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纺织服的技术法规介绍
加拿大的法律体系起源于17世纪和18世纪殖民者带来的各种欧洲的法律体系。1759年,在加拿大的魁北克英国人击败了法国人以后,这个国家就基本采用了英国法律。加拿大的整个司法体系是受立法机构所支配的,立法机构依据加拿大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与自由的宪章来颁发联邦法律。国家议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加拿大是个联邦体制的国家,因此每个省份也都有自己的立法议会来制定当地法律。不同级别的法律分别叫做法规和条例。法规和条例是相互依赖,相互联系发展的,虽然法规和条例是分别被制定的,但他们有着许多联系:(1) 议会制定了法规,然后根据法规来批准一些条例;
(2) 一个条例要严格遵守批准这个条例的法规的限制;
(3) 大多数的立法法案都依靠条例来实施,所以法规和条例应该同时发展变化的,并且要保证较好的匹配。
加拿大在涉及纺织品和服装方面的法规和条例主要如下这些:加拿大工业部负责指派检查员强制执行纺织标签法,加拿大卫生部负责派检查员强制执行危险产品法,加拿大海关负责检查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
2、1纺织品标签法规(Textile Labelling Act)
关于消费纺织品标签、销售、广告和进口的法规。
·定义
广告(Advertise):是指为了增加纺织纤维制品的销售,通过任何方式向公众描述产品(标签上描述除外)。
分析员(Analyst):是指由委员(Commission)指派的进行分析检验的人员。
应用(Apply):是指有关纺织纤维制品标签的运用。
委员(Commissoner):指竞争法规中指定的竞争委员。
消费纺织品(Consumer textile article):指任何纺织纤维,纱线和织物,或者任何全部或部分由纺织纤维,纱线和织物制成的产品,并且这些产品是用来日常消费,而不是产用。
经销商(Dealer):是指纺织纤维制品的生产商或者从事纺织纤维制品进出口贸易的商人。
织物(Fabric):是指任何机织物、针织物、编织物、多层粘合织物和混合织物。
检查员(Inspector):指依照工业部法规指派的执行法规的人。
标签(Label):指任何的商标、符号、图案、标志和印章。
部长(Minister):指工业部长。
规定(Prescribed):指法规中的规定。
出售(Sell):指提供出售或将商品陈列准备出售。
纺织纤维(Textile fibre):是指任何天然或人造的能用来制成纱线或物质,包括人的毛发,棉花,羽绒或动物毛等。
纺织纤维制品(Textile fibre product):是指消费纺织品或用来制造消费纺织品的纤维,纱线和织物。
·法规要求
(1) 出售进口到加拿大的纺织品或在加拿大做广告的纺织品必须有标签,其中包括有相应的纤维成分。这些标签还应该与这个法规中所有应用的规定一致。
(2) 在广告中对纺织品的纤维成分的任何表达应符合法规的规定。
(3) 每个标签都应包含有消费纺织品中纤维成分的描述,并且用规定的方式表示:
a)标签上都应注明纤维含量在5%以上的纤维名称及百分比。
b)要在标签上注明该消费纺织品的生产制造商。
c)关于纤维成分描述的其他一些信息也同样可能被要求包含在标签中。
·违反法规的情况
任何出售进口到加拿大或在加拿大做广告的纺织品的标签都不能有错误的或误导性的表达,错误和误导性的表达包括:
(1) 在表达中有关纺织品纤维成分的单词、图形、描述或符号被认为欺骗了任何消费者;
(2) 任何单词、图形、描述或符号的表述暗示了纺织品包含了某种纤维、毛皮或绒毛,而产品实际并没有标签中所描述的成分;
(3) 标签中关于纺织品的类型、质量、性能、产地或加工方法的描述被认为有可能欺骗消费者。
·强制实施
委员将指派一个他认为有资格的人作为分析员去执行这项法规。
(1) 检查员在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在任何合理的时间里,进入到他认为存放有经销商的纺织纤维产品的地方进行检查,也可以打开他认为其中有纺织纤维产品的包裹,检查任何名册、报告、测试数据、记录、船运票据、货物清单或其他一些检查员认为包含一些法规中强制执行的信息的文件,并且检查员会从中复制或摘录一些下来。
(2) 检查员进行检查时要有指派的证明,必要时要向货主出示这个证明。
(3) 货主应该为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一些信息,有助于法规的执行。
(4) 任何人不得阻碍和打扰检查员执法。
(5) 当检查员执法时,任何人不得有意的制造错误或误导性的表达,不管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
(6) 那些被检查员根据法规已经扣留的产品,在没有检查员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改变这些产品。
(7) 当检查员认为任何纺织纤维产品或标签,包装或广告违反了法规,他就有权没收或扣留这些产品。
(8) 被查封和扣留的纺织纤维产品在下面两种情况不应再被扣留:a)通过检查员的判定这些纺织纤维产品符合法规的规定;b)被扣留已达90天的纺织纤维产品。如果某些事件被确定违反了相关法规而导致了纺织纤维产品的扣留,那么这些相关的纺织品将一直被扣留,直到这种事件结束。
