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sj 发表于 2008-12-9 23:29:00

美国纺织服装的技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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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对进口的商品的要求,专门制定了各种法律条例。其技术法规在世界上属于比较健全和完善的。美国的技术法规分布在联邦政府个部门颁布的综合性的长期使用的法典中。绝大部分法规条例已编入《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简称CFR)。它是美国联邦注册办公室根据法律要求定期整理收录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定效力的美国全部永久性规则

      CFR在结构上共50篇(Title),部分有分篇(Subtitle),对应于美国法典的50篇(Title),涉及了美国联邦法规的各个领域。每篇中有若干章(Chapter),各章通常以发布机构的名称为标题,有的章还分为分章(Subchapter)。每一章中包含特定的法规领域的若干部分(Part),内容多的部分,又分为分部分(Subpart),每一部分有包含具体法规内容的若干节(Section)组成。 与所有的国家一样美国法规也是动态发展的,后制定的法规常常会对以前制定的法规产生影响,因此要保证从CFR中得到的美国法规是现行有效的和完整的,必须依次查询CFR和LSA(List of CFR Sections Affected)。CFR每年修订一次,分四个季度修订出版。每年1月1日对第28~41篇进行修订出版,每年10月1日对第42~50篇进行修订出版。 联邦贸易委员会(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FTC)制定强制执行各种联邦反垄断和消费者保护法。 美国消费者产品委员会(The U.S. Consumer Prduct Safety Commission,简称CPSC)的职能是制定规定、管理市场上涉及玩具、家电、纺织品和服装等约15000种消费品的安全。进口消费品的安全检查由海关执行,设计服装、床上用品、纺织品等用纤维布料制成的商品,进入市场前要按阻燃性能标准要求进行测试,只有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才准许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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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羊毛制品标签法案(Wool Products Labling Act of 1939)
    定义和范围
(1) 羊毛制品:是指制品或制品的一部分包含、或宣称包含、或以任何形式表示包含有羊毛、或再用羊毛的制品;</P>
(2) 羊毛:是指取自绵羊或羊羔身上的羊毛、或安哥拉、开司米山羊的毛发纤维(并且可包括所谓的来自于骆驼、羊驼、美洲驼、小羊驼的毛发纤维),这些纤维不应是回收织物或毡类的羊毛制品;</P>
(3) 再用毛:是指从未被最终消费者以任何形式使用过的机织或毡类的羊毛产品,最后被还原为纤维状态的纤维,或羊毛或再加工羊毛已经过纺、织、编或毡合成羊毛产品,在经过最终消费者以任何形式使用后,最后还原为纤维状态的纤维。


法案要求   进口到美国的所有羊毛制品,都应该贴成分标签并符合本法案的其他规定。规定的羊毛制品如果贴有错标签的各种商业介入、销售、运输等都是违法行为,即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定义下的商业中不公平的竞争方式和不公平的、具有欺骗性的行为。但在一般程序中装船或运送羊毛产品的普通运输工具或租用的运输工具;或对于从美国出口到国外,并根据该国家的法律及购买者的特殊需求来加标签的羊毛产品,所涉及的制造、装船运输、船运、或提供销售服务的人是本案不适用的。

违反本案的情况   以下情况均为贴错标签的羊毛制品:(1) 使用错误的或欺骗性的印记、悬挂标签、商标或其他成分标识。(2) 使用印记、悬挂标签、商品或其他成分标识,没有俯在羊毛产品上或没有显示以下内容: a) 羊毛产品总纤维的质量分数,特有的装饰品不得超过①羊毛或②再用毛③总纤维中的5%;④所有纤维的总计:如果其印记、悬挂标签、商标或其他成分标识所述的纤维成分含量的改变是非认为的、不可避免的,将不视为非法标签错误; b) 羊毛产品中含有非纤维状填充物、填塞物或混合物占总重的最大比例; c) 羊毛制品的制造者的名字和(或)针对羊毛制品属于法规规定的一个或更多人的名字; d) 加工或制造国家的名称。(3) 对于羊毛产品中包含其他非羊毛纤维的,如果羊毛的质量分数没有清晰有效地用语言与数字表示出来。(4) 对于羊毛产品被称为全毛产品的事例,如果羊毛质量分数没有清晰有效地用语言与数字表示出来,或者,如果由于羊毛产品上有不超过5%的装饰物而使羊毛的质量分数未能达到100%。


法案的实施      该委员会还被授予检验、分析、测试与考核本法案规定的任何羊毛产品的权利。根据本法案,每个羊毛产品生产商将不仅要维持在生产各种羊毛产品中对能体现纤维含量的数据做记录,还应保存这些记录数据至少三年。

