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产品使用说明相关问题探讨(一) 关于产品使用说明的本质属性
本帖最后由 品质管理 于 2024-10-24 09:25 编辑纺织产品使用说明相关问题探讨
作者:中纺标王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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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与检测公众号ID:textesta)
提 要
GB/T 5296.4在引导和规范生产企业正确掌握及编制纺织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以及消费者在购买时准确了解产品的基本信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执行中仍存在理解和掌握不准确、不到位、不一致等诸多问题,为克服上述问题,本文探讨了使用说明的本质属性、检验属性、结果判断与运用、尺度把握等,提出了对策与建议,阐述了产品使用说明仅仅是产品信息传递的载体,而非产品自身质量范畴,在产品标准中使用说明不是质量等级判定的依据;使用说明的检验属性为形式检验,对使用说明的缺陷判别结果完全可以直接运用于贸易验收、市场监督等场景,如果一定要给出一个综合评定结果,应根据有关文件对缺陷的限定规定及判定规则进行;使用说明与产品质量应分别检验、单独评价,且使用说明只能用符合/不符合,不应用合格/不合格。本文还提出了没有特定规则时使用说明综合评价的评价原则及检验中有关尺度的把握。
背景
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国家标准GB 5296.4自1987年首次出台,历经3次修订,并于2017年3月由强制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现行版本为GB/T 5296.4—2012。该标准的实施对引导和规范生产企业正确掌握及编制纺织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以及消费者在购买时准确了解产品的基本信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产品标准中提出对使用说明的要求及产品的市场监管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虽然该标准台已实施30余年,但执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理解和掌握不准确、不到位、无限加码、判断主观化、随意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等,总体上是左向偏紧,尤其在产品监督中出现这些问题和偏差,就会给产销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和声誉的损失,相关案例也是屡见不鲜。各检验机构的理解和掌握尺度也有不少差异,给产销单位、检验机构和监管部门带来困惑,因此有必要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以求统一理解、准确把握。
目前对产品使用说明的判定反映比较强烈的是生产企业,反映的焦点问题是掌握尺度过严、主观随意性强、缺乏依据等。相对于企业来说,监督机构、检验机构、商场、电商平台等都是强势一方,加上对有些概念和标准理解偏差,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且近年来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而且各机构、各地方掌握也不一致,不仅企业很困扰,各机构其实也困惑。例如:
[*]使用说明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曝光罚款,企业觉得不对劲,但又不知怎么据理力争;
[*]没有区分重缺陷、一般缺陷,或是划分的原则不清、随意性大;
[*]对重缺陷、一般缺陷的判定标准不清,或者同等对待,有失公允;
[*]在具体掌握中苛求过细,稍有偏差就会判定使用说明不合格,例如制造商名称与注册名称有分毫之差(即使是简称)、产品名称必须与标准名称不完全一致、所标号型规格在标准中没有列出、执行标准必须与产品名称没有对应、执行标准的适用范围未完全涵盖、文字印刷出入等等;
[*]也有些机构存在“双标”,对自身客户掌握比较松甚至放任,而对于其它企业则死抠猛打,目的不言而喻。
如此等等,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讨论,文中提出的观点与建议是作者多年实践的思考,供同行参考,也欢迎交流研讨。因篇幅较长,将分篇发送。
本帖最后由 品质管理 于 2024-10-24 09:22 编辑
1 、关于产品使用说明的本质属性
产品的使用说明究竟是什么?它是否属于产品质量的范畴?弄清这个问题对使用说明准确的运用至关重要。
1.1 产品使用说明的概念
在GB/T 5296.1总则的引言中有这样一段叙述:“使用说明”是向消费者如实传递正确、安全地使用产品等信息的方法,对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避免环境污染,以及防止欺骗和误导,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该标准中对使用说明的定义为:向消费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特性的信息,它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它可以用文字、词语、标志、符号、图表、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息,采取单独或组合的方法表示。它们可以用于产品上、包装上,也可作为随同文件或资料交付。从标准的描述和术语定义可以清晰地表明,使用说明仅仅是产品信息传递的形式和载体,其与产品是分离的,它是作为产品向消费者交付的必备部分而非产品本身,使用说明是产品基本性能特性信息的传递方式而非产品性能特性本身。因此,使用说明是生产者表明产品特征特性的宣示和承诺,是市销纺织服装商品基本信息资源,也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基本属性的主要途径。
1.2 产品使用说明与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规定需要和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不论是简单产品还是复杂产品,产品质量都可以用产品质量特性或特征去描述。产品质量特性依产品的特点而异,表现的参数和指标也多种多样,反映用户使用需要的质量特性归纳起来主要有性能、寿命(即耐用性)、可靠性与维修性、安全性、适应性、经济性等几方面。