·违反和处罚
(1) 任何经销商如果违反了法规要求的规定都是违法,并会受处罚:(a)如果是既席判决将会受到5000美元的罚款;(b)如果是被指控而宣判有罪将会受到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款;
(2) 任何人违法了法规中禁令以外的规定,也是犯罪和受到处罚(a)如果是即席判决,将回受到不超过1000美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者两者同时罚;(b)如果是被指控而宣判有罪,将会受到不超过3000美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同时发罚;
(3) 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的雇员或代理商违反了法规,则他们也应该受到起诉,在事情发生后12月内将会提起诉讼,如果被告是在法庭的权限领域内居住或做生意,则法庭可以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判决。
(4) 检验证书要有分析员的签名,证明他已经分析经验过了这个产品并说明检验的结果;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分析员的检验结果证书,则可以要求分析员出席,进行相互询问。
(5) 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商标上的生产商应该为商标上的信息和表述负责。如果纺织纤维产品的标签上产品的生产商已经不适用,主要是产品的包装商,则包装商应该为产品包装上的信息和表述负责。
(6) 如果某经销商在消费纺织品的出售,进口或做广告方面,在某项条例建立前就违反了这项法规就不会被宣告有罪。 2、2纺织品标签和广告条例(Textile Labelling and Advertising Regulations)
·定义
法规(Act):指的是纺织品标签法规。
原产地(Country of origin):指纺织纤维制品的原产地。
狭幅织物(Narrow fabric):指的是纺织纤维制品在宽度上等于或小于30cm,通常作装饰用。
规定(Prescribed):指相关消费纺织品的规定。
再用纺织纤维(Reclaimed textile fibre):是指从纱线、织物、纺织制品或羽绒类产品中获得的纺织纤维。
·法规的范围
(1) 表一,法规中规定
a) 符合于表二,被人所穿戴的纺织品,包括假发,男子假发和其他一些头上用品。
b) 地面覆盖物
c) 沙发垫、床垫、椅垫、手套、垫子。
d) 家具套,或其他的覆盖物:家具、器具、浴室设备、汽车座位。
e) 烫衣板或压轴板的垫子和覆盖物。
f) 帐、门帘或窗帘。
g) 桌布、席子、餐巾纸、装饰桌巾、绳索、棉絮和其他一些用作填塞物的消费纺织品。
h) 雨伞和太阳伞。
i) 帐篷及其门帘。
j) 床单。
(2) 表二,法规中例外
a) 一次性的纺织品。
b) 下面由纺织品纤维组成的产品:
① 套鞋、靴子、鞋子、室内拖鞋、鞋垫。
② 手提包、箱子、毛刷。
③ 玩具、装饰品物、画、灯罩、挂毯、墙帏、电影屏幕、图书封面、书签、礼品包装、旗子和短绳。
④ 除运动服以外运动设备。
⑤ 草坪和海滩设备包括草坪和海滩上用的雨伞和太阳伞以及吊床。
⑥ 婴儿床用的围拦,婴儿或儿童用的汽车座位。
⑦ 标签,胶带,被单,手帕,抹布。
⑧ 宠物附件。
⑨ 音乐器材的附件
c) 带子,吊裤带、吊袜带、臂章,卫生巾,绷带。
d) 目前应用的纺织纤维制品:
用于小的部件或类似的目的等;
作为填补物和填塞料。
e) 毡制品头饰物,填料或运动用的头盔,发网,淋浴用的浴帽。
f) 地毯的填料。
g) 薄膜和泡沫材料。
h) 家庭用的细绳,编饰,手工艺带子,打包用的带子,包礼品用的带子。
(3) 表三
a) 头饰物、假发、内衣、睡衣裤、妇女化装衣、游泳衣、袜类、尿布、手帕、领带、手套、棒球拳击手套、长统靴、围裙、围兜、领结、衬衫的胸襟、可分离的衣领和袖子。
b) 地面覆盖物。
c) 沙发等家具的垫子,床垫、椅垫、保护垫。
d) 熨衣服和压袖子用的衬垫以及浴室设备用的覆盖物。
e) 桌布、席子、餐巾、装饰桌巾、家具的罩子。
f) 抹布、毛巾。
g) 片状狭小商品包括织物、纱线、细绳、绳索、其他一些棉絮等填补和填塞料。
h) 雨伞和太阳伞。
i) 蚊帐。
·法规要求
A. 标签
(1)公开性标签(Disclosure lable):指的是一种表现型标签,它所表达的有关纺织品的信息和表达的形式要符合法规的要求。
代表性标签(Representation lible):指的是标签中包含有对纺织品纤维成分的描述;在两个标签中表达的信息和方式都要符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2)任何出售进口到加拿大做广告的纺织品的代表性标签都应该符合公开标签的要求,并且纺织品的代表性标签所包含的内容都应该与公开性标签所描述的内容一致。
(3)当商品被订购时,消费者可以去检查纺织纤维制品或样本。其样本必须根据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贴上标签。按规定显示在标签上的信息也应注在销售契约或其他一些单据上和商品一同交给购买者。
