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纤维成分及含量
GB/T 5296.4中的“5.4 纤维成分及含量”主要指纤维成分及含量的标注方法,即纤维含量标识,对应的是GB/T 29862中第4-6章的要求,使用说明检验主要检验其标注方法是否规范、符合条款要求;而纤维含量偏差属于纤维含量标识内容的符合性(真实性、准确性),对应的是产品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多数按GB/T29862中第7章的要求),属于内在质量检验项目,不属于使用说明的检验判别内容。实际中这些方面的问题比较多,此外关于纤维名称标注与判别方面更是问题百出,作者将另文讨论。
对于纤维成分及含量标识的具体要求,在GB/T 29862中都有详细规定,但执行中确实存在不少细节问题,这里暂不展开讨论,仅针对GB/T 29862第8章纤维含量标识的判定问题谈一点看法。
GB/T 29862对纤维成分含量的标识要求实际分为2部分内容,第4-6章为纤维成分含量标注方法的要求,第7章为纤维含量偏差的要求。在第8章纤维含量标识的判定中列举了7种不符合的情形,其中没有提供纤维含量标签(包括产品某些主要部件的纤维含量没有标注)、没有提供纤维含量耐久性标签、没有采用纤维的规范名称、没有标明产品中应标识的各纤维的具体含量等情形的,作为纤维成分含量标识即使用说明不符。
对于标注的纤维名称与产品中所含的纤维不符及实际纤维含量与标注纤维含量偏差超出规定允差范围这2条,这是在内在质量项目“纤维含量偏差”检测中才能发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则应判定“纤维含量允差(或偏差)”不符合,而不作为纤维含量标识不符,也不能同时判定纤维含量标识(使用说明)和纤维含量偏差都不符合,这样是不符合逻辑的。
有企业反映,在抽查中有的把产品某些主要部位的纤维含量没有标注、没有采用纤维的规范名称、没有标明产品中应标识的各纤维的具体含量、同件产品的不同形式标签上纤维含量不一致等本属于纤维含量标识(使用说明)的问题都在内在质量中判定“纤维含量”不合格,这是不准确的,当然同样不能同时判定纤维含量标识(使用说明)和纤维含量偏差都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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