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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B/T2912.1-2009中适用范围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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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中说本部分适用于游离甲醛含量为20ppm~3500ppm之间的纺织品。检出限为20ppm。但是很多情况下结果是不超过20ppm的。不知道该如何理解这句话?是不是20ppm以下就不能应用该标准了?
还是说该方法的线性范围为20ppm~3500ppm之间,低于20ppm就超过置信区间了?
希望业内人士给与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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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20ppm就超过置信区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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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以下 样品测试数量的选择 

如样品中甲醛含量过低,应当将试样数量由1g增至2.5g,以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这种方法符合GB/T2912.1《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的条文规定。
用不同的样品数量,使用相同的测试方法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为根据GB/T2912.1《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的提示,其测定范围在20-3500mg/kg之间的规定,考虑到甲醛含量过低时吸光度与甲醛含量之间的线性关系可能偏离比耳定律的因素,选择2.5g样品的测试结论是合理的。
此外,如果甲醛含量过低时,标注小于20mg/kg或未检出,严格标注吸光度,如JIS L 1041 A (Law 112) 或max 0.05 / 0.1 absorb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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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的解释,感觉你的解释很好,看来以后保险的取样量是2.5g,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二次试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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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醛含量过低时,标注小于20mg/kg或未检出”,andrew 解释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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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说的话如果<20ppm,直接写在报告上是不是不符合规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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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些公证行出具的报告中看到,如果甲醛含量小于20PPM,都是标注为"未检出"或低于20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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