(4)a)经销商不能将没有公开标签的消费纺织品进口到加拿大,以下情况例外:①在商品进入到加拿大之前为检查员提供以下信息:他要为打算做这样一项进口业务拟一份声名,注明进口的时间和地点或所提议的时间和地点,进口商品的性质和数量,并说明商品将被贴上标签的位置,这些标签要符合相关的法规和条例。并且提供检查员所合理要求的产品样品;②在转售商品之前要在商品上按规定的方式贴上公开的标签,要按规定的通报检查员,商品已经按照相关的法规和条例贴上了标签,并让检查员在适当的时候检查这些商品是否按要求贴上标签。
b) 检查员负责检查当地港口进口的商品,如果某些港口没有检查员,则由离这个港口最近的检查员进行检查。
(5)标签的要求:
a)每个代表性标签都要符合公开性标签的要求,按规定的方式注明纺织品纤维成分,经销商的姓名和邮政地址,并且注明原产地国的名字,除非在商品的另一个标签上注明了原产国的名字。
b)当某些消费纺织品是零料的并且不知道这些纺织品进经销商的名称则经销商的姓名和邮政地址:
c)在a)中所要求表达的纺织品纤维成分信息要用英语和法语两种语言同时表达。
d)如果消费品在某些地方(area)出售或将要出售,而该地方只有一种官方语言,则标签上的信息可用这种官方语言表达。
e)分段d)中的‘地方(area)’指的是 有商品和其他一些交易场所的区域,在那里商品被出售或将被出售,能吸引大部分的顾客,或者产品通过邮购出售的地方。
(6)a) 居住在加拿大的经销商可以向部长申请商品代码来代替商标上的经销商的姓名和邮政地址。①在加拿大内生产销售消费纺织品;②往加拿大进口消费纺织品;③在加拿大内拥有和发散消费纺织品。
b)鉴别号码的申请要用书面申请,列出经销商的姓名和由经销商聘请并为销售商办理申请事物的官员的姓名,经销商在加拿大做办事处的地址和电话号码,或者经销商在加拿大总部的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经销商在加拿大的邮政地址。申请费用是100美元。
c)如果这个经销商的生意转给了另一个经销商或者这个鉴别号码已废除,则不能用这个号码。
d)如果有资格使用鉴别号码的经销商把生意转给了另一个经销商或者更改了交易的名称和地址或停止了交易,都应该写信通知部长。
e)下列情况应该废除这个鉴别号码:收到通知,生意转让给另一个经销商,但他不符合a)中任一要求;收到通知,交易的名称和地址已改变,但不符合a)中要求;收到停止交易的通知。
f)如果部长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经销商并没有按d)的要求通知部长或错误的使用鉴别号码或有任何人拒绝承认这个鉴别号码的所有权,部长也可以废除这个经销商的鉴别号码。
g)如果部长废除了这个鉴别号码,则部长应立即用挂号信给经销商送去废除通知。鉴别号码的废除在部长发出废除通知10天后生效。
(7)标签上信息的表达方式
所要求的信息必须在代表性标签上清晰的注明,容易读认,字体要用同样大小并且显著,并且要与条例没有规定显示的图标分开。
a)消费纺织品代表性标签上显示的信息要在标签的同一个地方显示,标签应一端附在消费纺织品上,这样标签的两面都可以充分利用,所要求表达的信息可以分别印在标签的两面。
b)表三中的消费纺织品可以用两个代表性标签。纺织品纤维成分可以在一个标签上用英语显示,在另一个标签上用法语显示,而经销商的姓名和邮政地址则同时在两个标签上显示。如果两个标签靠在一起,则所要求的信息可以其中任何一部分显示在一个标签上而其余的显示在另一个标签上。
c)如果表一中包含的而表三中没有没有商品有两个靠在一起的代表性标签,则所要求的信息可以分别显示在两个标签上。
(8)标签的外形以及应用方式
a)在表一中包含的而表三中没有的消费纺织品应该有公开的标签,标签的材料应该能经受起起10次洗涤,并保持清晰。
b)消费纺织品上应用的公开性标签在购买者容易观察到的地方。
c)如果消费纺织品是成双成套出售的,其中每件纺织品的纤维含量是相同的,则一双或一套纺织品可以用同一标签表示。若其中每件纺织品的纤维成分含量不相同,则公开性标签上应分别注明每件纺织品纤维成分含量。
d)具有相同纤维成分的零料一起打包或成批出售时应有一个标签按规定的方式显示所有零料纺织品的相关信息。
如果消费纺织品是布匹,那些按固定长度出售的布匹除外,①所要求显示的信息应按规定的方式,被织在或被印在布边上,其间隔不超过1m。②显示相关信息的标签应该在卷轴末端或绕轴上,这样便于购买者查看;③如果是狭幅织物,应该在其顶上或者紧靠织物有一个标记显示所要求的相关信息;④经销商的姓名和邮政地址应该按规定的方式在销售契约中列出并连同商品一起给消费者。
(9)如果消费纺织品是棉絮,填塞料或像绳索等按米计量出售的商品,其标签必须按要求显示信息,并附在卷轴或绕轴的末端,这样在商品出售时便于购买者查看。
(10)如果消费纺织品是刺绣丝织品、钩针编织丝织品或织锦线,当这些商品买给公众时,标签应附在商品的包装上或附在商品上,相关信息也可以显示在商品的标记上。当这些商品卖给另一个经销商时,相关信息应注在商品的外包装上或者标签、或者销售契约等一些单据上并和商品一起给购买者。
(11)如果消费纺织品以包装或包裹的形式出售时,显示商品相关信息的标签应在外包装上,便于购买者查看。如果包裹中主要出售产品不是纺织纤维产品,则其相关信息作为一个附件贴在外包装上。
B、广告
(1)广告要求(Advertising Requirements)
a)在广告中对纺织品纤维成分的任何描述都要遵守本节b),c)部分的规定,以下情况例外:
①表二中所有商品或者没有被规定的产品;
②在报纸或杂志等一些期刊上做广告的产品;
③不是通过书面描述,电视、无线电广播等做广告的产品。
b)要按以下要求描述:
①要按照第三部分规定的方式注明纤维的成分含量,除非这种纤维的含量目前不要求被显示。
②如果是进口的织物或纤维产品要注明原产国名称。
