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whyxy 发表于 2012-7-31 15:00:35

关于皮鞋售后服务期限的问题

在皮鞋标准QB/T1002中附录A有关售后质量判定的中规定:服务期限由厂商按产品档次确定,并在售后服务规定中明确声明。这是不是说企业可以随便定,能短则短,对自己怎么有利就怎么定。或者要是不做声明呢?如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解决?

hacker 发表于 2012-8-1 10:20:59

三包期限各个地方都会出台一些地方规定的,为了避免这些冲突最好的办法就是按照最严的要求标注即可。下面简单列举一些地方的三包期限:
1、浙江省: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2、上海市:天然皮革面料的鞋类3个月;非天然皮革面料的鞋类2个月;以出售皮鞋的发票日期起计算。
3、西安市:皮质鞋三包期为三个月。配皮鞋、童皮质鞋的三包期为二个月。非皮质鞋的三包期为一个月。
4、福建省: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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