在产品质量法中,虽然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是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但只有第26条规定的是产品自身的质量要求,其规定了产品质量的3个核心方面,即:
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应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27条则明确规定了对产品使用说明的具体要求,而其它各条则主要规定了生产者对产品质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如生产者不得生产淘汰产品、不得伪造假冒、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在第49-53条的罚则中,对产品不符合健康安全标准、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分别界定了处罚限度,而标识不符合要求与产品不合格属不同性质,质量法中处罚是分别界定的,第54条专条规定对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整改,处罚力度是比较轻的。因此从质量法来看,产品使用说明(标识)界定为表明产品质量状况的一种方式,也即产品使用说明(标识)中所记载的产品技术/质量标准信息是产品质量考核的依据即制造者对产品质量的承诺,而非产品质量本身。换言之,如果产品标识内容和方法不符合第27条规定,只表明其标识本身不符合规定,而不涉及产品本体质量。
本帖最后由 品质管理 于 2024-10-24 09:15 编辑
1.3 纺织产品标准中的质量
对于具体的产品,如衬衣、针织内衣、床上用品、围巾、毛皮服装等,都有相应的产品标准,标准中通常都会规定对产品的要求、检验方法、分等规定、检验规则(产品质量判定)、标志包装贮运等,因此产品标准是对产品质量提出的要求及判定产品质量的主要依据。对于使用说明与产品质量的关系,在产品标准中界定清晰,各个标准的编写方法也有区别,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标准的要求、分等规定、检验规则等重要章节中都未提及使用说明的内容,只有在标准最后的标志(使用说明)/包装/储运章节中有相关描述,即标准对产品的要求和质量合格评定不涉及使用说明,而产品的使用说明与包装、储运一样,只是作为产品交付时必备的附属品或一般指导事项,但不涉及考核判定。如针织产品、家纺产品、皮革毛皮服装、箱包等标准基本都是这种情况。
如,GB/T 8878-2023
2)在标准要求中对使用说明有条款要求(一般按GB/T 5296.4要求),但在检验规则、分等规定、检验规则等质量评定的章节中并未提及使用说明的内容,即标准的产品的质量合格评定与使用说明也是无关的,同样在标准最后的标志(使用说明)/包装/储运章节中有相关描述,因此与上述1)的情况是相同的,大部分机织服装都是这种情况。
如,FZ/T 81007-2022
其中,FZ/T 80002部分内容
3)有极个别标准,在标准要求中对使用说明有条款要求(也有的没有提及),在外观缺陷表中有提及(仅作为轻缺陷),但在分等规定、检验规则等质量合格评定中也没有使用说明的判定。按照一般解释,标准本意是当使用说明出现不符要求无论轻重都作为1项外观轻缺陷,而如对“产品使用说明”这一项评价,应与外观分开,单独另行进行评定,因此这种情况质量合格评定也不含产品使用说明。这类标准的产品使用说明同样在标准最后的标志(使用说明)/包装/储运章节中有相关规定,与上述2)的情形是相同的。
如,GB/T 14272-2021
检验规则与上述FZ/T 81007是类似的。
上述无论哪种情况,标准中的产品质量分等及判定主要是依据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等产品自身性能状况,而产品质量评定的依据不含产品的使用说明。 本帖最后由 品质管理 于 2024-10-24 09:14 编辑
1.4小结
综合以上几个方面,产品使用说明仅仅是产品信息传递的载体,而非产品自身质量范畴,在产品标准中使用说明不是质量等级判定的依据,而是与包装、贮运一样,只是作为产品交付必备的附属品或一般指导事项,不涉及考核评定问题。如果需要对使用说明是否符合要求进行评价,只能单独作出。举个通俗的例子,人们在市场上选购商品时,一定会选购各种说明、标签、包装等齐全、内容详尽的商品,这样才可信。但如果通过某些途径直接从工厂购买其产品(例如羊绒衫、白酒等)或者专门到工厂订购一批产品,尽管无任何标签或者只是极简“白牌”,但人们依然觉得可信,对其质量深信无疑,而且还会觉得很值,这是因为人们对该品牌和产品已有所了解,人们需要的是其产品而非各种说明,没有各种说明或标签不会影响购买者对产品质量的信赖。这说明使用说明和产品本身是两回事,与产品质量更是没有关系,使用说明是帮助人们选购和正确使用所需产品的信息来源,在特定情况下(如对其已有充分了解)使用说明省略或简化也不影响人们的选择和信任。由于在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的标识有相关的要求,从这个角度出发,对于最终消费品使用说明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基本信息属性的主要途径和载体,因而是非常必要的。因此依据产品标准中对使用说明(标志)的相关规定(通常引用GB/T 5296.4),对产品的使用说明是否符合标准规定作出评价也是需要的,但对使用说明的评价结果应单独作出,即产品质量和使用说明应分别检验、单独给出评价结果,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质量和标识也分属不同要求,分别处置。如果使用说明的内容偏离标准规定,只表明使用说明本身存在缺陷,与产品质量是不相关的,将使用说明与质量项目混为一谈进行综合质量判定是不可接受的,由此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更是没有依据的。退一万步说,既使上述第3种情况使用说明同时计作外观轻缺陷,监督抽查中通常是不检测外观的(外观按批抽样量一般难以满足),因此是不可能作出质量不合格结论的。
简言之:
产品使用说明 是 产品交付的内容之一(同装箱单、包装等)
产品使用说明 不是 产品质量评判依据
产品使用说明不符 ≠ 产品质量不合格
【未完待续】
作者:中纺标王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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