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 发表于 2009-3-6 14:44:00

关于禁止出售含镍(或镍化合物)产品的条例

欧洲欧洲会已颁布指令94/27/EC, 禁止在欧洲生产或出售某些含镍(或镍化合物)的产品。如果这些产品是长时间与人体皮肤接触,并且其每周释出镍达到或超过0.5㎝2这些产品就会被禁制。有证据显示,析出镍的产品会对人体皮肤造成刺激。

德国。丹麦和英国都已制定相应的法例,禁止出售这类含镍产品,法例如下:

The German Utensils Regulation on the Release of Nickel

The Danish 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rder No.472 on the Release of Nickel

The UK Dangerous Substances and Preparations (Nickel)(Safety) Regulation 2000

以上法例已于2000年7月20日起正式执行

在传统的工艺中,镍及其合金广泛地应用于工业产品,日用品的表面加工处理中,如装饰金属电镀,塑胶表面处理等,它具有附着力强,光泽度高及工艺简单易行,成本低等特点,因而深受广大制造商的欢迎。但是,如果某些产品是直接地长时间接触皮肤,而且从其表面上释出镍的量达到每周大于0.5时,那么这类含镍产品将会被禁用,它们包括:

a) 耳环

b)项链,手镯,项圈,脚链,戒指

c)手表壳,表带及扣子

d)用于制衣业的钮扣,按扣,钩扣,拉链,金属饰物等

对于零售商来说,可于2001年7月20日前售清这类产品的库存,但如果在2001年7月20日前仍未能全部售出,那么该产品就必须符合有关条例。

来源:STC 李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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