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bchen 发表于 2010-4-14 09:51:00

控制有害物质的法规和标准

日本控制日用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的法律规定的纺织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指标见表l。

表1


有害物质

产品

要求


APO、TDBPP、BDBPP

睡衣、窗帘、地毯、床上用品

气相色谱仪检测不出


三丁或三苯锡化合物

尿布、围嘴、内衣、手套、袜子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在286mm处检测不出


狄氏(防虫蛀)剂,

DTTP(防虫蛀)剂

睡衣、窗帘、地毯、尿布、围嘴、内衣、手套、袜子、床上用品

气相色谱仪检测,含量不超过3Oppm


甲醛

婴儿用品,内衣、手套、袜子等

婴幼儿A- A0在0.05以下,其余不超过75ppm


有机汞化合物

尿布、围嘴、内衣、手套、袜子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含量不超过lppm



(2)德国法规。食品及日用消费品法规于1992年颁布,涉及禁用部分染料,但不明确。1994年公布了该法令第2次修正案,明令禁止生产、使用和销售可还原出20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以及使用这些染料的产品,并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于法令中缺少检测方法等原因,其实施日期一再推迟。1996年在第5次修正案中再次明确了实施日期。1999年的第6修正案中增加了2种致癌芳香胺。该法令规定纺织产品上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定值为3Omg/kg。

德国1993年公布的化学品法中规定,产品中五氯苯酚、五氯苯酚钠及所有五氯苯酚盐和化合物的最大含量不得超过5ppm,并禁止PCP含量,超过5ppm的产品的进口和贸易。

另外,关于镍释出用品条例规定镍的限量为0.5μg/cm3·星期。

(3)欧盟的法规。欧盟在2002/61/EC指令中,禁止使用和销售经还原裂解释放出致癌芳香胺(22种)的偶氮染料染色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按规定的试验方法试验,禁用芳香胺不得超过3Oppm。涉及的产品包括:

——服装、床上用品、毛巾、发饰、假发、帽子、尿布和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鞋袜、手套、表带、手包、钱包/皮夹子、公文包、座椅罩布、颈挂式钱包;

——纺织品或皮革制成的玩具,包括纺织品和皮革服装上的玩具;

——将为最终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1994年欧盟颁布指令,对与皮肤长时间接触的含镍产品作出了规定,要求镍的释放量不超过0.5μg/cm3·星期。产品包括:耳环、戒指、拉链、服装上的金属部件和饰件。

1997年欧盟禁止在棉花种植过程中使用含有毒金属化合物的杀虫剂。

禁用三种阻燃剂的规定: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TRIS);多溴联苯(PBB);三-(氮环丙基)-膦化氧(TEPA)。

(4)韩国法规。韩国的有害物质最低含量的法律中,将产品分为3类:婴幼儿服装、男女服装和与皮肤经常接触的产品,技术要求包括环境标准和质量标准。环境标准中要求:与皮肤接触的产品考核甲醛、PCB、PCP、pH值、重金属、残留化学物质、部分偶氮染料;含有金属并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要求镍含且不超过0.5μg/cm3·星期。质量标准中对染色牢度、缩水率和气味提出了要求。

(5)生态标签法规和标准。欧盟于1993年首次颁布Eco-label标签法规,1996年通过了床单和T恤标准。2002年5月,欧盟对生态标签法规进行了修汀。新版内容更加全面,覆盖了纺织产品从纺织纤维种植或生产、纺纱织造、印染、后整理等整个生产过程,包括纺织纤维标准加工和化学品标准和产品性能。 Oeko-tex标准100(欧盟13个国家实验室 联合标准):该标准对纺织品分为4类(婴幼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用品、不直接接触皮肤用品、装饰材料),分别对甲醛、PH值、偶氮染料、重金属、杀虫剂、含氯酚、有机氯载体、PVC增塑剂、色牢度、挥发性物质、气味等各项指标提出要求。其他生态标签标准:荷兰的Milieukeur标志是1992年创立的,对纺织品的生态要求主要强调生产过程;White Swan(白天鹅)标志是由北欧几个国家于1989年实施的统一的北欧标志; Toxproof标志是德国莱茵公司针对最终产品设计并推出的。上述标志都有相应的标准。

chbchen 发表于 2010-4-14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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