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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委员会于2008年4月4日公布了第2008/42/EC号指令,对之前发布的第76/768/EEC号指令(也称“化妆品指令)进行修订,修订版根据科技进步,对附件II物质表和附件III物质表的内容进行了修改。附件II物质表为化妆品成分中严格禁止使用的物质,附件III物质表为满足相关限制条件才可以使用,否则严格禁止使用的物质.
修订版指令对目前化妆品中使用的许多芳香类化合物有所影响。依据IFRA(国际香料协会)操作规范的要求,修订版指令增加了对某些芳香化合物的限制,如d-柠檬烯规格中的羟基香矛醛,异丁子香酚和2-辛炔酸甲醛。芳香化合物表的范围比以前扩大了,其中包括了化合物的详细说明和使用限制等.
欧盟成员国应在2008年10月4日前将上述指令转换成本地法规。从2009年10月4日起,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欧盟国销售违反这些新规定的产品。
ASEAN 化妆品指令(ACD)
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制定了统一的化妆品法规,以提升东盟地区内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任何一个签约国生产或销售的化妆品,如果满足相关要求,则可以进入另一签约国的市场。
ASEAN成立于1967年,包括10个成员国,即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
根据要求,成员国应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东盟化妆品指令(ACD). 负表化妆品投放市场的企业或人员必须通知产品销售国家化妆品法规主管部门产品的生产地,以及产品上市销售前最初的进品地,只有将相关信息通知给法规主管部门,并得到许可后,产品才可以销售,然而目前划为化妆品类的产品,只要不含有任何禁止使用的成分,仍然有36个月的过渡期。
这项新计划最显著的特点是所有东盟国家将改变以往化妆品“上市销售前批准”的传统办法,代以上市销售后监督的新办法,同时,只有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菲律宾已经完全执行了ACD,, 而其它成员国也基本在2008年第一季度完成了法规的准备阶段
ACD的制定参照了欧盟化妆品指令76/768/EEC的化妆品成分表,但是东盟成员国在执行这些规定之前,东盟化妆品委员会仍会考虑欧盟化妆品指令未来成分表的修改,并予以讨论后再行实施。
来源:STC 李昊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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