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sj 发表于 2010-12-6 22:54:00

日本市场毛皮和毛皮制品所遵循的法规

日本市场毛皮和毛皮制品所遵循的法规

    毛皮和毛皮制品主要包括生皮(HS 4301)、皮革(HS 4302)和皮革制品(HS 4303),所遵循的法规为:
华盛顿公约Washington Convention
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狩猎法Wildlife Protection and Hunting Law
家畜传染病控制法Domestic Animal Infectious Diseases Control Law
濒于灭绝的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法Law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反不正当补贴与误导表述法Act against Unjustifiable Premiums and Misleading Representation

1. 相关法规
    毛皮和毛皮制品在进口到日本时,应遵守《华盛顿公约》(《关于濒于灭绝的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的公约》),公约适用于附录中所列出的濒于灭绝的野生动植物物种,不仅涉及动物本身,还涉及完全或部分由濒于灭绝的野生动物的毛皮支撑的服装,以及诸如产于美洲的鳄鱼皮包等其他物品。
    《濒于灭绝的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法》是管理《华盛顿公约》所列明的动物产品的内销。
    《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狩猎法》规定,当进口产品全部或部分是用法定动物品种毛皮或皮革制造的,要求附上出口国政府机构签发的出口证书或合法捕猎证书。
    产品在销售时,《反不正当补贴与误导表述法》有时要求有原产国标签。
    对于以上几个法规,日本国内相关管理机构为:
华盛顿公约:经济产业省贸易与经济合作局农业与水产产品办公室
反不正当补贴与误导表述法:公平贸易委员会贸易实务部消费者相关贸易处
濒于灭绝的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法:环境部
家畜传染病控制法:农林水产省

2. 标签要求
    目前日本对于毛皮和毛皮制品尚无基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和自愿性标签要求。然而,在消费者易把国产产品误认为进口品或易于弄错进口产品的原产国时,《反不正当补贴与误导表述法》则要求附有原产国标签,用以表明成衣或其他成品的产地(不是指生皮自身的产地)。
    但是,根据工业标准的自愿性标签,制造商或销售商应在标签上注明以下信息:
产品名称:产品上必须展示出产品类型名称连同所用毛皮类型的名称。制造商和销售商应遵守日本毛皮协会颁布的《产品名称标签导则》(Guidelines for Product Name Labeling)的名称惯用法;
原产地:表明成衣或其他成品的产地(不是指生皮自身的产地);
公司名称:符合标签要求的公司名称应明显地标示在挂签或其他标签的下部。
    除此之外,制造商或销售商还可以自行决定添加其他形式的标签(例如毛皮材料的原产地、尺寸或产品编码),以及决定使用挂签、缝制标签或其他附加标签的形式。
来自技术壁垒资源网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日本市场毛皮和毛皮制品所遵循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