品类型:婴幼儿纺织产品、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v' |% G3 f3 d* O
    8 i! d  B; s1 Q# `0 e
    标准中规定,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标明“婴幼儿用品”----(另两种类型产品未要求标出)++++产品类型+ q% ?( T* t9 j. \
    又规定, 其他产品(其他类型产品)应标明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A或B或C                        ++++安全技术类别1 V9 k! l1 j5 O2 Z% v

    5 Y9 P9 [% i/ Y
    , {# D$ O- H. u其他可能的延伸(为助于入门者理解):! e( @. u8 |( p$ A7 d
    标明安全技术类别为B的产品,可能是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也可能是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 b2 a# c' |0 c/ r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也可以标明安全类别是A) Z- z9 L4 K1 e
    . c9 c. z5 b" T6 V2 D! n1 S' M
    也就是说这是两条线。
    ; U" N: g- B% f5 s: g婴幼儿产品一定是A                   % z' M) q# U. J8 D& ^7 g) b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可以是A\B      
    5 S9 Z- C( G0 q2 ?: h+ G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 可以是 A\B\C, W+ |  K# i6 B7 b" n6 s; q: t
    反过来说,  M) V4 s* N: l8 R
    安全类别标明是A的,三种类型的产品都有可能 " Y7 u; C* j: ^+ f: m) j
    安全类别标明是B的,可能直接接触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两种
    : Z' D0 j3 K* b. U安全类别标明是C的,就是非直接接触皮肤产品
    6 W. r, H; M: k* y; H0 a
    ( l: ?3 ]5 D0 V  |9 o- N而过去的18401 是一一对应关系。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3-13 09:43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6-21 23: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的说一声,像81007这种标准早该修订啦,希望国家有关行业领导对标准质量进行考评,能者上庸者下
    % x3 K4 v) M% Q& g8 V# l( o) N好多烂标准,不知道怎么出炉的& R+ w7 X( ]; F

    $ h. {( m# r# F3 i1 ^1 K  r0 ~以81007为例,你的pH值指标跟当时的18401-2003是一致的,你就没必要在产品标准中说直接4-7.5 非直接4-9,只需说符合18401就行了(其实符合18401这句话都不用的,你不说,也得符合啊),不知是什么天才想得到的,不会是担心篇幅短吧
    1 U. _) Y6 N3 Y$ ^2 a因为说了,所以有了现在的遗留问题,就是那些天才留给大家玩的哦9 M* D( ^# I( _% \( `+ i; i$ w

    ! h$ y% e% ~# f) W" @3 m; g由于18401-2010未要求一定标明是直接接触皮肤还是非直接接触皮肤(明显知道的还好),导致按81007无法判定pH合格与否了,这个答案谁能来答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3-13 09:43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6-22 00: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楼主举的例子,如果认为是直接接触皮肤的5 b% i4 D& V& a5 F" e
    那么这个冲突如何解决,还是不解
    $ H) u4 R, f4 N5 \, P' B分别判就是:不符合81007,符合18401& w, Z% b* ~1 V5 z, S
    最终怎么说呢! d  d' x5 {6 r; v' s
    能上市场?5 @% L- C  @  P$ w' O% X
    , X5 H$ r5 g+ f" D5 k6 k

    8 }  o8 y1 g% C* w+ d3#xinxin的回答到底行不行呢,其中的一行红字我也看到了,但是陷入一片糊涂中
    ( M: V: i- A, Z! R  `* s2 y假设,我汗渍实测只有3级,不符合81007一等,符合18401B    按这行红字我能合格吗?
    2 E/ P0 I3 j( _, ?
    对3#的那行红字我也产生了怀疑。即使是推荐性标准,但是标出来执行的这个,只要不符合就是不合格   大家怎么理解的啊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1-6-22 10: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感谢6、7#的回复,把我要说明的问题实际上给大家点透了。估计有的人还没看清问题的实质。目前关于这个问题本人从18401的起草单位得到的回答就有两个:一个是从严,一个是分别判断,前后矛盾。那么就给大家造成了困惑。其实就我个人意见,解决办法就是一个:标委会出文规定:产品标准中涉及到18401中相同的pH和偶氮的项目。按照18401执行就可以了(这样会与修改18401的初衷一致),其他项目从严判断。而且需要标注出产品的种类,即是直接接触皮肤还是非直接接触皮肤的,这与直接接触皮肤的技术安全类别可以是是A\B类不矛盾。
    * `" a( \5 U) e" k" y  L* H# G/ o7 c, X" y" e6 _$ t4 v8 B
    另外,3楼xinxin的帖子,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经过跟CCGF 202—2010的起草人沟通,7.2下面的注1、注2和注3需要删掉,是错误的。尤其是注2,跟7.2中正文的内容矛盾。即“如推荐性产品标准中相关指标高于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按强制性标准规定指标判定。”这句话不对。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10-30 09:21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6-22 11: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10#:  "经过跟CCGF 202—2010的起草人沟通,7.2下面的注1、注2和注3需要删掉,是错误的。尤其是注2,跟7.2中正文的内容矛盾。即“如推荐性产品标准中相关指标高于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按强制性标准规定指标判定。”这句话不对。 "
    ' ?  c% F+ C+ Y! p; U0 g/ L! _" }
    : i4 s6 o! D9 f- {同意这个观点。(这样9#对3#的那行红字的迷糊,可以清楚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10-30 09:21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1-6-22 11: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sabrina_su 的帖子