处罚   违反该本案,该产品就要被没收,或按相应的程序判罚

adminsj 发表于 2008-12-9 23:32:00

1.5 毛皮制品标签法案的实施条例(Rules & Regulations Under the fur Products Labling Act—16 CFR Part 301)

    皮革产品的标签要求</B> 需标有动物的名称或国家名称后家动物,如(“Russian Mink”);加工商、进口商、分销商或零售商的名称或RN;进口国家名称;没有经过染色、漂白或人工染色,可标写“天然(natural)”。标签的结构      大小为(4.5cm × 7cm);耐久性好;文字12号字体;次序为是否天然或漂白,染色;动物的名称;毛产品的组成;原产地;加工商或零售商的RN。
记录的保存   同纺织品和“羊毛制品标签”法案,即加工商须保存显示标签内容的技术记录三年。
处罚   违反者可能会最高罚款11000美元。
1.6 纺织品服装及某些布匹的护理标签</B><B>(16 CFR 243 Care Labeling of Textile Wearing Apparel and Certain Piece Goods)

定义和范围
定义:
(1) 护理标签:包含由可经常护理的信息和说明的永久性标签,粘附于产品不分离且在产品的使用寿命内清晰可见。
(2) 某些布匹:用于家庭裁缝服装的布匹(最大9.144m(10yd)长)。
(3) 干洗:用普通有机溶剂(石油醚、四氯乙烯、碳氟化合物)经机器洗涤将油渍从产品中除去。
(4) 机洗:产品在加了洗涤剂、肥皂的水中,在机器中经搅拌而除去油渍,无温度是冷水,热水一般为63℃。
(5) 正常护理:指习惯的常规的护理。
(6) 纺织服装:指通常用来覆盖和防护身体的所有服装和纺织产品,但布包括鞋子、手套、帽子和别的用来防护身体的如保护头和手的物品。

适用范围: 用于遮体和防护身体的服饰;用于制作服装的小件物体(加工商和进口商进口一些零散物品应该在其卷轴的头端注明护理说明)。纺织服装的将工商和进口商;用于制作纺织服装小件的将工商和进口商;任何直接或间接加工或进口的纺织服装的自然人或机构。可以免除的服饰:鞋子、手套和帽子;免除的小件物体(最大到9.144m(10yd)的加工零件,其纤维含量不易确定);最大尺寸为1.524m(5ft)宽的装饰物;不包括的项目:手帕、带子、(裤子的)背带和领带;一次性的无纺布服装;工作服;消费者的材料用来定做的产品。
下列项目不必要永久性的护理标签,但是必须由一个临时的标签:
a) 没有口袋两面可穿的衣服。
b) 当加工商或进口商认为该护理标签对产品或产品生产线会造成损害是,可以要求免除。但必须一悬挂或别的方法告知消费者。
c) 如果加工商和进口商认为产品在粗糙的程序下可以安全清洗,可予以免除。
但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 ① 可热水洗涤; ② 可高温机器烘干; ③ 可高温熨烫; ④ 所有的商业洗涤剂可漂白; ⑤ 可用于所有的商业溶剂干洗。

法案要求(包括说明和警告,五个元素)
(1) 洗涤:机洗或手洗,水温(冷水、温水和热水)。当水温超过63℃而对产品没有影响时。可不写水温。干洗:须表明洗涤的溶剂,当然,如果适合所有溶剂,可以不用指出。 如果消费者和干洗者应用任何指定的干洗程序但却会损伤产品或别的一同干洗的产品,标签必须注明警告,如不要、不仅仅或别的清洗的语言。
(2) 干燥:标签上应该表明时机器烘干或别的方法。机器烘干,应该表明温度。如果正常在高温下可以使用,标签可不必指出温度(如“Tumble dry”意味着高温、中温和低温都可以使用)。
(3) 熨烫:如果由熨烫说明,应该指明温度,当然,如果正常在高温下可以使用,标签可以不必指出熨烫温度。
(4) 漂白:如果正常的商业洗涤漂白可以使用,不必指出“漂白”‘如果所有的商业漂白可能损伤产品,标签必须注明:“No bleach”or “Do not bleach”;如果正常的使用氯漂会损伤产品,而非氯漂不影响,应注明:需要时,仅非氯漂。
(5) 警告说明:如果消费者应用任何指定的洗涤程序但却会损伤产品会别的一同洗涤的产品,标签必须注明警示,如不要、不仅仅或别的清晰的语言(Do not、No、Only、or some other clear wording Warnings)。警示是一个选择程序。

