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 发表于 2009-3-6 13:58:00

歐盟包裝材料指令

根據歐盟包裝材料指令(94/62/EC)之第三條(Article 3)的定義,「包裝」意指『一切消耗性資源,用來盛裝、保護、搬運、運送及呈現貨品,範圍乃涵蓋原料至製程,從生產者至消費者』。

目的

對包裝材料進行管理/管制的主要原因在於包裝材料常在使用過後,被消費者任意地丟棄,進而至環境土壤中,其中所含的危害物質將會直接對環境造成危害。

最高濃度限值

歐盟包裝材料指令(94/62/EC)規範四大重金屬(鉛、汞、鎘及六價鉻)最高濃度限值:
鉛(Pb) + 鎘(Cd) + 汞(Hg) + 六價鉻(Cr+6) <100ppm

根據第十一條(Article 11)所規範的四大重金屬最高濃度限值:
A.   1998年7月1日起至兩年內,濃度不可超過600 ppm。
B.   1999年7月1日起至三年內,濃度不可超過250 ppm。
C.   2001年7月1日起至五年內,濃度不可超過100 ppm。

測試儀器

ICP-AES(感應藕合電漿原子放射光譜儀)、UV-VIS(紫外線可見光分光光譜儀)

測試對象

測試對象包括:產品包裝紙盒、紙箱、木框、膠捲盒、塑膠袋、氣泡袋、泡棉、保利龍、固定器具、薄板、繩索、塗料、墨水、膠帶、膠、束線帶、標籤、說明書

来源:STC 李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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