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管理 发表于 2014-3-15 08:59:43

新消法3·15正式登场 图解八大亮点

3月15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正式实施。值得关注的是,“新消法”中对无理由退货、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等条文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性,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也为网络购物维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新消法3·15正式登场 八大亮点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亮点二:消费者拥有“反悔权”
如今,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在“新消法”中,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已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
亮点三:增加消费者的信息保护
手机上铺天盖地的广告信息和推销信息,成了困扰人们日常生活的一大顽疾。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如何让自己的信息不变成商家牟利的工具,一直是消费者最关心的话题。
亮点四: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据了解,“新消法”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亮点五:霸王条款无效
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餐厅就餐最低消费等都是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各种霸王条款,这让消费者不得不自愿地掉入消费的陷阱。
“新消法”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了进一步制约。它细化了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情形,要求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此外,在网络交易等过程中,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或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亮点六:“三包”范围扩大
“三包”规定是实现产品质量担保的一种方式,也在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消费纠纷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三包”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覆盖范围过窄、退货时限过短、有些商品实行“三包”的限制条件多、折旧费收取过高等。
据介绍,“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亮点七: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无法对所购商品进行直观感受,一些缺乏诚信的经营者往往利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优势,夸大商品的性能、功效,误导消费者,甚至借此实施网络诈骗,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亮点八: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修改后的“新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虚假广告代言明星也担责
修改前:通过虚假广告推销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仅规定了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修改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增加了个人,即包括代言广告的明星。
“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三”;赔偿金额最少定为五百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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