c)第b)部分要求在广告中显示的信息必须一起显示并用同样大小尺寸,且显著易见。
C、纺织纤维(Textile Fiber)
纺织品纤维成分的表达方式:
(1)基布(backing):指的是在基础结构上其表面是机织物,针织物或编织物,其结构内部填塞了大量的织物,或是地面覆盖物。
(2)商业羽绒(commercial down):指遵守以下成分要求的羽绒:
a)绒毛(down and plumules)………………………...最少75%
b)不超过60mm长的水鸟(waterfowl)羽毛……….最多25%
c)水鸟羽毛纤维和绒毛纤维………………………….最多20%
d)其他的(包括旱鸟的羽毛和绒毛纤维)……………….最多5%
(3)商业的陆鸟羽毛(commercial landfowl feather):指符合以下成分要求的羽毛:
a)羽毛,羽毛纤维,绒毛和绒毛纤维…………………….最少95%
b)其他的…………………………………………………..最多5%
(4)商业水鸟羽毛(commercial waterfowl feather):指符合以下要求的羽毛:
a)水鸟羽毛,水鸟羽毛纤维,绒毛和绒毛纤维……………最少95%
b)其他的(包括旱鸟羽毛和旱鸟羽毛纤维)…………………最多5%
(5)成分部位(constituent part):指以下消费纺织品任何一部分:一部分或基布(backing),内衬,夹层,填塞料,填补物。
(6)绒毛纤维(down fiber):指从绒毛(down and plumules)上或从毛干的基部(the basal and of afeather quill shaft)分离出来的钩状纤维,很像钩状绒毛。
(7)弹性纱(elastic yarn):指纱心是一种弹力体,表面包附着另一种纱。
(8)羽毛纤维(feather fibre):指从毛干(quill shaft)或副羽(aftershaft)中分离出来的钩状纤维,并且它们之间没有联结在一起。
(9)附料(findings):指以下一些纺织品:
a)为达到某种功能的目的而被加到消费纺织品中,除了填补物,填塞物或保暖作用,装饰作用 。
b)所附加的纺织品纤维成分与纺织品本身的纤维成分不同。
c)任何为了购建纺织品的衬里、内衬或填料,而不是为了起保暖作用。
d)任何附在地面覆盖物(floor coverings)下面的填料(padding)
e)消费纺织品中的一些弹性材料,比如弹性腰带(waist bands),弹性腿带(leg bands),弹性手腕带(wrist bands),弹性衣褶(elastic smocking)。
f)在短袜的有限区域内用的弹力纱。
(10)路鸟羽毛(landfowl plumage):指小鸡、火鸡、或其他路鸟的羽毛。
(11)装饰物(ornamentation):指纺织纤维,纱线或其他混合物:
a)作为一个重要的纺织品中起装饰作用。
b)由纺织纤维制成,而不是生产某种纤维制品的零料。
c)在纺织品中形成一个明显的图案或其中一个要素部分。
(12)羽毛(plumage):指覆盖在鸟外部的羽毛。
(13)软毛 (plumule):指水鸟的刚长出的软毛,与绒毛很相似。
(14)增强纱(reinforcement yarn):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纱线组成的复合纱,有纱芯和外包覆纱,这样可以增强纱线的强度。
(15)残余物(residue):指羽茎,羽毛碎片,废物或杂质。
(16)装饰或修饰物(trimming)指:
a)为装饰的目的而附加的纺织纤维制品,其与被装饰的纺织制品的主要纤维成分不同。包括刺绣、贴花、编织物、饰带、缎带、丝织装饰用衣褶、口袋、皱边、滚边、带子、衣领、袖口和裤子的翻边。
b)装饰图案,它是纺织制品的一个重要部分但不包括所有的图案。
(17)水鸟羽毛(waterfowl plumage):指鸭子、鹅、天鹅或其他一些水鸟的羽毛。
D、纺织纤维的学名(Generic Names for Textile Fibres)
(1)通常的纺织纤维的学名规定为:
a)纺织纤维从以下动物获得:
①从绵羊或羔羊上获得的纺织纤维是“羊毛(wool)”。
②从安哥拉山羊获得的是“羊毛(wool)”,马海毛(mohair)”马海毛羊毛(mohair wool)”或“安哥拉山羊毛(Angora goathair)”。
③从克什米尔山羊上获得的“羊毛(wool)”,“开士米(Cashmere),克什米尔羊毛(Kashmir wool)”或“克什米尔山羊毛(Kashmir goat hair)”。
④从羊驼、小羊驼或骆驼上获得的是“某种动物的毛或发((name of the animal) wool or hair))。
b) 从a)段所提到的动物以外的动物皮肤上获得的毛,被成为“某种动物毛(name of the animal)”hair,“某种动物纤维(name of the animal)firble”或“毛皮纤维fur fible”。
c) 鹅、鸭子或天鹅等水鸟的绒毛,它是从羽茎(quill point)中长出的轻绒毛(light fluffy filaments),没有羽干(quill shaft),称为“绒毛down”。
d)“羽毛feather”指鸟身体的覆盖物,具有独特的角状结构,由羽茎根段,羽干,后羽干组成。
e) a)到d)段所提到的纤维以外的天然纺织纤维,以其在加拿大通俗的名称命名。
(2)经加工得到的纺织纤维学名称:
a)醋酸酯acetate:含有74%~92%的羟基的醋酸纤维素经乙醛化得到。
b)三醋酸酯triacetate:含有92%或以上的羟基的醋酸纤维素经乙醛化得到。
c)人造丝rayon:再生的纤维素。