条例实施   2000年9月1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更新的护理标签规定加工商和进口商必须在衣服上附着护理标签说明。定义“热水(hot)”,“温水(warm)”,和“冷水(cold)”采用美国化学家和染色家协会(AATCC)的标准 。若与织物燃烧性法案要求发生冲突,以燃烧性法案为主。

违反与处罚   若违反,FTC会采用强制性行动,每次罚款最多11000美元。


adminsj 发表于 2008-12-9 23:29:00

1.2 毛皮制品标签法案(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

定义和范围
(1) 毛皮(Fur):指动物的皮,或处在加工状态附有毛皮纤维原皮,但不包括这些加工成皮革,或经过处理的附着毛的皮革。

(2) 用过的皮(Used fur):是指毛皮不管什么样形式,已经被最终消费者穿着。(3) 毛皮制品(Fur product):指任何部分或全部用皮过用过的皮做的服装。(4) 废皮(Waste fur):指的是耳朵、喉咙或小的部分。

法案要求    无论是输入,用于商业加工,销售及广告,只要贴错标签,或采用虚假的,或欺骗性的广告和发票都属于违法,但该法案不适用有与普通的货运者或运输公司。

违反本案的情况   下列情况认为属于错用标签(Mesbranded fur products)、虚假的广告和发票。在标签、广告和发票上如果发现:
(1) 没有动物的名称;
(2) 没有显示毛皮是用过的皮或包含有用过的皮;
(3) 没有指出毛或其他产品是漂白的、染色的或人工染色的;
(4) 没有显示毛皮产品包含有整个或部分的爪子、尾巴、腹部或肺皮;
(5) 显示的动物的名称不是规范的名称;
(6) 没有显示进出口国家的名称。
法案的实施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处罚   不超过5000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的监禁。

1.3 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

定义和范围
(1) 纤维或纺织:是指可以通过诸如机织、针织、编织、成毡、加捻或成网等多种方式相互交织或粘合,形成纱线或织物的基本单元。
(2) 天然纤维:是指自然界存在的纤维。
(3) 人造纤维:是指任何通过加工形成的纤维。
(4) 纱线:是纺织纤维集合纺制适合机织、针织、编织、成毡、铺网或其他方式形成织物产品。
(5) 织物:是指用任何天然的或人工的纤维,纱线等以机织,针织,成毡或其他方式生产的物质。
(6) 家用纺织品(Household textile articles):是指服饰、装束、穿戴用品、地毯、装饰物、被褥和其他以家用为主的纺织产品。
(7) 纺织纤维制品(Textile fiber product);是指无论是经处理的还是未经处理的,任何被用做或打算做家用纺织商品的纤维、纱线或织物。

法案要求    对于商业销售、广告宣传、或提供商业销售的介入,或为了介入而进行的加工并进口到美国的任何纺织纤维产品,均应在标签或发票上显示法案和条例的要求;如果贴错标签或广告虚假,根据联邦贸易法案可以认为属于不正常竞争,存在欺诈行为,都是非法的。本法案不适合普通运承人,合同运承人,或货物代运人;从美国到其他任何国家的制品出口,除了虚假的欺骗性的广告,任何发行商或其他广告代理处广告传播的媒体等。

法案的实施   由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15.U.S.C41)提供的程序强制实施。
处罚   任何人,只要违反了本案法,都是违法的,将被处于不高于5000美元罚金或判处不超过一年的刑期。

adminsj 发表于 2008-12-9 23:30:00

羊毛制品标签法案的实施条例(Rules & Regulations Under the Wool Products Labiling Act of 1936-16 CFR Part 300)和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的实施条例(Rules &Resgulations Under the 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16 CFR Part 303

    对于羊毛制品标签法案的实施条例和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案的实施条例,法律要求绝大部分纺织品、羊毛制品用于销售的产品需有标签,运输中需在发票上注明纤维成分,原产地和/或加工商。标签上应该有:纤维名称和质量发分数(除去装饰性纤维);羊毛产品中其他纤维的最大质量分数;加工商的名称或注册号码(RN);原产地。 </P>

    范围 (1) 包括几乎所有的纺织纤维产品:服装,手帕,围巾,被褥,窗帘,帏帐,桌布,餐巾,地毯,毛巾,清洁用衣和厨房用布,熨烫用布和垫布,雨伞,棉絮,超过13.94m2(216in. 2)的旗帜,村垫,所有的纤维,纱线和织物(除了包装带的窄条织物),家具的盖布,阿富汗毛毡,睡袋,椅子罩,吊床,梳妆台和其他设备的围布。

