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owsick 发表于 2012-6-18 15:22:26

GB 18401-2010

请教各位专家,GB 18401-2010中A,B,C类是否不可再用,替代的是婴幼儿产品,直接接触皮肤产品等。是标上不可以用?报告上可以显示吗?

yanit011 发表于 2012-6-18 16:31:05

也正此纳闷

snowsick 发表于 2012-6-18 16:39:03

有没有受过培训的人解读一下?

WULIN321 发表于 2012-6-19 10:43:44

我知道你为什么会有这种疑问,哪里说不可用A,B,C,类了,不是很理解你的问题

cloud 发表于 2012-9-3 09:27:09

您的问题不是很清晰、

hacker 发表于 2012-9-3 13:01:57

吊牌上的安全技术类别必须体现,至于说产品类别(直接接触皮肤产品、非直接接触皮肤产品)可以不用体现,但是对于婴幼儿用品必须在吊牌上体现“婴幼儿用品”字样。
另外,至于说标准编号是否体现没有要求,如果体现标准编号年份必须为2010,不能标注为2003.

唐三藏 发表于 2012-9-20 23:08:09

同意楼上的说法 顶一个

声音 发表于 2012-9-21 10:27:22

楼主没有认真看标准,概念模糊

声音 发表于 2012-9-21 10:36:49

技术类别:ABC
产品类型:婴幼儿..、直接接触皮肤..、非直接接触皮肤..

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也可以是A类)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也可以是A类B类)

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标明 A或B或C类

yan_kong 发表于 2012-9-22 12:14:17

同意同意~~

snowsick 发表于 2013-3-12 14:16:15

技术类别和产品类别分开

Sophie 发表于 2014-2-12 21:23:53

对的。同意同意。

拈花微笑 发表于 2014-2-14 12:50:48

同意6#楼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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