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服装产品使用说明存在的问题
1使用说明内容不全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内容缺失,可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信誉,降低消费者购买热情。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内容不全主要体现在:(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2)产品名称,(3)产品的号型和规格,(4)纤维的成分和含量,(5)维护方法,(6)执行的产品标准,(7)安全类别等项目,存在一项或多项缺失。缺少一项即可判为严重缺陷,一般出现一项严重缺陷即可判定为使用说明不符合标准要求。实际检测中发现缺少安全类别信息已成为使用说明要素不全的重灾区。纺织品和服装安全类别应符合GB 18401-2010强制标准的要求,在标签上明确标示其符合的安全类别。例如,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其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或C类)。此外增加的产品安全类别与国际主要分类一致,如Oeko-tex Standard 100,提高了标准的适用性,也有助于消费者按照自身需求购买纺织品或服装。2 使用说明形式不符GB 5296.4-2012在使用说明的缺陷判定中明确规定:在耐久性标签(应至少含号型或规格、纤维成份和含量、维护方法)、对于说明内容的一致性方面,出现一项不符即可判为严重缺陷。一般出现一项严重缺陷即可判定为使用说明不符合标准要求。实际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仅在吊牌出现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和含量、维护方法信息,未采用耐久性标签;二是耐久标签的标注内容与吊牌标注信息不一致,如在耐久性标签上是“35%聚酯纤维,65%棉”,而吊牌上注明纤维含量却是“35%棉,65%聚酯纤维”;三是使用说明非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如检测中发现部分企业使用说明采用的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大于相应的汉字。
3 使用说明信息不准1)纤维含量信息不准规范使用纤维名称和准确标识纤维含量是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重要元素。准确标注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有着重要的意义。FZ/T 01053-2007《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对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有明确规定,目前纺织品和服装的纤维含量是我国纺织产品监督抽查中的主要不合格项目之一。统计天津检验检疫局检测的纺织品中近三年的使用说明与纤维含量不合格率见表1,由表1可以看出近三年实验室受理的纺织品测试样品不合格检出率均在3%左右,在不合格纺织品中因检出使用说明存在问题样品比例均超过50%;从纤维含量标注角度看,2012年使用说明不合格样品中纤维含量标注不合格高达82.61%。对日常检验中发现的纤维含量不合格问题分析归纳如下:一是实测的纤维含量与标注不符,如标注“棉100%”实测结果为“棉65%,聚酯纤维35%”,标注“聚酯纤维100%”实测结果为“棉56.4%,聚酯纤维41.3%,氨纶2.3%”,标注为“100%桑蚕丝”实测结果为“100%聚酯纤维”,标注棉60%和41.8%两款抽查样品,实测结果却为不含棉纤维,全是粘胶纤维;二是实测的纤维成分含量超出标准允差范围,如标注“腈纶45.5%,锦纶18%,聚酯纤维30%,氨纶2.4%,棉4.1%”,实测结果为“腈纶57.1%,锦纶22.2%,聚酯纤维18.2%,氨纶2.5%”,标注为“羊毛50%,聚酯纤维50%”,实测值为“羊毛30%,聚酯纤维70%”;三是部分商品未标注纤维成分含量。纤维成分含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析如下:一是企业质量意识淡薄,未对采购的原料进行严格把关,忽视成分检测工作,部分送检或者根本不检而随意标注,或是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数据而盲目标注;二是企业对于不同批次的同款面料只检验其中某一批次,以偏概全,造成标称值与实测值不相符;三是部分企业用低价的纤维代替价格昂贵性能优越的纤维,以次充好,虚高标注高档纤维比例,同时有达到欺瞒客户或者消费者的目的。表1 不合格纺织品中的使用说明与纤维含量不合格率
年度纺织品不合格检出率/%使用说明的不合格率/%纤维含量的不合格率/%
20123.6252.2782.61
20132.2189.1936.36
20144.6766.0737.84
2)未采用规范纤维根据FZ/T 01053-2007《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中规定:天然纤维的名称应采用GB 11951-1989《纺织品天然纤维术语》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命名应依据GB/T 4146.1-2009《纺织品化学纤维第1部分:属名》或参考ISO 2076-1999《纺织品 人造纤维属名》中的名称;羽绒羽毛应采用GB/T17685-2003《羽绒羽毛》中规定的名称;新型纤维可参考FZ/T 01053-2007《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附录C补充的纤维名称。对于日常检测中用未采用规范纤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错误使用标准中纤维名称或拟用名称不在标准之中。如某产品标注“棉80%,涤纶15%,金属纤维5%”,实际检测结果“棉79%,聚酯纤维21%”。需要指出FZ/T01053-2007《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中的金属纤维是指由金属得到的纤维,在纤维外涂覆金属的金属镀膜纤维,并不属于金属纤维。再如某产品标注“竹丝纤维57%,棉25%,锦纶18%”,而实测结果为“粘胶纤维57%,棉24%,锦纶19%”,且“竹丝纤维”在FZ/T 01053-2007《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中根本不存在。3)号型或规格信息不准号型或规格是使用说明缺陷判断考察的重要项目之一,GB 5296.4-2012规定,服装类产品宜按GB/T 1335.1-2008《服装号型男子》、GB/T 1335.1-2008《服装号型女子》、GB/T 1335.1-2009《服装号型男儿童》或GB/T6411-2008《针织内衣规格尺寸》表示服装号型标明产品的适穿范围,针织类服装也可标明产品长度或产品围度等。GB/T 1335系列标准规定了服装号型表示方法,“号”指身高,“型”指净胸围或净腰围,上衣为例:标注170/92A,指适合高170 cm、胸围92 cm左右的人穿用。日常进口服装检验中,常见的缺陷问题是只标注S、M、L等英文字母,未采用GB/T1335或GB/T 6411表示服装号型,造成号型信息不准确,给消费者选购带来困惑。
来源:中国纤检 吓一跳,以为是来讨论5296.4的问题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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