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纤维含量标签要求4.5条的一小点困惑
GB/T 29862中第四章4.4 整盒或整袋出售且不适宜采用耐久性标签的产品,当每件成品的纤维成分相同时,可以以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纤维含量标签。
4.5 当被包装的产品销售时,如果不能清楚地看到纺织产品(符合4.4的产品除外)上的纤维含量信息,则还需要在包装上或产品说明上标明产品的纤维含量。
两条分开阅读我都能理解,但是就是不理解4.5条中那句“符合4.4的产品除外”,感觉这两条分别说的是两类产品,怎么会产生交集? 举个例子:
4.4 比如说销售 一盒缝纫线,里面有多小管的缝纫线筒,销售时整盒销售,此时不宜采用耐久性标签,如果盒里面的不同颜色缝纫线纤维含量相同,那么作为销售单元在盒子上面标注纤维含量。
4.5 比如说三件套家纺产品,被套、枕套、床单上面都有纤维含量耐久性标签,但由于是被包装后销售,这样消费者不能清除的看到纤维含量,这样还需要在外包装上明示。而4.4不能使用耐久性标签,那么只好作为销售单元提供纤维含量标签了。 一直都是报批稿 请问亲们有最终版本了嘛 warming 发表于 2014-1-23 10:18
一直都是报批稿 请问亲们有最终版本了嘛
还没有吧,有的话第一时间就有人发了 4.4有三个条件:整盒或整袋销售;不适合釆用耐久性标签;成分相同。如整盒销售的一打袜子或两只装的一小袋袜子,只需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标注。
4.5的重点是,除了耐久性标签外,还需其他纤维含量标签的情况(如再在包装或产品说明中标注)。主要是针对不能拆包看不到耐久性标签时。 如某些不能拆包的内衣、衬衫。
符合4.4的,无耐久标签,而是在销售单元的包装或使用说明中标注。
符合4.5的,两个都得有。
只看4.5条,例如整袋包装销售的两双袜子,又不好拆包装袋时,那么此时的"不能看到"这一点满足了4.5,另由于袜子不适合釆用耐久标签,因此又得回过去,适用4.4的情况。 也许这时的"不能看到"就是它们的交集吧 adminsj 发表于 2014-1-23 21:52
4.4有三个条件:整盒或整袋销售;不适合釆用耐久性标签;成分相同。如整盒销售的一打袜子或两只装的一小袋 ...
嗯,应该是这样理解,反正符合4.4条的产品用4.4条,符合4.5条的产品用4.5条,我也不再推敲文字了。 整合整袋销售的,可以在包装上贴上合格证 符合4.4条的产品用4.4条,符合4.5条的产品用4.5条 这个没有矛盾,你自己仔细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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