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頒佈法律禁止使用有害的偶氮染料
五月份起外銷至印度之紡織產品須檢附偶氮染料測試報告方可通關歐盟已在今年2月25日公佈第2004/21/EC號規章,關於歐盟標準化委員會去年底爲檢測紡織品及皮革製品含有偶氮染料而制訂的三項測試標準。
依據我國外銷印度之紡織廠商日前指出,印度因應上述指令,於今年(2004)五月份起,要求輸往印度之紡織皮革產品,均須檢附由通過ISO17025認證通過之實驗室所測試之偶氮染料檢驗報告方可通關,經查詢駐外單位後證實,特此通告相關廠商。
根據歐盟第76/769/EEC號指令,2003年9月11日前,歐盟成員國應實行禁令,禁止銷售含有一種或多種被禁芳族胺的偶氮染料,但由於歐盟委員會並未爲生産商、進口商及成員國政府提出統一的測試方法,因此,瑞典延遲推行該項偶氮染料指令。2003年9月9日,歐盟官方刊物公佈了3項確認的測試方法。
歐盟委員會第2004/21/EC號指令進一步修訂了關於限制或禁售危險物質的第76/769/EEC號指令,在其附則加入上述3項測試標準。
歐盟會員國將根據該等測試方法,評估自外地進口紡織品及皮革製品是否含有偶氮染料,相關標準列述如下:
標準名稱
參考文件
被取代標準
皮革製品--化學測試--在染色皮革製品中含有若干偶氮染料測定
CENISO/TS17234:2003
無
紡織品--偶氮染料釋出的若干芳族胺測定方法--第一部分:檢測未經抽出纖維而可接觸到的若干偶氮染料
EN14362-1:2003
無
紡織品--偶氮染料釋出的若干芳族胺測定方法--第二部分:檢測抽出纖維後可接觸到的若干偶氮染料
EN14362-2:2003
無
根據歐盟關於偶氮染料的相關指令,濃度超過百萬分之三十被禁芳族胺(22種芳族胺中的一種或多種)的偶氮染料,不得用於與人體皮膚或口腔長期直接接觸的紡織品和皮革製品中。歐盟將歐洲標準化委員會制定的有關標準納入偶氮染料指令中,表明該標準已正式獲得採納可用以檢測偶氮染料。
早在2002年9月11日,歐盟就在其官方公報上公佈了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共同通過的第2002/61號指令。根據該指令的規定,歐盟以使用有害偶氮染料的紡織品可致癌爲由,在其市場上禁止銷售和使用(包括從第三國進口)與人體皮膚或口腔接觸的使用有害偶氮染料的紡織品和皮革製品。
一、有害偶氮染料
在染料分子結構中,凡是含有偶氮基的統稱爲偶氮染料。在合成染料中,偶氮染料也是品種和數量最多的一類,被廣泛應用於紡織品、皮革製品等染色及印花。儘管偶氮染料有色譜範圍廣、色種齊全、牢度高等優點,但是部分有害偶氮染料經與人體代謝過程中釋放的成分混合並發生偶氮基還原反應後,可能會釋放出有致癌危險的芳族胺。爲確定偶氮染料有害標準,歐盟在該指令附件中列出了包括四氨基聯苯、聯苯基胺、對二氨基聯苯、四氯甲苯胺等在內的22種有害芳族胺,即如果使用了含有偶氮染料的紡織品或皮革製品被檢測出上述有害芳族胺的含量超過30ppm,那麽該紡織品在歐盟市場上將被禁止銷售。並且隨著科技的發展,歐盟一旦確認新的有害芳族胺,還將對有害芳族胺名單進行更新。
二、禁止適用的産品範圍及例外情況
該指令涉及的産品主要是直接且長期與人體皮膚和口腔接觸的紡織品和皮革製品,具體包括:
◎服裝、被褥、毛巾、假髮、假眉毛、帽子、尿布以及其他清潔衛生用品、睡袋,
◎鞋、手套、手錶帶、手提袋、各種錢包、公事包、椅子套,
◎紡織或皮革玩具、帶有紡織或皮革服裝的玩具,
◎消費者最終使用的織物和紗線
例外條款:在2005年1月1日之前,以回收再利用的纖維爲原料製成的上述産品,如其有害芳族胺含量低於70ppm,那麽仍可在歐盟市場上銷售。
来源:STC 李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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