①铜铵人造丝cupor、 cupro rayon、cuprammonium或cuprammonium rayon):都是其学名。
②粘胶人造丝viscose或viscose rayon:由粘胶加工得到的,是其学名。
③模代尔,模代尔人造丝modal或modal rayon:由改进的粘胶加工方法得到的纤维具有较高的湿模量,是其学名。
④罗塞尔或罗塞尔人造丝lyocell或lycell rayon:由溶剂喷丝的方法得到,形成过程中无化学试剂加入其中。
d)玻璃纤维glass
e)金属纤维metallic:外面包附着一层金属的纤维。
f)再生蛋白质纤维azlon,protein:由再生蛋白质制成的纤维。
g)聚丙烯腈纤维acrilic:由长链人造聚合物组成,其中丙烯腈含量至少达85%
h)变性聚丙烯腈纤维modacrylic:含35%~85%丙烯腈的共聚物
i)啊尼迪克anidex:含有不少于50%重量的丙烯酸和一元醇组成的醇的线性聚合物。
j)含氯纤维chlorofibre:指长链聚合体中含有至少50%的氯乙烯单体,亚乙烯氯化物或者含有氯化物的单体。
①萨纶saran:氯乙烯含量至少达80%。
②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 或维纶vinyon:氯乙烯含量至少达85%。
k)尼龙nylon,或聚酰胺纤维polyamide :若聚合链中酰胺集团为主要组成部分,并且至少85%的酰铵健直接连接着脂肪族或脂肪族基团。
I)芳香族聚酰胺纤维aramid:由芳香族聚酰胺长链大分子合成的纤维,其中酰胺健至少有85%直接连接在两个苯环上。
m)聚偏氰乙烯纤维nytril:;若长链合成聚合体的组成是85%以上的偏氰乙烯单体,并且在聚合链中至少每隔一个应该有一个偏氰乙烯单体。
n)烯烃类纤维olefin或聚烯烃类纤维polyolefin:若长链合成聚合体的组成是85%以上的烯烃。
①聚乙烯纤维polyethylene:烯烃单体是乙烯单体。
②聚丙烯纤维polypropylene:烯烃是丙烯。
o)聚脂纤维polyester:若长链合成聚合体的组成是85%以上的二羟基醇脂类或者二醇和对苯二甲酸。
p)lastrile:天然的或合成的橡胶都称为“橡胶”,但如果纤维的组成是二烯烃的聚合体和10%到50%的丙烯腈。
q)斯潘德克斯弹性纤维spandex或弹性纤维elastane:如果长链合成聚合体的组成是可回收的氨基甲酸乙脂联接-O-CO-NH-可称为“聚氨基甲酸乙脂”,如果聚合体的组成是85%以上的聚氨脂。
r)聚乙烯醇纤维vinal如果长链的合成聚合体的组成是50%以上的乙烯醇或者85%以上的乙烯醇和乙缩醛。
s)含氟纤维fluorofribre:由碳氟化合物的脂肪族单体组成的线性高分子。
t)聚苯并咪唑纤维PBI:如果在人造纤维中,纤维的组成物质是一种长链的芳香族化合物聚合体,在这个聚合物链中。再生性咪唑基团是主要成分。
(3)双组分纤维biconstituent或多组分纤维muliconsituent:
如果纺织纤维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成分混合以后从喷丝口喷出而形成的纤维,在后面的括弧内还要注明这种纤维中所含的每种成分,以及每种成分所含的百分比。
E.没有被规定学名的纺织纤维(Textile Fibre for which no Generic Name has been Prescribed)
(1)如果消费纺织品包含有某种纺织纤维,就应该按条例是要求显示它的学名,若该纤维没有规定的学名(generic name),则应该由生产商按(2)分段规定的方式向部长申请一个学名。
(2)申请学名应按以下程序:
a)写书面申请。
b)提出以下信息:
①为这种纺织纤维申请学名的要求
②说明这种纺织纤维的成分,包括纤维中的各种形成物质及其各自的百分含量;
③在申请中要说明已经规定的有关这种纤维的学名不能被用的原因和理由;
④提出你所建议用的学名和种类。
C)要附上这种纺织纤维的一个样本。
(3)只要部长认为需要,他可以要求申请者公开某些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包含检测技术。
(4)如果在部长收到申请的60天,这种纤维学名还没有被规定,则
a)通知申请者某个亿规定的学名可以作为这种纤维的合适的学名。
b)提供某个数字或字母符号来代替这种纤维的学名,如果以后这种纤维规定了某种学名或者用某个已规定的学名可以作为这种纤维的合适的学名,则这个符号就不再使用。
F、纺织纤维的含量(Amount of a TextileFibre)
纺织品中各种纤维的含量必须通过适当的检测方法来确定,比如通过加拿大的标准局,美国的测试与材料协会,美国的纺织化学家与染色家协会,英国的标准协会,纺织协会或者国际标准化组织。
(1)消费纺织品中每种纤维的含量应该分别的表示出来。
(2)如果消费纺织品的组成成分是由一种纺织纤维组成,或者纺织品除了含量不超过5%的装饰物、弹力纱或强力纱以外,那么该纺织品的纤维成分可以用“全部(all)”或“纯的(pure)”代替100%。
(3)如果消费纺织品的组成成分是羽绒,并且这些羽毛或绒毛符合本法案对“绒毛down”或“羽毛feather”的描述,则可以用“全部”“纯的”或100%来表示。
(4)在标签或广告中对以下任何纤维成分的质量分数的表达与这种纤维实际质量分数的误差不能超过5%:
a)某一种纺织纤维;
b)双组分或复合组分的纤维的一种成分;
c)接枝纤维的一种成分。
(5)依照(4)制定纺织纤维所能宽容的偏离标准的量对以下情况不适用;
a)纺织品中只有一种纤维成分;