(2) 不包括在法案和条例范围的有: a) 带子、裤的吊带、臂带,永久性的领带、吊袜带、清洁用带、尿布垫子、单独的或卷状的标签(不管要求与否)、用于手工艺的线环、书籍用布、画布、织锦布和鞋带; b) 公司加工的自用纺织纤维产品; c) 涂层织物和用于涂层织物的纺织品 d) 二次家用纺织品或可以判别出二手纺织品; e) 一次性非机织物产品; f) 所有窗帘、窗扉、帏帐、桌布或主要是木板,金属棒、塑料带和皮带; g) 由美国机构加工的用于最终消费者的纺织纤维产品,如果是用于民用的目的,在卖以前应该满足该法案; h) 所有的手工洗涤毯子,由美国内贸部印地安手工艺局颁发的“正宗证书”。 没有包括的产品还有; a) 室内装潢产品或床垫的填充料,绷带,手术服,其他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规定的产品; b) 家具、床垫、外面的覆盖物; c) 废物不包括在内; d) 内村、,夹层、填充物或用于结构上的填料,如果他们由于保温,必须标注纤维含量; e) 鞋子、鞋套、靴子、拖鞋等。但是。袜类是需要有标签的,有羊毛做成的拖鞋是需要按照“羊毛制品标签”法案执行的; f) 使衣服变硬的材料、装饰、饰面、村头; g) 头饰(帽子或别的戴在头上的东西),但是,毛纤维制成的帽子须满足羊制品标签法案; h) 毯子的背部或毯子、地毯的村垫; i) 手提包、行李、刷子、灯罩、玩具、女用卫生用品、粘胶带或薄片、化学消毒的服装、细的缝纫线和手工艺线。

   (3) 以上的法规与条例中没有特别提出,包括:汽车坐垫,工业用擦布,雨篷,打印机色带等;婴儿用装备—坐垫、小车等;背包,袋子—网带、手提包、洗衣袋、尿布、美容用布、运动服等,救生服,海滩和天井的雨伞,拖把,裹尸布,笔记本的盖布,草坪椅,船用玻璃烤箱的手套,美容用口罩和旅行包,运动用垫子如平底雪橇,教堂用的盖布,施粉或涂药水的垫子,家用盖布(而非家具和熨烫板—鸟笼、熨斗、酒具、搅拌器、卫生用具、纸盒)‘马鞍和骆驼用毯子,运动防护(肘、膝,胸等),防汗额巾,高尔夫、滑雪等运动装备,罩在茶壶上面的保暖罩,腹带,帐篷,合股装饰线,狗或别的宠物的衣服,软的百叶带,褶皱织物,帷帐,墙布,衣罩,墙上装饰布,眼镜盒,假发,各种过滤布,窗户遮阳布及拉绳,用布做的花,针织类篮子,用布填充的衣服,隔热垫。

标签的标注要求
(1) 纤维含量 a) 应包含一个纤维含量的标签,并用规定的纤维名称来标注,以含量的多少降序排列。如粘胶65%/涤纶35%。如果是单一纤维,可以用“全部”(all)代替100%。纤维含量的标注,仅限于纱线、织物、服装和由纤维组成的家用品。别的如由塑料、玻璃、金属或皮革等制成的拉链、纽扣等不包括在内。纤维含量小于5%只要标写“其他纤维”(other fiber or other fibers)即可。

但以下情况列外: ① 毛或再用毛必须列注其名称和百分比,尽管它的比例小于5%。即毛和再用毛无论比例是多少,总是须标出的。
② 当纤维具有某种特殊功能时,应该标注其名称和比例,如96%醋脂纤维4%弹性纤维。

b) 装饰物(Ornamentation):指“在纱线与织物上形成一个可辨别的图案的纤维或纱线”。纤维含量小于5%时可不做耗量标记。如“60%Cotton/40%Rayon/Exclusive of Ornamentation”。当然,你也可以列出装饰纤维相对主要纤维的百分比,如“70% Nylon/30% Acetate,Exclusive of 4% Metallic Ornamentation”或“100% Rayon,Exclusive of 3% Silk Ornamentation”。还有“Body:100% Vescose,Ornamentation:100% Silk”。

c) 村里和夹层(Linings and interlinings):一般要求单独列出,如“Shell:100% Nylon,Lining:100%Polyester”或“Covering:100% Rayon,Filling:100% Cotton”或“Shell:100%Pliyester,Interlinling:100% Polyester”。