    建议标委会出文规定:产品标准中涉及到18401中相同的pH和偶氮的项目。按照18401执行就可以了(这样会与修改18401的初衷一致),其他项目从严判断。2 Y  V" o3 \5 X+ [2 \
    % i! A2 S& t* o$ k& F3 F1 ~
    这个我也同意。pH和偶氮以外的项目,就没有必要了,应当从严。
    6 P+ `4 ]8 R- J0 M0 b( S' H1 M9 F, _
    (不过,标委会或起草单位,什么时候能出这个文呢,18401正式实施在即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22 22: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第二个问题不矛盾呀!
    0 x/ l2 B5 i/ p- c' J8 d/ \; i' `+ z1、如果产品标准中指向18401,就没有什么冲突了。
    % C9 ]9 z5 q: m2、低于18401的肯定是依据18401了!+ G1 o8 e5 m" I# j% m
    3、按产品标准和18401分别判定,分别说清楚。很麻烦但不容易产生歧议。
    + H* o/ s$ n2 v, U9 r! `. C4、最终因为产品明示的两个标准都存在发,所以最终产品的综合结论还是“不合格产品”。所以从这个角度,最终综合判定是从严的。
    - o) S  g( O" L" {3 q7 f  L, e5、只是在监督和执法后处理上可能会有“违反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的区别。
    6 [2 i$ m& ?8 }  A   不过也有的地方可能也理解成只要是你明示到产品上的“推荐性标准”,针对你这个产品就是“强制性标准”。那只是标准化法需要修改的。) _- Z6 }* S& X) Y
        个人理解。请教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6-22 22: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adminsj 的帖子

    这个问题还是老大说的准确透彻!5 A; N6 n! r2 t8 H1 b
    我们这里就有一个例子,有家成人内衣企业,以前一直标A类,我们觉得他们是能过检测能够达到A类的质量要求了,所以标A类没问题。但就有人说,成人内衣不是婴幼儿服装不能标A类。
    - N* h- _2 F5 D: ]7 P3 _: o8 U18401-2010的新标准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就是有点绕!:P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3-17 13:44
  • 签到天数: 57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1-6-23 09: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sabrina_su 的帖子

    其实GB18401-2010中并没有说不用标类别,而是必须标类别。也就是你的产品能达到哪个类别就标哪个类别,也算是一种明示担保吧。比如说,2003版的直接接触皮肤类必须标B类,而新标准规定是至少要达到B类,如果你的产品能达到A类,你还可以标A类,说明你的产品安全指标更好,消费者至少知道你的产品比标B类的更好一些,同样道理非直接接触皮肤类亦是如此,甚至可以标A类,但前提是标了就要达到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3-17 13:44
  • 签到天数: 57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1-6-23 10: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sabrina_su 的帖子

    建议标委会尽早对CCGF 202—2010下更改通知单,以减少争议,给质检部门一个统一的依据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3-17 13:44
  • 签到天数: 57 天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1-6-23 10: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与洁鸣的理解是一样的,如果产品标准要求高于强制标准应按产品高标准来判,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明示标准和明示等级要求,因为强制标准基本上就是最低限度了。只是在后处理上可以考虑从轻。这是个人看法,不知真的出现争议后法官会如何裁定。现在产品标准修订太慢,与一些通用标准不协调,这是通病。有时真是很无奈,其实每个人的观点都有道理,关键是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法官的观点会不会和你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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