b)纺织品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业羽绒混合制成。
(6)消费纺织品或其主要部分的纤维成分应该用以下方式表示:
a)凡是在纺织品或其主要部分中含量达到5%以上的纤维都要注明,并按照它们含量的大小顺序列出其名称和含量,含量在前其对应的纤维名称紧接在后。
b)在纺织品中或其主要部分中含量底于5%应按以下方式表示:
在a)段所描述纤维后面用‘其他纤维’表示,其含量在前面或紧接在‘其他纤维’之后。
c)如果在纺织品中有一种以上的纤维含量低于5%,则所有这些纤维都一起用‘其他纤维’表示,其应该接在a)段所描述纤维后面表述,其含量在前面或紧接在‘其他纤维’之后。
d)如果在纺织品或其主要部分中含有装饰物,弹力纱或增强纱(eastic yarn or a reinforcement yarn),且他们的含量不超过5%,则在纺织纤维成分中不表示他们:
①装饰物,弹力纱或强力纱以外的纱的含量都应该相应的增加,以使其含量综合能达到100%。
②“装饰物除外”,“弹力纱除外”,或“强力纱除外”等词语应该紧接在其他纤维含量描述后面注明。
当纺织品全部或部分由混合纤维,纱线或织物制成,纺织品的纤维成分知道,但各种纤维含量不确定,以下信息要显示:
a)混合纤维,纱线或织物的存在。
b)这些混合纤维,纱线或织物在纺织品中总的含量。
c)在纺织品或其主要部分中含量在5%以上的纤维的名称 ,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
如果不知道纺织品或其主要部分的纤维成分含量,或者不能确定,以下信息要显示:
a)不知道的,不确定的其他或混合纤维(miscellaneous or mixed fibres)的存在;
a) b)这些纤维在纺织品或其主要部分(constituent part)中总的的含量。
如果条例规定要显示其名称的纤维是再生纤维,那么“再生的(teclaimed)”,“再加工的(reused)”等词应该紧接着其纤维名称后面注明。
G. 其他
(1) 多部分组成(Sections)
a) 如果消费纺织品或其主要部分由两个以上主要的部分,附属物除外,并且这些部分的纤维成分不同,则该纺织品的纤维成分应该按以下方式显示:
① 应该分别注明或描述每个部分;
② 分别显示每个部分的纤维成分,后面紧接着这个部分的名称或描述。
b) 如果消费纺织品是妇女紧身胸衣(foundation garment),包含由两个以上部分,并且各部分由不同的纤维成分,如包含由橡皮,弹性纤维,或其他的弹性体,那么在这样的弹性部分的纤维成分含量不要求被显示。
(2) 起毛绒织物,涂层和浸渍物
a) 如果消费纺织品或其主要部分是起毛织物,但起毛织物与其紧靠着的背村(backing)的纤维成分不同,则纺织品的纤维成分的应该按照以下方式显示:
① 按照本法规的规定列出其成分内容;
② 起毛织物的纤维成份显示,然后紧接着清楚的注明基布的纤维成分。
b) 如果消费纺织品是地面覆盖物(floor covering),其基布(backing)的纤维成分与其他部分的纤维成分不同,则该纺织品的纤维成分应该按以下方式显示:
① 除村里以外,清楚的显示纺织品的毛绒或外表的纤维成分。
② 纺织品的毛绒或外表面的纤维成分显示在前面,后面紧接着清楚的注明村里或底布的纤维部分。
c) 如果消费纺织品或其主要部分是涂层或浸渍物,其村里或底布的纤维成分不同于涂层或浸渍物,则按纺织品的纤维成分应该以下方式显示:
① 按本法规规定的方式列出其成分;
② 涂层或浸渍物的纤维成分先显示,然后紧接着清楚的注明基布的纤维含量。
(3) 装饰物(Trimmings)
a) 如果消费纺织品含有装饰物(trimming),并且占防止外表面面积的15%以上,则纺织品及其装饰物的纤维成分该被显示,但两者显示内容不应该混杂在一起,但两部分要靠在一起。
b) 如果消费纺织品含有装饰物,其占纺织品表面面积的15%以下,该纺织品的纤维成分的显示可以不包括装饰物,或者按照1)的规定显示。
(4) 村里,夹层,填塞物和填充物(Linings, Interlinings, Paddings and Filllings)
若下消费纺织品包含以下任何部分则应显示这些部分的纤维成分:
a) 保暖用的内层或层压的薄片状内层。
b) 保暖用的夹层,填料或填充物。
c) 这些部分的纤维成分的显示应该与纺织品其他部分纤维成分分开,包括:
① 除此之外的部分;
② 纺织品中的任何装饰物(trimming)。
d) 应该清楚的注明这些部分纤维成分。
但消费纺织品含有某种纺织纤维产品,其用作填充物或填塞料,而不是用作保暖用,则应该显示这些成分填充物或填塞料纺织纤维产品的纤维成分。这些部分的纤维成分的显示应该与纺织品其他部分纤维成分分开,应该清楚的注明这些填充物和填塞料纤维成分。
如果消费纺织品包含有上面所描述的纺织纤维产品,包括家具垫、床垫、弹簧床垫、村垫、椅垫、烤炉用手套、席子等,则不要显示纺织品中所包含的填充物和填塞物的纤维成分内容。
(5) 羽毛(Plumage)
a) 如果消费纺织品是由羽毛(plumage)组成或包含有羽毛,其不符合法案中“绒毛”的规定,但若其符合本法案中作为商业绒毛的要求,则可以作为“绒毛”来显示。
b) 若果消费纺织品中的羽毛不符合本法按中“绒毛”的规定,但若其符合本法案部分中作为商业绒毛的要求,并且没有附加的羽毛或其他的纺织纤维,则公开性标签中应该由以下陈述:“注意:这个产品的羽毛含量没有超过法律的规定”。
c) 如果消费纺织品由羽毛制成或含有羽毛,但不符合本法案有关的描述,则应该用“旱鸟羽毛”或“水鸟羽毛”或“某鸟的羽毛”等词来表示。
