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渡孤舟 发表于 2014-12-9 23:18:04

贸易类公司是必须要标注加工厂名称和地址

中国纺织服装检测群(QQ群号:45756834)群内话题,摘录如下:出自《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们要注意了
重庆的那场官司有下文了吗,关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
没有,既然都已经出来这个条文了,标明政府明显不支持企业
我也感觉的,也许这个,就是针对那个出台的
以后贸易类公司是必须要标注加工厂名称和地址了
其实两行字,写了保太平。不过不写也有不写的原因吧
这个文件作废了,不写就没依据了

xiaoshou 发表于 2014-12-11 15:37:16

不仅仅是贸易类的公司吧,现在大部分品牌商都是委托加工的吧

adminsj 发表于 2014-12-11 17:25:17

http://bbs.cnfzjc.com/thread-20150-1-1.html
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

andy0817zhang 发表于 2014-12-12 09:18:13

因为贸易类公司经营范围没有生产或者加工,一定要贸易公司名称地址和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一些服装公司是有生产加工能力的,用变通方法说外发加工的也可以对外说是自己生产的,这样就可以不用标工厂名称和地址了{:soso_e113:}

xinxin 发表于 2014-12-22 09:50:54

本来简单的事情,政府一查手就复杂了,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就没有这种情况的。全国就重庆市一家有,也是特例。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贸易类公司是必须要标注加工厂名称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