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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O(包括NP、NPEO、OP、OPEO)列入生态纺织品的考核内容,规定这4种化学物质各自的限量均不得超过50mg/kg。这个限量是根据现有检测方法的检测低限确定的,其实际的意义是不得检出。我国每年向欧州出口的纺织品和服装价值达100亿美元,随着2005年的配额的取消,销售趋势必将上升,所以我们必须认真对待APEO使用。对生态纺织品和服装上APEO含量的限制看似是印染企业的事,但实际上在这个生产链中离不开助剂行业的密切配合。
应对措施:
1.APEO的替代采用脂肪醇聚氧乙烯醚或支链的脂肪醇聚氧乙烯醚替代APEO。
2.加强合作,近年来欧州对纺织品生态要求逐年提高,所以我们必须重视欧州的有关生态纺织品法规及技术标准信息,并制订相应的对策,进一步开拓欧州市场。针对APEO在纺织品上的限量要求,印染及助剂行业应采用紧密真诚合作。
2003年6月18日,欧盟颁布203/53/EC指令,规定从2005年1月17日起,除特定的情况如用于涂料印花的粘合剂等除外,对APEO的使用、流通和排放作了相应的限制。限定若化学品及其制备物中的APEO及AP(烷基酚)含量高于0.1%(1 00 ms/kg,重量百分率),则该化学品及其制备物不能用于纺织品和皮革加工、纸浆生产和造纸生产、化妆品、杀虫剂和生物杀灭剂的配方。
2002年5月15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制定共同体纺织产品生态标签规范并修订1999/178/EC的决议”;同肘颁布了Eco—Label的纺织品规范,即202~71/EC法规,白2002年6月1日生效,到2007年5月31日止。该法规禁用包括APEO在内的7种化学品,在部分配制品和配方中也不能使用,但没有提出限定值。比较203~3/EC与202/371/EC,前者有一个最高限定量。实际上欧洲许多企业标准对APEO限量控制更严,有的要求10 mg/kg。世界大部分检测公司均限定低于10 mg/kg。APEO的测试项目为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NPEO,CAS.NO.9016—45-9)、壬基酚(NP,CAS.NO.25l54-52-3)、辛基酚聚氧乙烯醚(OPEO,CAS.NO.9063-89~)和辛基酚(OP,CAS.NO.27193-28-8),NPEO和OPEO占APEO总量的95% 以上,NP和OP分别为它们的主组分,检测结果必须是4个化合物的总量及其中任何一个化合物低于限量,才算是合格产品。
但是欧盟的上述两个法令都是指化学品及其配制品或配方,而非纺织品及皮革制品上APEO的最大限量。德国政府1997年12月23日颁布的“食品及日用消费品法”修正案中,对纺织品及服装限定:经还原分解出致癌芳胺的最大限定值为30 mg/kg(OekoTex Standard 10 为20mg/kg),对染料的最大限定值为150 mg/kg。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GB/T19601《偶氮染料还原分解致癌芳胺测定》,也提出30 mg/kg和150 mg/kg限量。欧洲一些企业参照相关法规,纺织品上APEO的最大限量定在30—50 ms/ks。
实际上限用APEO由来已久,早在20世纪80年代,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OSPAR公约)就提出优先控制15类化学物质中的第12类即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及其相关化学物∞]。当时对于争议颇多的APEO,虽然没有法规,但已有非正式的协议对APEO的生产和使用加以限制。例如“ :
(1)澳大利亚出台的从1987年开始停止使用APEO的非正式协议。
(2)比利时的大多数公司已在消费品中停止使用NPEO。
(3)丹麦于1988年2月规定,至1988年底,80%NPEO由可生物降解的脂肪醇聚氧乙烯醚(FEO)取代,20% 于1989年底完成NPEO的取代。
(4)法国于1987年12月24日出台非正式协议,规定使用生态降解率高于90% 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取代NPEO。
(5)德国于1986年12月31日提出,家用、通用洗涤剂工业停止使用APEO,1989年年底完成。
(6)挪威规定于2000年年底停止使用APEO。
(7)荷兰、葡萄牙、瑞典、西班牙、美国都对APEO停用和取代有非正式协议。
(8)瑞士从1987年8月31日停止使用APEO。以上这些国家有关的非正式协议均集中在APEO主要应用的洗涤剂。欧盟的法规经过一段过渡时期后,必然成为欧盟各成员的正式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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