d) 不同部位的纤维含量(Sectional disclosure of fiber content):列出各部位的含量,如:“ed:100% Nylon,Bule:100% Polyester,Green:80% Cotton,20% Nylon,Ornamentation:100% Silk”。

e) 起绒织物(Pile fabrics):可以绒于底布分别表示,也可以作为整体表示。如“100% Nylon Pile,100% Cotton Back或Back is 60% of fabric and pile 40%”。 f) 双组份或多组分纤维(Biconstituent or multiconstituent fibers):须确定是否为双组份或多组分纤维,定性和定量分析,如“100% Biconstituent Fiber(65% Nylon,35% Polyserter)”。

g) 特种动物毛,棉纤维等的标注。

h) 纤维的商标(Fiber trademarks):当使用纤维的商品名时,另外要增加纤维的学名,如“80% Cotton,20% Lycra Spandex”。如果用学名,又有纤维的商品名,可以先列学名,后列商品名,如“80%Cotton,20% Spandex,Made in the USA,Lycra Spandex,Lycra for Fit”。

i) 纤维含量的允差纺织制品(Textile products):3%(单一纤维没有允差);羊毛制品(Wool products):该法案没有提及允差,但FTC从实用的角度,允许别的纤维相对于毛纤维由3%允差。
(2) 原产地(Country of origin)完全在国外生产的进口产品,须表明进口国名;美国制造“Made in U.S.A.”(纤维加工均在美国);美国制造及说明(美国加工、材料进口)[如进口织物,美国制造“Made in U.S.A of imported fabric”];部分在美国制造,部分在其他国家制造,两个方面均须注明[如进口面料美国整理,“Imported cloth, finished in U.S.A”]。产品使用进口材料在美国加工:标签应表明使用进口材料。如“Maed in U.S.A. of fabrec made in China”。国家名应该用英文标注。 注: 美国海关对于原产地要求于纺织纤维和毛产品法案不同。如FTC条例只有进入消费者时才有标签的要求。而海关要求未整理的产品也要原产地。加工商和进口商必须满足FTC和海关的要求。

(3)加工商、进口商和零售商的确认(Identification of Manufacturer,Impoter, or oter Dealer)对进口产品,须由国外加工商的名称,进口商的名称,进口商的名字或RN(Registered Identification Number),或批发商的RN,最终零售商的RN。

(4)记录的保存加工商必须保存显示标签内容的技术记录三年。




yaq8681212 发表于 2009-9-27 20:22:00

谢谢版主分享!!!

好东西呀,非常感谢版主
我正好要找这些东西呢
谢谢版主分享!!!

逆风飞扬 发表于 2009-9-27 22:14:00

太有用了

我们公司都是锁起来的,只有经理和主管能看,其他人需要申请。

winnie0622 发表于 2009-9-29 10:18:00

请问下楼主
有没有物理性能方面的法规限制要求呢,
比如说色牢度
摩擦要达到几级
拉力和撕力等
谢谢上面的分享

yuhui_1979 发表于 2009-10-28 20:10:00

回复 7# winnie0622 的帖子

美国在色牢度及物理方面并没有强制要求。

为何dyy 发表于 2009-10-30 10:39:00

:*    好东西   多谢楼主   

zhongce09 发表于 2009-11-4 17:52:00

好长好长,不急,慢慢看咯~~~

iamjwl 发表于 2009-12-17 18:57:00

楼主,辛苦了,好东西,学习中

koko001 发表于 2009-12-23 14:10:00

辛苦伟大的管理员同志,好资料,让按长见识了,这资料一直想看,可找不到。

szciq 发表于 2010-1-4 10:50:00

楼上的,这个资料摘自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国内外纺织服装技术法规》,由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主编。你可以在书店查一下。另外,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编写的《国际纺织服装市场遵循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解析》一书也有类似内容。

similaron 发表于 2010-1-16 08:11:00

跟楼主讨论个问题,如果成分标注字体大小不统一,确定是要不通过的。但是如果是洗标的字体大小号或者大小写不统一呢? 法规里有相关规定吗?

cfj5787784 发表于 2010-2-4 16:53:00

我想问一下楼主知道BLUE SIGN 标准吗?是怎么一回事

heins 发表于 2010-2-20 14:40:00

这么好的帖子一定要顶啊

neil 发表于 2010-3-10 10:56:00

谢谢分享 长见识了

michellefeng 发表于 2010-3-30 08:55:00

这些都可以到CPSC 网站上下载的,只是全英文版本的,所以还是多谢楼主了!

winnie0622 发表于 2010-5-7 22:08:00

我正找这方面的,多谢
:)

菠菜最菜 发表于 2010-6-7 09:37:00

好贴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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