(6) 附属物(Findings)
当消费纺织品包含由一些附属物,则纺织品纤维成分中就不包括这些附属物,如果这些附属物被指定要在标签上显示,则应该与纺织品纤维成分分开,并在纺织品纤维成分显示内容的下面显示,要清楚的注明附属物的纤维成分。
违反法规的情况
(1) 当“全部(all)”或“纯的(pure)”的词与纺织纤维名称联用来描述纺织品,任何纺织纤维产品或其他主要部分包含了未指定的纺织纤维;
(2) 用“原始的virgin”或“新的new”来描述再生纺织纤维;
(3) 用“手工编制hand-knitted”,“手工制作hand-crafted”等词去描述那些全部或部分用机器纺织的纺织纤维产品;
(4) 用“手工纺成hand-spun”或“手工织成hand-woven” 等词去描述那些全部或部分用机器制作的纺织纤维产品;
(5) 用于“手工印花hand-printed”或“手工生产 hand-crafted” 等词去描述那些全部或部分用机器印花的纺织纤维产品;
(6) 如果一件纺织纤维产品已经被裁剪取做另一件消费纺织品,而把原来的纺织纤维产品的线性尺寸(linear measurements)作为被做好的消费纺织品的尺寸;
(7) 如果用了某些词语、符号、描述意味软毛、羊毛或某种动物皮毛,而该纺织品中并没由这些动物毛‘
(8) 如果用任何词语、符号或描述表示由羽绒,而羽绒在纺织品中的质量分数没有达到90%则被认为是错误的或误导性的表述。
法规的施行
当一个检查员依照法规的规定扣留了纺织纤维产品或其他一些查封的货物,它可以将其扣留在货物查封的地方转移到它认为合适的地方。 2.3 危险物法规(Hazardous Products Act)
定义
广告(Advertise):指对危险法规中被禁止的或被限制的产品进行一些描述,以提高其销售量。
分析员(Analyst):指依照食物和药品法规指派的分析员。
危险物品(Hazardous product);指任何禁止的、受限制的和受控制的产品。
进口(Import):指进口到加拿大的产品。
部长(Minister):指卫生部长。
被禁止的产品(Prohibited product):指表一第一部分中的产品。
受限制的产品(Restricted product):指表一第二部分中的产品。
范围
任何产品包含了由毒物质,易燃,爆炸性,腐蚀性,传染性,氧化性或敏感性,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家庭用,花园用或个人用的产品,或者在运动和娱乐中用的产品,以及儿童用玩具和设备。由于他们的设计结构和成分可能会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
全部或部分由纺织纤维制成的产品:尺寸定于或小于14×的儿童服装;枕头,帆布床;
婴儿床或其他一些用来睡觉的纺织品;玩具娃娃,长毛绒玩具和柔软性玩具:
a) 各部分连接物,衣服或装饰物;
b) 玩具里的填塞物;
c) 眼镜和鼻子的尺寸不超过32mm;
d) 玩具外表的组成全部部分是纺织纤维材料或动物毛;
e) 玩具外表的组成全部或部分是纺成的纱线或大量的连续纤维;
f) 组成材料是毛发或假的毛发。
标准的婴儿床,便携式婴儿床和摇篮;儿童用围栏,全部或部分由纺织纤维制成的地毯、毛毯(包括组合地毯)、席子、垫子。
全部或部分由织物制成的帐篷,包括野营帐篷、游戏帐篷、钓鱼或吃饭用的帐篷,但不包括天蓬、遮阳蓬或遮雨蓬。
床垫,但以下产品除外:a)空气垫;b)睡袋;c)弹簧垫;d)家用沙发上用来睡觉的垫子;e)婴儿产品的村垫和婴儿的床垫;f)某种特殊规定地垫子。
女童睡衣,男用长睡衣,睡袍,浴衣,家常服,长袍,睡衣,尺寸小于等于14×的洋玩具娃娃的衣裤。以下产品除外:a)医院用纺织品;b)体重7kg以下婴儿服装。
要求
任何人不得出售进口被禁止的或受限制的产品,也不得对这些产品做广告。
任何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出售或进口或受限制的产品,也不能对其做广告。
实施
(1) 公布(Disclosure)
a) 当部长有理由相信某个产品或物质对公众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了威胁,而可能被加到表中取去,部长会以邮件的方式通知该产品的生产商,要求其公开关于该产品的组成,化学成份或有害性等一些信息。
b) 任何生产商在收到通知后应以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方式,向部长提供通知上所要求的信息。
c) 部长受到生产商提供的信息后,如果该信息有特殊性,则不应该将信息对其他人公开。
(2) 调查、查获和没收
当检查员执行公务时,任何人不得妨碍或者对检查员进行错误的或误导性的表述。没有检查员的授权,任何人不得转移,更换或以任何方式干涉被查获的产品。
(3) 要求归还被查获的产品的申请
任何人都可以在其产品被查封后两个也内向部长以邮件的方式发出通知,通过法院判决来获得归还其产品。
这个通知应该在法院在审判前至少15天天邮出,包含以下内容:
a) 对这个申请进行审判的省法院审判官;
b) 这个申请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c) 申请归还的产品、原材料或物质;
d) 支持这个申请的证据。
当法院同意了这个申请,申请者就有权力得到这些产品、原材料或物质。被查获的物品就不再用来作为违反法规的证物。法官将会命令将这些被查获的物品归还给申请者。
