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296.4转化为推荐性标准GB/T 5296.4,您怎么看?(2017年7号国家标准公告)
本帖最后由 品质管理 于 2017-3-29 10:28 编辑GB 5296.4-2012转化为推荐性标准GB/T 5296.4-2012!欢迎跟帖交流。
补充最新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告2017年第7号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
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结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标准不再强制执行,标准代号由GB改为GB/T,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 2017年3月23日
检测微平台小编为您整理了纺织服装相关的标准如下表。其中包括大家最为关心的GB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自公布之日起,该标准将不再强制执行,正式变更为GB/T 5296.4-2012 。
2017年1月14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印发了11224项强制性标准和2066项强制性标准计划项目的整合精简结论。各有关责任单位将据以开展后续有关处理和标准制修订工作。
我觉得影响不大,一个企业需要自律,在发展的同时也要注重品质。
譬如鞋类,有的也只是一个QB方面的标识标准,那么实际生产中呢,也是挺规范的啊。 就目前来说,产品标准引用的还是GB 5296.4里面的内容,对国内生产的服装基本没有影响吧,该怎样还是怎样;不过从另外一方面来说,我觉得强制改推荐之后对企业来说是相对有益的,特别是对外贸产品,只要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内容信息完整即可,因为不是强制性,所以外贸服装上只写大码小码(无具体身高号型),国外维护图标也没有问题了 这个消息确定了吗 各个产品标准还是引用5296.4,推荐性标准一旦使用就要遵守。 个人觉得对国内服装生产企业影响不是很大, 毕竟一直都是按这个规范在做, 就是,人家鞋子、皮革都没强制性标准,那不是标注的好好的吗?
所以没有必要那么担忧的呢 要求信息完整是件好事。
但信息完整的理解,不一样。
本帖最后由 品质管理 于 2017-3-29 10:09 编辑
检测微平台小编先带您一起看下近日发布的国家标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告2017年第7号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
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结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标准不再强制执行,标准代号由GB改为GB/T,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 2017年3月23日
检测微平台小编为您整理了纺织服装相关的标准如下表。其中包括大家最为关心的GB 5296.4-2012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自公布之日起,该标准将不再强制执行,正式变更为GB/T 5296.4-2012 。
序号国家标准编号国家标准名称转化后的国家标准编号
1GB 1103.3-2005棉花天然彩色细绒棉GB/T 1103.3-2005
2GB 4303-2008船用救生衣GB/T 4303-2008
3GB 5296.1-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1部分:总则GB/T 5296.1-2012
4GB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GB/T 5296.4-2012
5GB 9994-2008纺织材料公定回潮率GB/T 9994-2008
6GB 19635-2005棉花长绒棉GB/T 19635-2005
7GB 20096-2006轮滑鞋GB/T 20096-2006
8GB 28011-2011鞋类钢勾心GB/T 28011-2011
9GB 32086-2015特定种类汽车内饰材料垂直燃烧特性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32086-2015
https://mmbiz.qlogo.cn/mmbiz_jpg/pslTYJUyb6XjvE5ERBgickyOBtcMK2Eic9lO7iahCUyY48S7099RibbvOepDkibRxS3icicquW15TYkricoSSVC4LenMNQ/640?wx_fmt=jpeg那么纺织产品的标识应该怎样标注?
GB/T 5296.4-2012作为基础标准,纺织品标识可以参照其标识要求,但必须同时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和标识的要求: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产品的标识内容,即: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除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们也要执行相应纺织品和服装产品标准中对使用说明的相关条款要求。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检测微平台将与您共同关注后续报道。
参考|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网络来源| 检测微平台 ID:testbbs 欢迎全文转载 请注明以上出处,违者必究
反响很热烈,在微平台的留言区,也有很多评论
大家的意见有:
1、使用说明要不要标?怎么标?
2、跟相关法律法规有什么关系?
3、报告中什么时候开始写GB/T 5296.4,需要什么过程?等待文审?有没有过渡期?
4、企业如何应对?
5、检测机构如何理解?
6、执法检查、抽检,如何?
。。。 我有一个问题,之前5296.4对产地没要求,那现在的合格证标识产地是否一定需要标注?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产地的要求。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