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401-2010
请教各位专家,GB 18401-2010中A,B,C类是否不可再用,替代的是婴幼儿产品,直接接触皮肤产品等。是标上不可以用?报告上可以显示吗?也正此纳闷 有没有受过培训的人解读一下? 我知道你为什么会有这种疑问,哪里说不可用A,B,C,类了,不是很理解你的问题 您的问题不是很清晰、 吊牌上的安全技术类别必须体现,至于说产品类别(直接接触皮肤产品、非直接接触皮肤产品)可以不用体现,但是对于婴幼儿用品必须在吊牌上体现“婴幼儿用品”字样。
另外,至于说标准编号是否体现没有要求,如果体现标准编号年份必须为2010,不能标注为2003. 同意楼上的说法 顶一个 楼主没有认真看标准,概念模糊
技术类别:ABC
产品类型:婴幼儿..、直接接触皮肤..、非直接接触皮肤..
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
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也可以是A类)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也可以是A类B类)
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标明 A或B或C类 同意同意~~ 技术类别和产品类别分开 对的。同意同意。 同意6#楼的说法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