如果省法院同意了这个申请并授权申请者拥有这些被查获的物品,但不同意这个申请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则法官会命令扣留产品直到:
a) 被查获后的4个月内没有再违反相关法规;
b) 和像这样的其他一些案例一起得到一个最后的结论。
处罚
任何人如果违反了法规中的规定:
a) 若是即席判决则应受到不超过1000000美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者两者并罚。
b) 若是被起诉而被判有罪应受到不超过1000000美元的罚款或者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并罚。
表一 第一部分
4.全部或部分由纺织纤维制成的产品(不包括第一部分的5和13条和第二部分的14,29,30,31.1和40条的产品),根据ASTMD1230进行测试,其延燃时间(time of flame spread)为:
a)如果产品没有凸起的纤维表面(raised fibre surface),时间等于或少于3.5s;
b)如果产品由凸起的纤维表面,时间等于说少于4s。
5.尺寸等于或小于14×号的儿童的睡衣裤根据ASTMD1230进行测试,其火焰的延燃时间小于等于7s。
13.枕头,帆布床,婴儿床或其他一些用来睡觉的纺织品根据ASTMD 1230进行测试,其火焰的扩展时间为:
(a) 如果产品没有凸起的纤维便面(raised fibre surface),时间等于或少于7s;
(b) 如果产品有凸起的纤维表面,时间等于或少于7s。
30.被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处理过程或者包含由这种物质的由纺织纤维制成的服装产品。
表二 第二部分
14.娃娃、长毛绒玩具和柔软性的玩具
a) 各部分联结物,衣服或装饰物;
b) 玩具里的填塞料;
c) 眼镜和鼻子的尺寸不超过32mm;
d) 玩具外表的组成全部或部分是纺织纤维材料过动物毛;
e) 玩具外表的组成全部或部分是纺成的纱线或大量的连续纤维;
f) 组成材料是毛发或假的毛发。
25.标准的婴儿床,便携式婴儿床和摇篮。
26.儿童用围栏。
29全部或部分由纺织纤维制成的地毯,毛毯(包括组合地毯),席子,垫子,如果没有进过阻燃性处理,取48个样本,尺寸不小于23cm×23cm,用标准4-GP-155和4-GP-2进行以下测试。
30. 全部或部分由纺织纤维制成的地毯,毛毯(包括组合地毯),席子,垫子,如果进过了阻燃性处理,取48个样本,尺寸不小于23cm×23cm,用标准4-GP-155和4-GP-2进行以下测试。
全部或部分由织物制成的帐篷,包括野营帐篷,游戏帐篷,钓鱼或吃饭用的帐篷,但不包括天蓬,遮阳蓬或遮雨蓬。
32.这些产品通常是用来垫着睡觉,其中包含一些弹性材料,以下产品除外:
a) 空气垫 mattress pads;
b) 睡袋 sleeping bags;
c) 弹簧垫 box springs and other mattress foundations and supports;
d) 家具沙发上用来睡觉的垫子 parts of upholstered furniture that may be used for the purpoes of being slept on that are not sepatate mattresses;
e) 婴儿产品的村垫和婴儿的床垫 infant product pads and cribmattreses and;
f) 某种特殊规定的垫子 one-of-a-kind prescription mattresses。
40.女童的睡衣,男用长睡衣,睡袍,浴衣,家常服,长袍,睡衣,尺寸小于等于14×号的童装。以下产品除外:
a) 医院用纺织品;
b) 体重7kg以下婴儿服装。 2.3 危险产品(儿童睡衣)条例(Hazzrdous Products (Children’s Sleepwear) Regulations)
定义
炭化长度(Char length):指原材料在规定时间的测试条件下被损坏的最大程度。
阻燃性(Flame resistance):指原材料阻止燃烧的性质。
阻燃剂(Flame retardant):指用来增强材料的阻燃性能的添加剂。
产品(Product):指危险品法规表一的第二部分第40条中包含的任何儿童服装。
法规要求
(1) 标签:每个经过阻燃处理的产品都应该由一个永久性标签附在产品上并清楚的注明:
a)“阻燃剂(flame retardant)”和“ignifugeant”。
b) 产品说明书应用英文和法语两种文字,要特别说明清晰过程,保证产品暴露给代理商或使用后不会降低产品的阻燃性。
(2)性能:每个产品在依照表-所列的程序进行测试时,应该:
a)有五个样本的平均炭化长度,并且不超过178mm;
b)至多一个样本的炭化长度定于整体长度(254mm)。
(3)如果产品没有经过阻燃处理,则应该进行以下有毒性物质的测试:
a) 急性口服毒性(acute oral toxicity)或急性皮肤毒性(acute dermal toxicity);测试;
b) 皮肤的过敏程度的测试;
c) 德雷克测试(用动物,如兔子进行的眼睛国民程度的测试);
d) 基因的转变或染色体的变异的测试;
e) 致癌性(tumorigenicity)的测试。 非常好,正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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